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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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2.0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颁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规定》在我市顺利地贯彻实施,现将宣传贯彻该《规定》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单位)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规定》,使之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并采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宣传贯彻《规定》的各项工作,确保本单位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性质、规模,依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号入座”。
属市级监督的向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申报;属区、县(自治县、市)监督的向所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属地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向当地公安派出所
申报;已有地方公安序列的企业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向该公安机关申报;铁路、水上交通、民航、林业等系统向所在专业公安机关申报。
三、申报内容、方式及截止时间。
申报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申报方式:必须以书面方式,加盖单位印章;申报截止时间:2002年3月31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