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摩洛哥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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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摩洛哥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
的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摩洛哥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96.12.25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拉巴特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摩洛哥王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摩洛哥王国外交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向摩洛哥王国外交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合作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照会,内容如下:
“外交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摩洛哥国王陛下政府建议,遵照下列条件保留摩洛哥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名誉领事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摩洛哥王国政府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摩洛哥王国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五、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代表中国政府以复照的形式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协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拉巴特
注:摩方来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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