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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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法规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总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认真落实检验检疫各项监管规定,确保检验检疫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开展以及把关服务职责的有效落实。
二、各直属局应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将收费文件等及时向出入境关系人公示、宣传,同时对外公布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报检日期在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计收费。
报检日期指系统生成正式报检号的日期。
四、转单货物收费主体确定原则
(一)对在产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二)同一报检批中,检验检疫类别含“P”或“R”的非食品加工设备类的入境流向货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三)同一报检批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或“LM”的入境流向货物,以及检验检疫类别为“MR”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入境流向货物,以及检验检疫类别为“R”或“MR”或“LMR”或“LR”入境流向食品加工设备,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大宗散装商品、进口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等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的商品除外)。
五、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的调整、升级工作
总局信息中心已于12月10日完成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的调整、升级准备工作;总局计财司已于12月11日至14日组织专家完成系统的测试工作;请总局信息中心于12月21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工作。
本次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升级版本号为V2.4。
为确保2013年1月1日起按时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请各执收单位务必于12月28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更新工作。
升级后,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在2013年1月1日前仍将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
自2013年1月1日起,自动切换为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计收费,具体使用说明会随系统升级包一起下发。
升级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http://bbs.aqsiq)“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