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宜春油库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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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
宜春油库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赣发改能源[2013]2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宜春油
库备案的通知
(赣发改能源〔2013〕28号)
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
报来《关于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宜春油库项目备案的请示》(江西销售[2013]6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对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宜春油库项目予以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原铁路水泥厂铁路专用线南侧
二、项目规模:总库容53000立方米。
三、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项目外部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凭此通知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节能、安监、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进行,落实节能措施,提高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五、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备案文件有效期
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