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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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18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 年5 月17 日印发的《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1〕36 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12 月20 日
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密围绕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战略目标,促进我省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 〕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包括国家级示范基地和省级示范基地),是指省内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园区(集聚
集群区)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改造提升形成的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行业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集群集约、智能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集群区。
国家级示范基地推荐名单从省级示范基地中产生。
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中国制造2025 山西行动纲要》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示范基地的推荐和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同时做好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2 - 各设区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创建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并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示范基地分两个系列,即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第六条省级示范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以及新兴的产业领域。
新兴的产业领域重点包括:工业设计、研发服务、工业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领域,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围绕“互联网+”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园区(集聚集群区)。
第八条省级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及省
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2.有较完善的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
申报名称要反映基地的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3.规模效益方面。
产业集聚集群区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
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相对完善。
申报优势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集群区年销售收入100 亿元以上。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比重达40% 以上。
产业集聚集群区的工业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000 万元/公顷以上,单位土地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
万元/公顷以上。
申报特色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集群区内企业专注于一个或两个相关性较强的细分产业领域,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省内领先、国内市场上占据前列,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60% 。
4.创新能力方面。
政产学研用等多方协同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成果向实际产品有效转化,科技创新、标准研制、产业化融合发展,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有效转化。
申报优势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集群区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5% 。
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不少于 1 家,或主导产业方面的市级研发机构不少于 3 家。
5.质量效益方面。
产业集聚集群区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内省内知名品牌。
6.节能环保方面。
产业集聚集群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4 -
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7.安全保障方面。
产业集聚集群区内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
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备。
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8. “两化”融合方面。
产业集聚集群区内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
9.公共服务方面。
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
等面向产业集聚集群区提供有效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建有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孵化器等。
10.政府支持方面。
产业集聚集群区所在地有专门的管理机
构,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
所在地政
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对产业集聚集群区发展给予支持,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集聚集群区发展。
第九条对于以新产业、新业态为主导产业的省级示范基地,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申报具体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创建省级示范基地由产业集聚集群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上报文件;
2.《山西省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省级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 省级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5.省级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
6.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专项支持资金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的数据为准。
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3 份及电子版。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工业和化厅门户网站公示10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产业集聚集群区授予“山西省省级新型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
每两年集中公告一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每年 3 月31 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示范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省级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并发布有关公告。
省级示范基地如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或者发生栻级或栺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
第十八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省级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1 年5 月17 日印发的《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1〕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