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杨白劳”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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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杨白劳”是犯罪?
作者:徐兰标
来源:《大科技·百科新说》2013年第10期
提起杨白劳,我们并不陌生,他是红色经典歌剧《白毛女》里的女主角喜儿之父。

雇农杨白劳为了生存,借了地主黄世仁的高利贷,这驴打滚的债务总也还不完。

于是,恶霸地主黄世仁就逼迫杨白劳用女儿的卖身契抵债,走投无路的杨白劳最后自杀身亡。

歌剧的结尾,躲进深山的喜儿获得了解放,而高利贷逼死人的黄世仁则被枪毙了。

高利贷从古至今都是与唯利是图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人痛恨的对象。

莎士比亚戏剧《威尼斯商人》里的夏洛克就是一个贪婪的放高利贷者,他心胸狭窄、冷酷无情。

在中国,放高利贷者常常与黑帮联系在一起,从来都是普通人远离、政府打击的对象。

在计划经济年代,放高利贷是要判死刑的,而借高利贷的“杨白劳”则总是被同情的对象。

可是时至今日,我们的立法思想似乎完全颠倒过来了:放高利贷的贪婪者不但没事,还要受政府保护;借高利贷的不但有牢狱之灾,甚至可能被判死刑!我们看下面两个真实的案例。

现代“杨白劳”的悲剧
曾成杰是湖南的一位农民企业家,2003年6月,他获得了对湖南湘西自治州体育馆、群艺馆、图书馆等项目(简称“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并以此项目向公众集资。

曾成杰刚开
始许诺的年利率是20%,后来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他许诺的年利率也越来越高,最后年利率竟高达120%,并且揽到借款的工作人员还有6%的奖励。

湘西曾经是民间融资泛滥的地方,在人口仅20余万的湘西自治州首府——吉首市,90%的家庭参与民间高利贷放贷,曾成杰的三馆项目一度成为当地集资最大户。

但好景不长,2008年,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及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当地政府对民间借贷不再持鼓励态度,转而对民间融资全面整治,湘西民间借贷步入危机期。

那年9月,一系列群体事件因停止付息而出现: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甚至有集资户吴某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街道上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曾成杰从当地著名的民营企业家一夜之间变成集资诈骗犯,于2008年12月被捕。

2012年2月被判处死刑,尽管多方呼吁刀下留人,他仍然在一年多后被执行死刑。

曾成杰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此前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也如出一辙。

吴英是浙江东阳人,浙江也是民间金融借贷极为活跃的地方。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集资人民币7.7亿元人民币,最后导致负债累累,无力偿还。

从2009年到2012年,在经历了两级法院的审理之后,吴英被判处死刑,幸得全国舆论的大声疾呼,吴英的死刑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保住了一命。

在这两个案例中,曾成杰和吴英都像杨白劳那样是个借贷者,而其他放贷者都是一个个小“黄世仁”。

虽然现代的“杨白劳”已经是需要大量融资的企业家,而不是穷困潦倒的贫雇农,但这改变不了借贷者与放贷者的实际性质。

而如今的“黄世仁”比解放前真实的黄世仁还要贪婪。

高利贷本就违法,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能超银行同期四倍,超过无效,实际上那些高利贷利息超过了银行利息的10倍。

“黄世仁”们借出时不问风险,一旦风险来临就大吵大闹、包围政府,结果,政府不抓放高利贷的“黄世仁”,反而向借贷的“杨白劳”兴师问罪。

为什么新旧社会如此不同?
民间融资不应有罪
出现这种奇特现象的原因,关键在于国家财政和银行放贷对民营企业实行歧视,逼着民营企业向民间借贷。

正常的融资途径被国家垄断,银行贷款基本被国有企业占据,在民众不甘心存款被银行盘剥而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地下金融便疯狂生长。

而一旦金融动荡,成千上万放高利贷的老百姓走上街头闹事,政府又急急忙忙拿民营企业家当替罪羊。

曾成杰案和吴英案在今日中国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局中,颇具典型性,是中小民营企业命运的一个缩影,折射出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

或许曾成杰到死也没有弄明白一个问题:民间集资和非法集资的边界在哪里?
中国目前的民间金融行为,涉及三种法律性质。

一是民事的,民间的合法借贷。

处理方式按民事方法,适用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有钱还钱,没钱走破产重整程序,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刑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以金融秩序为侵害对象,不侵占财产,刑罚最高刑为十年。

就是说,在我国,非金融机构不能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否则就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了违法犯罪。

三是刑事的“集资诈骗罪”,这是一种占有财产的犯罪,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而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最高可以判死刑。

而从客观结果来看,对民间金融行为的定罪,主要打击的就是民营企业家。

因为国营企业有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保障和埋单,不大可能出现大举向民间借债的情况。

可是,民间融资活动虽然违反了金融秩序,却并不能说就是犯了罪,因为融资者并没有使用暴力和欺诈手段获得别人的财产,融资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

对于放高利贷的人来说,他既然要获得高额收益,自然也要冒相同的风险,这同股市的涨跌是一样的。

所谓集资诈骗的受害人,没有一个不是放高利贷追求暴利的,刑法上叫被害人过错,因此,集资诈骗即使定罪,也应考虑双方都有过错,而不能是单纯地惩罚一方。

对于民间融资的法律问题,争论仍在继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确定正常的经营活动与非法经营活动,如何善待和鼓励民营企业家,让他们安心创业,也许是我们更应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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