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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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定额方案
一、保险对象:团体单位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
二、保险期限:一年〔如需签多年的,需一年签一张保单〕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备注:连续续保5年的单位,参保人员到期年龄可以放宽至65周岁以内。
四、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30天后〔续保者不受3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以下六种原发性癌症〔不包括原位癌〕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外阴/阴道癌和子宫肉瘤,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假设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
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假设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但假设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30天后〔续保者不受3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同时患有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和本条第1项约定的六种原发性癌症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30天后〔续保者不受3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1、原发性恶性肿瘤:是原来正常组织和器官的正常细胞,经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诊断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又称“原发性恶性肿瘤〞。
2、原位癌:单一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
3、转移癌:指其它恶性肿瘤因侵润扩散后转移到妇科的。
4、既往症:首次投保30日内或投保前以有相关疾患或已出现的病症体征称为既往症。
5、体检、告知要求:本保险免体检,免健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