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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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传销穷途末路
【新华社】2004年1月1日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日前召开 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在刚刚过去的一年,各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为维护社会稳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给予了严厉打击。 2003年1月至11月,全系统共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2253件,捣毁、取 缔窝点、场所16078个,清查驱散传销人员10多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234件、1600人。
原来:任何传销都是非法的
《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 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 予以禁止。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 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品以及进行 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 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传销仍将无路可逃
新华社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 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2004年将继续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维 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王众孚说,工商部门将以取缔传销人员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拉 人头”为主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 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将会同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打击; 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将坚决予以取缔;严格按照 国家规定,整顿规范转型企业,对违反规定从事传销及其培训等违法活动的 坚决依法查处。
新华社对读者来信回复
本报回复:我们认真分析了你说的情况,认为你参加的极 有可能是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我们在网上作了相关的搜索, 虽然没有找到你说的“北京恒原国际伟业电子商务公司”, 但查到了一个“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而 且这个公司采用的营销手段正是你说的“直复营销”。另外 我们还在新华社曾播发的《非法传销者被蒙蔽的双眼》一文 中看到这样的事情:2001年10月1日,当全国上下都 沉浸在节日喜庆氛围之际,来自江西全南县的年仅23岁的 少女胡继香,参与了“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 非法传销,被骗得身无分文,于中秋之夜在广州番禺西郊河 投河自杀。由此再结合你说的情况看,我们判断你们进行的 应该就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因为你 没有留下具体的地点和联系电话,我们我们劝你尽快脱离该 公司,并告诉你身边的人,同时在“安全”、“可能”的情 况下,打电话与当地公安或工商部门联系。 摘自2003、5、16日【新华网】
认清传销本质 谨防传销渗透
目录
• • • • • • 引子— 一封读者来信 传销的过去 传销的现在 我国关于传销的政策 发人深省的传销案例 擦亮眼睛—小心你身边的传销
2003年5月16日新华社刊发一封读者来信
我参加的是非法传销吗?
叔叔:你们好! 我不知道怎么对你们说!今年的4月份我被朋友叫到广州的云浮市, 说那里有一份很好的工作,一个月1500元。可是我去了以后才知道,他 们搞在我眼里象传销。他们说那是“直复营销”,我不知道,反正要想加 入他们,就要交3800块钱买他们的一份产品,可以成为他们的会员, 然后再用同样的方法去骗朋友到那个地方买那些东西。他们主要推 广的是保健品,还说是网络营销,反正我也说不太清楚。你们可以帮我 查查有没有“直复营销”的课程,还有是北京有没有一个叫北京恒原国 际伟业电子商务公司的。我等你们的回信。这里很多人都是来自全国各 地的,住得有很拥挤。在听课的时候,1个不到30平面的房间里就有60 多人在听课,每天还都有新人从外地过来。 我原来不想写这封信的,但是现在非典那么严重,我害怕会出问题! 叔叔们我等你们的回信,我真的没有骗其他人。这里有8个体系,共万 把人吧? 希望你们能和我联系,我会跟你们一起去铲除那些组织的。 李×× 2003年5月15日
传销是直销的一种,指企业不通过店铺经 营等流通环节,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提供给 消费者,同时通过金字塔结构的组织发展创造 “利润”的一种营销方式。 既然只是一种营销方式——
原来传销 是……
传销的危害(国外)
由于传销自身存在的问题严重地危害了世界各 国的经济和社会安定,所以它最后被不少国家视为 公害,许多传销机构被取缔。1971年,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及各州政府对变质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展开 调查,一大批传销公司被控行骗罪名成立。继美国 之后,被称为“老鼠会”的传销在世界各国受到严 厉打击。1972年,日本“天下第一家会”的“老鼠 会”面目被揭穿,该会宣布解散;1972年,韩国 “天星三家会”被揭穿,受骗会员90万人;1980年, 我国台湾台家公司被揭穿,受骗人员1万多人; 1990年, “宏源投资公司”欺诈案将台湾“老鼠 会”推到被告席,数十万人受害,他们的980亿元 台币血本无归。
警示录
浙江一非法传销者受惩五年刑并罚十五万
浙江海宁市一名本想靠传销发大财的人,因被当地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 营罪,赔了巨额钱财不说,还要坐5年牢,为此后悔不迭。 这名叫沈家石的非法传销人员现年62岁,是海宁市某职业中学的一名退 休教师。1999年7月,沈家石进入广东海恩特实业有限公司成为产品营销代理 商,未经工商机关允许和批准,便擅自在海宁市长安镇设立了海恩特公司产 品代销点,并积极发展下属代理点。他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散发宣传资料, 鼓吹海恩特公司的政策和前景,以高额的利润回报和零风险等条件,极力怂 恿他人购买海恩特的产品,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传销模式。 据法庭调查,他曾允诺,只要购买海恩特产品一份( 2000年3月1日以前 为每份368之后涨为每份508元),第一个月就可以取得“资料费”50元,第 二个月可以取得“返还工资”330元,第三个月又可以取得“返还工资”330 元。帮助销售的,还可以从其本人或“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每份25元或5元 的代理费。购买和推销的数量不限,多买、多销便多得。而所谓的海恩特产 品本身大多质次价高,甚至有许多假冒伪劣产品。至2000年5月中旬案发,沈 家石已发展了沈建初等多人为下属代理点,非法经营额高达 613万元,个人 纯获利11万余元,造成了购买群众350余万元钱款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 法庭认为,沈家石的行为与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经营活 动的通知》背道而驰,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5万元。
一、让我们了解一下传销的过去………
传销自本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后曾风行一时,当时美国正处于 经济大萧条时期。当时,各批发、零售行业竞相削价倾销。为此,美 国一些厂商开始试行传销方式,从而避免了各店铺竞相削价带来的损 失,又不断扩大了自身市场占有率。
二、我们还要知道传销的现在……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1990年, 雅芳有限公司将传销模式悄悄引进了中国。“雅芳小姐”上门推销商品 的方式,令当时试图挣脱计划经济束缚的市场耳目一新。雅芳公司的探 路成功,令一些在境外被围剿已久的传销公司欣喜若狂:他们对中国庞 大的市场已向往已久,中国在传销管理上的空白似乎也使他们可以毫无 风险地放手攫取财富。于是,从1992年开始,国外传销公司打着独资、 合资旗号鱼贯进入中国。国内一些机构在窥探到其中奥妙后,也纷纷做 起了传销生意。到1993年,几乎全国所有省会城市、沿海大中城市都 有传销公司活动。
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六大行为特征
摘自2003年7月18日 《人民日报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或变 相传销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 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 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 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 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 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 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 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根据国外传销教训,并结合国内实际: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 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 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 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 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 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 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 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 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 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 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 并依法严肃查处。
传销的危害(国内)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 传入我国。经过自由发展、限制发展的过程,到 1997年底1998年初,已明显暴露出它的严重危害 性。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 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 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 尚不成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富 的旗号,从事迷信、帮会、邪教、流氓、价格欺诈、 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产品、偷逃税 收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背离了精神文明 建设的要求,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 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 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 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 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 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 营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 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取 缔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 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宣传 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 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 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 织,稳妥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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