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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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
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
代是一个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的过程,同是也是一个从批判性
到建设性的过程,完成了一次从“山中客”到“朝上臣”转变。

这种法律思想上的演变并不是偶然的,它不但是儒家思想自身改
造的必然结果,同是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改造的过
程汉代之“礼法结合”影响了中国后世社会法律思想的走向、法
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司法的运作方式,从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根本
特征。

乡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与思想文化和国家相配合
塑造了正统法律思想下的法律以及“礼法结合”的法律运作模式。

1.孔孟对周礼的改造孔子提出“仁”的理论,用“仁”改造“礼”,强调“德治”和“礼治”。

作为孔子思想的忠实继承者,孟子发展了“仁”学,形成“仁政”思想,并有具体主张,提出
了完整的人性论,此外,对义利关系的梳理以及君臣关系的界定,也是其思想的重大贡献。

孔孟的政治思想可以总体上概括为仁政
思想,“仁政”思想是以孔子的仁学为基础,由孟子提出的各项
具体措施发展而来的。

“仁政思想的基本原则是以民为本”。

[3]
要求统治者重视百姓的生存与生活,反对用苛刻的政治残害百姓,反对滥施刑罚,主张以温和的手段来规范社会秩序。

施行仁政的
途径主要有三,即“礼治”、“德治”和“人治”。

但由于当时
处在社会大变革之中,孔孟的主张因显得迂腐而未被当权者采纳。

2.荀子对孔孟思想的突破儒家人物中,荀子比较深入地探讨过较
为具体的法律问题。

从人性的角度,再次分析了“礼”的起源与
作用,在荀子看来,“礼”就是法律,是为了解决争端而产生的,即“定分止争”。

荀子以“隆礼”著称。

但他的“礼”与孔孟不同。

孔孟都坚持礼治,用“礼”的精神支配社会政治生活。

这主
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为国以礼,既坚持贵族政体和“亲亲为
大”、“贵戚之卿”的世袭特权;二是为法以礼,即用宗法等级
观念支配立法、司法活动,以维护宗法家族秩序。

因此,“孔孟
之‘礼’是国家政体与宗法家族一气呵成的一元化的‘礼’”。

[1]荀子对孔、孟之“礼”进行改造,这主要分两方面:一是排斥
为国以礼,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贵族政体,主张“尚贤使能”,提出“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

这一主张实际上跟法家要求建立的封建官僚制度如出一辙。

二是
仍然坚持“为法以礼”。

他说:“礼者,法之大分而类之纲纪也。

”这是明确要求以宗法等级观念指导立法和司法,以维护宗
法家族制度。

经过一舍一取的改造,使原先的“礼”由于失去了
国家政体这一阵地而发生量变,“由国与家结合的一元化之‘礼’蜕变为国与家相分的二元化之‘礼’”。

[2]不仅如此,荀子之“礼”还发生了质变,正如他所说:“非礼,是无法也。

”这里
的“礼”实际上同国家的“法”相差无几了。

荀子思想争议较大,他提出了“人性本恶”的观点,又强调“法”与“礼”的结合,
并一定程度上主张严刑,近似于法家的思想。

但从实质上而言,
荀子在政治观点上还是认同“德治”、“礼治”和“人治”,故
仍属儒家范畴。

“结合后世儒家思想走向来看,荀子可以称为
‘儒法结合’的第一人,或者说儒家思想改造的第一人”。

[3]荀
子的主张,在现在看来则更加务实。

以上两次改造说明,儒家思
想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进化发展的过程,即使不考虑汉代的社会背景,儒家思想在汉代与先秦发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这种必然性
是由两方面决定,一是儒家思想自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就是说,从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来看,有着从理想性和现实性的转变
的过程和规律;二是汉代的社会背景决定的。

关于这一点,将在
下一个小标题中详细论述。

3.董仲舒的创新思维在经过法家思想
和“黄老学术”的洗礼后,当时的统治者们急需寻求一种适合社
会变革的思想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此时他们发现儒家学说能
有效弥补法家学说和黄老学说的缺陷。

但是原始儒家学说此时并
不具备坐上正统法律思想位置的条件,它仍然需要经过“迎合”
社会大变革需要的改造。

这里提到“迎合”一词,是因为有的学
者认为,儒家学说在汉代以后的改造过程,其实是一种迎合了社
会需要的演进过程,拥有了一种向社会“低头”的趋势。

笔者比
较认同这种观点,笔者以为,儒家学说在汉代之后的多方改造,
主要还是源于社会的需要。

所谓的“迎合”,只是各个时期社会
多方面需要的不同罢了。

汉武帝时期,完成与社会大变革的“迎合”,对原始儒家思想进行了深入改造的人即是汉代大儒董仲舒。

“董仲舒的儒学对先秦的儒学进行了诸多改造,称之为儒术似更
为恰当。

”[1]董仲舒的思想标志着儒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在这
一阶段中,儒学作为维护封建帝国统治的主要意识形态开始登上
了历史舞台。

正如前面所说,董仲舒的儒家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
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二)历史的必然性春秋战国时代,在政治
法律领域分别发挥主导作用的有三个地域文化:周鲁文化、晋秦
文化、齐国文化。

“周鲁文化说明着过去,晋秦文化改造着现实,齐国文化则预言着未来。

”[2]孔孟学术是鲁国文化的产物,又是
中原农耕文化的代表。

他继承传统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并把它们理论化。

孔孟对传统思想既有改良,也有创新。

改良的是神权思想,创新的是“仁”的学说。

但是,由于孔
孟思想的局限性导致它适应不了社会大变革的需要,而未被统治
阶级采用。

所以有的学者会认为:“在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社
会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既不是周鲁文化,也不是晋秦文化,而是
齐国文化。

”[3]齐国文化的最高成就就是荀子之学。

近代谭嗣同
先生也说:“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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