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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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
困难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6.12.08
•【文号】民[1986]优44号
•【施行日期】1986.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
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8日民(1986)优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和海南行政区民政局、财政局。

全国尚有一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失散离队的人员。

这批同志曾经为中国革命事业作过一定贡献,现在他们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而且绝大多数居住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收入较低,生活普遍存在困难,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以帮助他们安度晚年。

为此,要求各地在一九八七年内,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这批人员的生活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

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
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二、凡确认属“红军失散人员”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各地群众不同的生活水平及参加红军的时间长短,一般可在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三十元的范围内掌握,最低每人每月十五元。

从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批准之月起发给。

凡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但标准低于新规定相应标准的,按新标准发给。

三、执行本通知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解决。

鉴于所需经费数额较大,中央财政拟给予适当补贴。

其余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安排解决。

中央补贴数额,另行下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工作方法,认真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认定“红军失散人员”的具体条件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将认定条件、补助标准和人数报财政部、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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