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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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身事故等级界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

因水灾使矿井停止生产;
6。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 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

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超过5m(含5m)。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人身事故
1。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2%;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5m以下。

对事故处罚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事故汇报规定的处罚
1。

对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的生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必须上报安全生产部,否则处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分管调度的负责人每人500元/次。

由于谎报瞒报事故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事故分析另行处罚。

2.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单位最高管理者、安检员未立即向矿调度室、安检部汇报的,对其罚款200元。

3。

矿当班调度员、安检部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或未按程序汇报的,对其罚款100元。

4.矿值班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通知后,未立即赶到矿调度室或未按程序组织抢救的,对其罚款100元;凡因组织抢救不力,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现场安检员、单位最高管理者在抢救伤员时,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其罚款500元。

二、事故处罚规定
1。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的扣罚标准对应处罚。

2.在事故调查、分析中,对阻挠事故调查取证,搞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提供假情况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0元.
3。

事故单位和受伤职工有意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4。

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关于对煤矿安全互保的规定
为保障职工个体与群体的人身安全,构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机械的缺陷,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互保职责
1。

员工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三大规程、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守纪,确保个人安全生产。

2。

不断提升自我业务素质,掌握自保能力。

3。

规范自我工作行为,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做到“三不伤害”.
4。

工作前、工作中认真排查周围环境的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5.牢固树立一人违章,群体受害和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6.工作中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实现群防群治。

二、处罚
对在发生伤亡事故地点的互保人员,按照《公司关于对事故的处罚规定》执行.
“三违”及隐患界定标准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8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5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30元).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分别列举如下:
一、综合管理
(一)严重“三违”
1.携带烟火下井的;
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
4.酒后值班的;
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
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
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9.乘坐皮带的;
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
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
的;
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灯房、浴池吸烟;
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
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措施不符
的。

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点低于10米。

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
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
16.班中打盹、睡岗;
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
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
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检部;
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
2.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4.违反劳动纪律的;
5.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
6.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7.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
8.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或在铲车斗内进行其它作业,包括司
机;
9.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
1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
11.消防器材不全;
12.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
1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
1.井下工人不穿防砸靴的;
2.岗位工脱岗、窜岗的;
3.候车时抢上抢下的;
4.工作地点,设备上有积尘、积水不及时处理;
5.入、升井不签字、不签时间;
6.工作中不系帽带;
7.电器设备被水淋,无入井合格证,防爆标志证,产品检验合格证,
电缆指向牌;
8.垃圾(包括铁器、杂物)不及时回收,文明生产差;
9.“U”型销用单腿销、铁丝代替;
10.工作中坐岗;
11.各种液压胶管两头未封堵;
12.皮带跑偏磨H架;
13.皮带托辊不转(坏),托辊夹皮带绳,缺托辊;
14.皮带底浮煤清理不及时;
15.不填写各区队、领导带班图表;
16.警戒、栅栏未挂牌;
17.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二、采煤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检修机电设备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的;
2.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3.正常生产时,甩掉保护强行开机的;
4.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机运大件无措施的;
5.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
6.用支护锚杆、锚索、钢筋梯等起吊大部件的;
7.不按措施要求,超前支护单体先回后支的;
8.单人回柱的;
9.维护、更换压力管路对管路不进行卸压的;
10.单体支柱连续三柱失效;
11.违反措施规定提前回撤密集柱、缺密集柱、密集柱拖后的;
12.空顶作业的;
13.煤机割到支架、护帮板,损坏截齿或柔性轴的;
14.工作面运输机及转载机处堵大块煤,用支架护帮板处理;
15.操作不当,损坏支架侧护板;
16.不按顺序推溜;
17.移架时不收护帮板;
18.机头、尾积水淹到运输机电机;
19.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连续三棵支柱不合格而不及时整改的;
2.支架检修时不发出信号,随意开乳化泵的;
3.移架3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
4.机组割煤时违反措施规定站位的;
5.有伞檐不处理而工作的;
6.贴帮柱、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
7.设备缺油而运转的;
8.软底工作面及巷道,单体支柱未穿鞋戴帽的;
9.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标准的;
10.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11.工作面支柱不拴防倒绳的;
12.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
13.工作面漏顶、掉顶不按措施规定处理的;
14.工作面突然来压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15.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的;
16.机头、尾超前单体打在浮煤上,支护距离达不到20米以上,直
线性差;
17.机头、尾切顶柱不及时打,超前、滞后超过规定的;
18.机头、尾挡风帘不及时吊挂,吊挂不标准的;
19.机尾安全出口浮煤不及时清理的;
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
1.采煤机不使用内外喷雾的;
2.支架不及时伸出护帮板的;
3.浓缩液配比达不到要求的;
4.不及时找掉活煤帮的(不使用长手把工具);
5.采煤司机生产时不戴防护镜及面罩的;
6.移架滞后采煤机后滚筒超过规定的;
7.移架后护帮板未打开或打不到位的;
8.收护帮板超过采煤机前滚筒规定的;
9.单体卸液,间排距不符规程要求的;
10.支架拉不直,运输机有明显起伏、不直,煤机司机割不平顶、
底板的;综采工作面不能保持“三直二平两畅通、安全、完好、浮煤净”(“三直"煤壁、运输机、支架直;二平:顶平、底平;
两畅通:上下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安全设施及管理符合规定,
无隐患;完好:机电设备符合90。

