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8]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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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395号)
省级农口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农产品营销公共平台建设,完善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浙江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我省农产品辐射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农产品营销公共平台建设,完善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浙江农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我省农产品辐射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营销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农业展会资金补助范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农口部门组织承办的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省级农口部门组团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及其他经批准同意举办或参加的重点展销(博览)会。

第三条农业展会资金补助对象为农业展会组织和承办单位。

第三章补助环节和标准
第四条农业展会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省级农口部门组织承办的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
1.展馆场地租金及配套费用,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确定。

2.公共布展费用,按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3.专题活动费。

展会期间,省组委会办公室直接举办的产业论坛、专题讲座、产业推介、招商引资对接等专题活动,按照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4.客商邀请接待费。

组委会办公室及涉外厅局负责邀请的国内外重要客商,根据展会工作方案确定的邀请客商人数和补助标准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5.会务费。

根据展会工作方案确定的会议次数、人数和省规定会议经费标准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6.工作经费。

视参展规模和内容,根据参展经费预算的5%确定,控制使用。

7.其他必要的补助经费。

(二)组团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
1.参展企业摊位费按省及省以下需承担部分给予60%补助。

2.综合展示区等场地费按协议约定金额或组委会规定标准确定补助金额。

3.统一布展费、工作人员交通差旅费、会务费、住宿费、省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推介会费用、资料印刷费、宣传费和其他工作经费等,按展会工作方案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展示产品储运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经批准同意举办或参加的国内重点展销(博览)会,参照相似或相近的农业展会执行。

第五条省农业展会补助资金规定用途外发生的展会其它费用,由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和参展单位、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六条展会组织承办单位根据中央部委和省确定的展会举办任务或参展计划,结合农产品市场调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展会明细计划及初步办展规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参照本年度展会预算,编报下年度经费预算,报省级农口有关部门。

第七条省级农口有关部门根据展会组织承办单位提出的下一年度农业展会计划、展会规模、内容和经费预算,参照本年度展会补助资金实际执行使用情况,提出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年度展会补助经费预算批准后,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追加。

展会补助经费采取展会前预拨、
展会结束后按实际审核结算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展会结束后,省级农口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核拨申请,报省财政厅。

申请核拨经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展会举办或参展的相关文件;
2. 展会举办或参展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总结、费用实际发生详细情况;
3. 展会相关的协议书或合同和其他费用证明;
4. 省财政厅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财政厅经对相关材料审核后,确定补助金额,拨付余下资金。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农业展会的组织管理和展会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展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业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农业展会的组织实施。

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年度内按计划完成的参展项目,应及时向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财政厅提出终止或顺延申请。

第十三条农业展会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展会组织承办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从严控制支出,不得用于展会补助经费规定用途外的各项支出。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年终要按规定对农业展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送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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