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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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
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
[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因黄蔷与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你局分别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
南京医学会于201X年 8月25日做出“南京医鉴[201X]08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
“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于201X年12月27日做出“江苏医鉴[201X]29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
“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受害人黄蔷的法定监护人,我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违反医学原则,鉴定严重偏袒医方,应予撤销。
理由如下:
1、医方提供的病历严重造假,属于无效病历。
黄蔷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被医方无理拒绝。
医院不但没有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封存病历,反而将黄蔷的病历篡改、伪造、涂改、隐匿,致使该病历面目全非。
从患方持有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与医方在鉴定时提交给医学会相对应的《出院记录》看,两份病历内容、数字等都不一样,明显是将该病历原件隐匿后重新伪造的。
201X年8月7日南京鼓楼医院会诊中心对黄蔷做的骨盆平片检查,报告及会诊意见:
“左髋关节脱位,髋臼未见明显异常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
”该会诊报告单被医方涂改为:
“左髋关节脱位,髋臼未见明显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
”其中被涂改的“异常”二字还依稀可见。
此外,上述专家会诊意见是:“
1、左髋关节脱位;
2、左髋臼发育不良。
”而在《出院小结》中却变成了“左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201X年9月9日黄蔷入院当天,患方主诉是“行走不
稳三月余”,这在当日的《放射科检查申请单》上“症状及体征”项有明确的记录。
而在医方提交给医学会的病历中,病史被改为:“发现跛行一年进行性加重”,与患方主诉严重不符。
在医方提供的《出院小结》中记载:
“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无明显不适主诉,恢复良好。
”并在“出院情况”一栏中的“治愈”项上打钩。
而事实是手术做了9个多小时,非常不顺利,术后参加手术的其他医师明确告诉患方手术失败,是主刀医师强行做的手术,且术后黄蔷左腿变短,不能行走,并未治愈。
术后当天黄蔷的X光片显示:
“股骨头未复入髋臼内”。
其他病历资料因患方没有事先复印而无法判断是否是原始病历,但从医方篡改《出院记录》和其他病历资料的情况看,医方提供的病历已经不具有真实性、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已经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医学会依据不真实性、不原实性、不完整性、不合法性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的规定。
2、鼓楼医院不具有开展小儿外科的资质,手术医师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的主体资格。
为黄蔷主刀手术的医师是蒋青,蒋青是运动医学专科医师,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因此黄蔷的手术不应当由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的医师做,鉴定材料《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
此外,鼓楼医院是一家普通的综合医院,不是儿科专科医院,其诊疗科目中没有“小儿外科”,因此,不具备开展小儿外科(骨科)手术的资质。
3、手术医师没有实施过同类手术的经验,给黄蔷实施手术是在做人体试验。
如前所述,为黄蔷主刀手术的医师蒋青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从未做过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按照目前各医院通行的做法,医师实施一项新手术,必须先进修学习,在掌握相应的技术并能独立实施该项手术后才能正式开展新的手术项目。
蒋青在没有手术经验,也没有进修学习掌握相关技术的情况下,自作主张非法擅自实施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是拿黄蔷做人体试验,严重违反临床常规。
4、医方为黄蔷实施的手术严重违反手术原则。
本案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
“手术失败”;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
手术“不符和诊疗常规”。
患方曾为此走访过国内多名专家,专家认为:
“此手术大夫不是小儿骨科的,手术方案完全错误,临床经验一例没有,完全是拿病人做人体试验,是草菅人命”、“瞧这木工活做的缺德,创新吗?”、“手术不做的结果只是走路姿势不好看,不影响行走,孩子不应当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孩子终身残疾已成定局”。
从患者走访的专家所评价的结论看,鼓楼医院给黄蔷实施的手术不仅仅是:
“手术失败”和“不符和诊疗常规”那么简单,而是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严重违反手术原则、残害病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5、鼓楼医院为黄蔷实施的手术是黄蔷目前残疾的唯一原因。
黄蔷术前仅仅是“行走不稳三月余”,并不是“发现跛行一年进行性加重”。
即便是有轻微“跛行”,也只是行走姿势不好看,并不影响下肢功能,也不影响学习和生活。
然而,在鼓楼医院为黄蔷实施手术后,黄蔷的髋臼被截除,股骨头后壁缺损1/3,左下肢短了9厘米,完全不能行走,只能靠轮椅行动。
因此,鼓楼医院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既不是“主要责任”,更不是“次要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申请:
一、要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的规定,对本案的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核,并组织调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二、由于两份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严重违反科学原则,严重偏袒鼓楼医院,我们要求卫生局撤销两份鉴定,或者由卫生局责成有关
医学会撤销两份鉴定。
以上申请请予准许。
〔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