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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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2.09
•【字号】黑政发[1994]128号
•【施行日期】1994.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1994〕12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金融业务。
各地、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要进行自查、自纠,依法予以清理。
确需保留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保留。
今后,对违反规定乱批金融机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的脱钩、清理整顿工作,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部下达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协商进行。
三、对已设置邮政储蓄网点,但未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市,须
向省人民银行申请机构计划指标,年底前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报省人民银行确认后,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从明年起,要按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批邮政储蓄机构网点,各地市要先报年度计划。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合作基金会,由各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在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接受人民银行监管。
五、各级人民银行要依照《黑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年底前完成对当地典当行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人民银行。
各地工商、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行和经营各种彩票,不得向社会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
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进行。
19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