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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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04
•【字号】吉政办发[2003]29号
•【施行日期】2003.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2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四日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是指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等方式,使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激励方式。
第三条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风险与收益对等;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全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选定试点企业,审核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申报材料,对试点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试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二)核实、核定国有股权;
(三)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审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五)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各级科技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定申请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储备以及主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试点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内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可以申请进行股权激励试点。
第九条企业申报试点,需通过其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批准。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要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选择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下达批准试点的文件。
第十条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三)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数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四)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一条企业申报试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申报试点的决议;
(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
构及出资方式,职工情况,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预测等;
(五)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
(六)近3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企业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包括员工岗位职责核定、效绩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效绩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程序和奖惩细则等内容);
(八)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制度;
(九)企业章程;
(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其他材料。
第四章股权激励的对象
第十二条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员工效绩考核结果,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具体范围。
第五章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
(一)奖励股权(份)。
企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股权(份)出售。
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但股权(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每股人民币1元。
(三)技术折股。
科技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份)。
采用技术折股方式时,应该评估作价入股。
第十七条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
用于奖励股权(份)和股权(份)出售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
条件成熟的试点企业,从2003年末起实施首次股权激励,以后再实施周期不得少于3年一次。
第六章股权激励的实施
第十八条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立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员工效绩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员工效绩考核结果,确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试点企业应制定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并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权激励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二)股权(份)来源;
(三)股本设置及股权(份)处置;
(四)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
(五)出售股权(份)价格系数;
(六)有关人员效绩考核的评价;
(七)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
第二十一条试点企业通过其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试点企业申请实施股权激励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构及出资方式,职工情况(包括有关人员情况),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预测等;
(二)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
(五)近3年审计报告;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文件;
(七)涉及技术折股方式的,应提交专利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试点企业提交的实施股权激励申报材料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操作,有关人员缴纳购股款后,应委托中介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验资。
第二十五条股权激励实施的同时,试点企业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按其所持有的股权享受分红权和表决权,承担股东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试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份)的期限一般应不短于其任
职期限,其持有的股权(份)在其调出或离职后方可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七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试点企业必须按年度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中应对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数额单独进行说明,受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经省财政厅认可。
第三十条试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经省财政厅认可。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试点的公司制企业要再次进行改组或公司制改建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和《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由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试点企业上市或由于改制、国有股权转让等原因使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而不具备试点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作出停止试点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试点,严禁无偿量化、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