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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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5.01.26
•【文号】财金[2005]7号
•【施行日期】2005.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我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有关财政担保问题的意见》(财预函[2004]15号)的批示精神,为了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现就有关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
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财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