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国税函[1998]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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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70号1998年5月5日)
新疆、四川、辽宁、山西、陕西、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湖北、湖南、河南、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就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东电集团全资控股3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和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缴税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 1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四川省成都市 2 东方电机厂四川省德阳市 3 东方
锅炉厂四川省自贡市4天山锅炉厂新疆乌鲁木齐市 5 东方汽轮机厂四川省德阳市 6 东风电机厂四川省乐山市7中州汽轮机厂北京市9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上海公司上海市10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深圳公司广东省深圳市11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海口公司海南省海口市12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山西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3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广东公司广东省广州市1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重庆公司四川省重庆市15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中南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16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郑州公司河南省郑州市17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南京公司江苏省南京市18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长沙公司湖南省长沙市19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陕西省西安市20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21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物资供销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2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水电工程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3 四川省电工设备工业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4 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6 成都华夏动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7 四川东方广告装饰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8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9 东方电气集团成都投资开发公司四川省成都市30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电站设备技术服务公司四川省成都市31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自动化工程公司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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