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
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7.20
•【文号】汇国发[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
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国发[20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河北、浙江、福建、云南(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为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于近期对贸易信贷调查工作进行了调整(见附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的主要调整
(一)修正贸易信贷的定义,调整对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由原要求按照进出口是否报关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调整为根据调查对象自身财务制度规定认定进出口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
如,将原“期末企业账面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和“期末企业账面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调整为“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和“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将原“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调整为“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和“银行信用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
(三)增加“数据填报原则”说明。
规范代理进出口和代理收付汇情况下的填报。
调查对象应按照“谁收/付款,谁申报”的原则,填报与收/付款对应的出口/进口贸易信贷数据;
(四)重新解释关键性指标,包括“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期末出口预收款余额”和“期末进口预付款余额”等。
(五)暂停填报部分项目。
包括:
1.“当期出/进口总额”以及相关分项数据;
2.部分期限分类项目,包括“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和“账面其他应收款余额”等项下“其中:一年以上”项目;
3.“确认无法从境外进口商处收回的出口应收款余额”和“确认无须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进口应付款余额”以及相关期限分类项。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认真组织和开展本次调查。
各分局应认真学习、领会以上调整内容,做好对辖内样本企业的培训、指导和调查数据审核工作。
(二)指导样本企业按新口径填报上期和本期数据,做好数据历史比对与衔接,并评估和反馈此次调整的影响。
(三)在调查中及时了解企业填报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包括如何进一步改进调查、提高数据质量和调查时效性,为总局下一步修订贸易信
贷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四)各分局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数据上报工作,9月3日前完成调查报告上报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010年7月20日附件:
贸易信贷申报表
制表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表格发放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请申报者先阅读以下内容:
数据收集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贸易信贷抽样调查通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调查对象)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数据。
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为调查对象上报的具体数据保密。
数据收集目的:您所填写的数据用于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及国际投资头寸表,并为国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填报说明:请从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
//)中的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和报送贸易信贷申报表数据,或以纸质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分局报送数据。
本表申报表正文和填报说明附后;外汇折算率表数据可见http:
///统计数据/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或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
(企业版)。
时限:请于年月日之前,通过系统填报、报送调查期内的申报表数据,或通过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寄送或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科),传真:。
协助:如对本表有疑问或需帮助,请联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联系电话:。
非常感谢您对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填完本表后,请保留副本及有关填报档案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盖章)
提示:请根据财务制度或建立的相关台帐,于规定时限前完成本申报表。
如有关信息发生较大变动,请附加说明。
第二部分:出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注:1.“上期金额”为上一调查期间发生的无需收款数,以及期末应收/预收余额数;“本期金额”为本调查期间发生的无需收款数,以及期末应收/预收余额数。
2.请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部分:进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注:1. “上期金额”为上一调查期间发生的无需付款数,以及期末应付/预付余额数;“本期金额”为本调查期间发生的无需付款数,以及期末应付/预付余额数。
2.请保留两位小数。
请调查对象确认表格填报正确无误,并在前面的方框内作出标记。
[ ]情况或联系人等有关详细信息是正确的;或有关信息已变更,但我已纠正。
[ ]我已详细阅读本申报表后附的填报说明,并已充分理解数据指标说明部分。
[ ]申报表数据已按要求填写。
[ ]我已保留该表的副本备查。
[ ]我已签名并盖章,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填写:
初审:录入:复核:备注:
附1:
贸易信贷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总说明
1.贸易信贷的定义与认定原则:中国大陆境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出口商之间,因货物进出口而产生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
它是由于货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在境内外进出口商之间直接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不包括第一付款人是境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
我国进出口是指实际出入中国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包括海关保税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外的贸易往来,但不包括中国海关保税监管区域与中国关境内机构和个人之间的贸易。
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资金收付的时间以调查对象财务报表记录为准。
2.调查对象:中国大陆境内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3.调查内容:本申报表收集调查对象在规定时点与进出口有关的贸易信贷数
据。
本申报表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调查对象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第二部分为《出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收集指定调查期末调查对象的出口应收及预收余额等数据;第三部分为《进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收集指定调查期末调查对象的进口应付及预付款余额等数据。
4.数据填报原则:为避免贸易信贷数据申报出现遗漏或重复,调查对象应按照“谁收/付款,谁申报”的原则,填报与收/付款对应的出口/进口贸易信贷数据,即:
(1)调查对象自身进行货物进出口收付款的,应申报相应业务产生的出口应收/预收、进口应付/预付数据;
