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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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111
“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局党组、纪检组切实履行“两个责任”,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县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追责对象,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防并举、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一案双查”的对象是案发单位的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以及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

第五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
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
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二)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本单位干部职工一年内3次出现违纪问题或3人次出现违纪问题的;
(三)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
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阻挠
调查的;
(五)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案件,
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等“三重一大”事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七)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
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
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

第六条“一案双查”的实施部门是国土系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

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警诫教育:警示提醒、警示告诫、警示约
谈、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组织处理: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三)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或者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视责任程度单一或者合并使用。

第七条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机构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应及时实施“一案双
查“。

查办程序如下:
(一)收集材料。

案件承办部门根据群众反映和发现的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
据。

(二)上报审批。

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办理建议,报上级纪检部门审批。

(三)初步核实。

承办部门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初
步核实,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上级纪检部门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没有责任追究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责任追究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领导同意或者局党组会研究,给予警诫教育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上级纪检部门研究,予以立案调查。

(四)立案调查。

经研究予以立案调查的,承办部
门按照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调查程序。

(五)定责处理。

承办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纪检部门
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承办部门根据错误事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需给予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案件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对发现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缓报、漏报、瞒报、压报;
(二)对获取的相关证书、书证、物证等证据进行擅自处置,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
夸大或缩小案情;
(三)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第十条各股室、中心、乡镇国土所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办公室及有关股室配合。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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