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名考试民法学考点(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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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民法学考点(追求卓越培训班)
补充:A: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民法的原则(六个)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e公序良俗原则;f、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终止权、选择权、免除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

记住形成权的概念和标志:单方行为撤销、解除、追认、抵消、免除权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16-18周岁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维持当地人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群体
四、监护人的设立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五、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照顾;管理和教育;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1:法定代理人的职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
注意2:监护人尽了主要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六、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
注意:宣告失踪的时间离开住所无音讯2年,法律公告3个月;法律后果是宣告失踪期间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

1、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

2、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高度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注意: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再婚(不能自行恢复)未婚(可以自行恢复)
(2)其子女依法被收养的问题。

(3)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不存在其监护人的追认问题。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

其他的民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未定。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九、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1) 自始无效;(2) 当然无效;(3) 确定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十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除斥期间
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别:
(1) 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 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

十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类型
(1)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 处分权限的欠缺。

(3) 代理权的欠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追认权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经追认后,自始有效。

十三、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注意计算起点权利受侵害之日
十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其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2、诉讼时效的中断: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十五、交付——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十六、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十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因此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所指三个条件,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

第三个条件是取得。

[辨析]遗失物、盗赃物、走私物、查封扣押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此外,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高度注意1: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

高度注意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

高度注意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能确定的归个人。

十八、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的担保有五种。

注意1:不动产的抵押权成立的的要件:a、签订抵押合同b、登记
注意2:质权成立的标志:a、签订质押合同b、交付(转移占有)
注意3:法定的担保物权是留置权(保管、仓储、运输)
注意4:定金罚则:a、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b、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十九、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2、不当得利的返还。

二十、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无法律上的义务;
2、无因管理与道义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原因,而道义行为不为债的原因。

二十一、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订立阶段、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抗辩权)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十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如果未领结婚证,而可能是同居关系问题。

2、可撤销婚姻是一方以胁迫手段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

被胁迫人行使撤销权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

二十三、离婚时债务清偿
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

二十四、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予所有的财产,但明确归个人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受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但下述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十五、继承权
1、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高度注意: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是否丧失应由法院确认。

3、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4、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十六、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亲属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二十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紧急避险;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高度注意: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注意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
(1)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人是饲养人
(2)道路施工侵权,责任人是施工单位
(3)悬挂物、悬浮物的责任人是管理人或所有人
(4)产品责任的责任人是生产者或销售者
二十八、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二十九、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债产生的原因有四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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