(2)调查对象代理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货物进出口收付款的,应申报所代理收付款业务对应的出口应收/预收、进口应付/预付数据,被代理人不应重复申报这部分数据。
5.计价及折算:本报表以美元计价。
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统计数据/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或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
6.调查期:本期指本申报表所明确的当前调查期。
如在当前半年度调查方式下,本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上期指当期调查期的前一调查期。
如在当前半年度调查方式下,本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则上一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调查对象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指标说明
1.调查对象单位名称: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准。
2.组织机构代码: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准。
如无组织机构代码,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的特殊机构代码为准。
3.所属外汇局代码及名称:指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的6位代码及名称。
4.企业海关代码:以在海关办理进出口业务采用的编码为准。
5.经济类型及代码:调查对象的经济类型按照《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12402-2000)标准进行填报。
有关标准见附2。
6.行业属性代码及名称:根据企业生产或主营进/出口产品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的代码及名称,按附2中的代码填报。
7.第一投资方国别及投资方占比:指港、澳、台投资和国外投资企业中持股比例占首位的外方投资者所属国家或地区,以及其投资比例。
三、出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指标说明
1.当期出口总额:本期暂不填报。
2.当期出口额中无需收款的金额:指当期出口中的来料加工贸易的料件款、进料加工贸易抵扣款、样品出口货款等无需收款的金额。
3.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出口的货物所有权已转出,但未收到对应货款的余额。
3.1.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确认货物所有权已转出,第一付款人不是境外进口商,而是境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应收款。
包括但不限于:
①调查对象信用证、付款类保函等结算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义务的应收款。
②调查对象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应收款,由境外开证行作为第一付款人。
③调查对象办理托收、赊销结算项下的出口双保理融资的应收款。
进出口商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转化为境内出口方银行与境外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
3.2.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确认货物所有权已
转出,第一付款人是境外进口商的应收款。
包括但不限于:
①调查对象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下的应收款。
②调查对象办理托收项下出口押汇的应收款。
托收结算属于商业信用,不改变进出口商之间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
③调查对象办理汇款结算方式下票据质押贷款的应收款。
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办理票据质押贷款后,不改变进出口商之间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
④调查对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的应收款。
境外进口商仍是第一付款人,不改变境内外进出口商之间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
⑤调查对象办理托收、赊销结算方式下票据贴现的应收款,不改变进出口商之间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
⑥调查对象办理完托收、赊销项下出口双保理后剩余的应收款。
其中:一年以上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指自本调查期末倒推12个月或更早的出口,截至本调查期末仍未从境外进口商处收回的应收款余额。
如,本调查期末为2010年6月30日,则本项金额应填报2009年6月30日及之前的出口,截至2010年6月30日仍未从境外进口商收回的货款金额。
3.3.账面其他出口应收款余额:当调查对象将与中国海关保税监管区域的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境内贸易(转厂)视为对外出口,并在“3.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中包含了这部分境内贸易的应收款时,应将这部分应收款统计在本项,不应统计在“3.1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和“3.2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项下。
除此以外的境内贸易应收款不属于本表统计内容。
4.期末出口预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出口货物所有权未转出,但已收到境外进口商的货款余额。
5.出口应收款周期(单位:天):指调查对象货物出口后,多少天能够收回货
款。
调查对象应根据自身对收款账期的估算或经验判断填报本项数据。
四、进口样本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指标说明
1.当期进口总额:暂停填报。
2.当期进口额中无需付款的金额:指当期进口中的来料加工贸易的料件款、进料加工贸易抵扣款、样品进口货款等无需付款的金额。
3.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确定进口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至我方,而我方未对外付款的金额。
3.1.银行信用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确认进口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至我方后,第一付款人是境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应付款。
包括但不限于:
①调查对象采用信用证、付款类保函等结算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义务的应付款。
②调查对象办理托收、赊销结算项下的进口双保理融资应付款。
进出口商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转化为境内进口方银行与境外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
3.2.贸易信贷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确认进口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至我方后,第一付款人是调查对象的应付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对象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下的应付款。
其中:一年以上贸易信贷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自本调查期末倒推一年或更早的进口,截至本调查期末仍未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应付款余额。
如,本调查期末为2010年6月30日,则本项金额应填报2009年6月30日及之前的进口,截至2010年6月30日仍未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货款金额。
3.3.账面其他进口应付款余额:当调查对象将与中国海关保税监管区域的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境内贸易(转厂)视为对外进口,并在“3.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中包含了这部分境内贸易的应付款时,应将这部分应付款填报在本项下,以区
别于“3.1银行信用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和“3.2贸易信贷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
除上述以外的境内应付款不属于本表统计内容。
4.期末进口预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我方前,调查对象已经付给境外出口商的货款。
5.进口应付款周期(单位:天):指调查对象货物进口后多少天对外付款。
调查对象应根据自身对付款账期的估算或经验判断填报本项数据。
附2:
经济类型和行业属性分类及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