5.1标准;浮煤净:浮煤清理
干净,2㎡内浮煤厚度小于30mm)的。

11.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三、掘进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空顶作业的;
2.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但不按规定使用的;
3.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4.爆破工火工品领用手册中领、用、退数字不相符的;
5.爆破工自己不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而爆破的;
6.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和瞎炮的;
7.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查放炮母线的;
8.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
9.连炮前未将母线扭结成短路的;
10.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充填的;
11.使用其他起爆电源放炮的;
12.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放糊炮、放明炮的;
14.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的;
15.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私藏、丢失的;
16.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17.放炮前不清点人数的;
18.放炮时不发信号的;
19.放炮前不派警戒的;
20.放炮不响不查找原因的;
21.固定母线放炮的;
22.爆破工放炮联炮时不随身携带钥匙的;
23.放炮器不发炮乱碰乱砸的;
24.炮烟没吹尽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25.剩余的火药不及时交回火药库的;
26.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27.巷道贯通不站岗的;
28.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放炮
的;
29.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的;
30.在支护不完好或在导电物体的地方装配引药的;
31.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的;
32.定炮后不扭结脚线的;
33.炮眼内发现有异状仍在装药放炮的;
34.装炮不撤人、超员或有人干其它工作的;
35.放炮地点的电缆、风筒、设施没有保护措施的;
36.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37.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38.套打残炮眼的;
39.小绞车司机无信号松、拉车的;
40.小绞车回头轮固定不合格就开绞车的;
41.迎头边打眼边装炮的;
42.小绞车安装固定不合格、闸、护绳板、绳等不合格就开车运输
的;
43.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
44.架棚巷道连续3架棚腿悬空的;
45.锚索、锚杆不按措施使用的;
46.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
47.溜头、溜尾没有可靠固定的;
48.巷道贯通时不按措施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
49.用支护锚杆、锚索等起吊大部件的;
50.铲板前方有人时开动综掘机的;
51.停风继续生产不撤人的;
52.检修处理刮板运输机故障不挂牌、不断电源控制开关的;
53.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水突然增大等异常现象时不停
止作业的;
54.变更施工巷道无措施施工;
55.综掘机铲板堵大块,处理不停机,闭锁;采用来回倒小溜碰撞;
56.皮带溜子、机头、尾无固定地锚,包括地锚不合格;
57.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打眼时垂直上下平行作业的;
2.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的;
3.综掘机开动时,综掘机两侧有人的;
4.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隔离开关的;
5.迎头架棚支护不合格就进迎头施工的;
6.迎头锚杆角度小于措施规定或不按规定锚固的;
7.迎头锚杆失效或锚杆托盘松动不整改就继续施工的;
8.架棚或锚杆排距超过规定没整改就组织生产的;
9.煤岩粉把炮眼堵塞不处理的;
10.放炮前后未洒水降尘的;
11.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2.打眼、架棚及维护巷道时单人作业的;
13.架棚巷道连续三架棚缺撑木或不合格的;
14.开机割煤不开水幕或除尘风机的;
15.前探支护不及时前移的;
16.发现顶板有淋水且围岩破碎不加强支护的;
17.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继续组织生产的;
18.使用不合格的易融塞、防爆片的;
19.支架不迎山有力,有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不整改的;
20.工作面遇有断层构造没有加强支护的;
21.超挖欠挖超过规定的;
22.主、备用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23.综掘机割煤过程中,站在机身上打帮网锚杆、挂网;
24.综掘机司机停机,切割头未落地;
25.锚固剂乱扔,损坏浪费;
2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
1.综掘机信号按钮、铃、灯不完好就开机生产的;
2。

抗棚器、撑木、背板不按规定使用的;
3。

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4.锚杆角度不符合规定的;
5.不及时紧固锚杆、锚索的;
6.锚杆、锚索外露不符合规定,不整改的;
7.锚杆钻机停止工作后,不关闭风压的;
8。

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四、机电专业
(一)严重“三违”
1.带电检修、带电迁移电气设备的;
2.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责任者;
3.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电气设备超整定值
运行的;
4.不按规定停、送电的;
5.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6。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超过规定不更换就开车运输的;
7.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挂牌或不站岗,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而未执行的;
8.不带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进行高压停送电的;
9。

有影响其他单位正常供电而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
10。

检修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通电试车的;
11。

瓦斯浓度在1。

0%以上打开隔爆外壳进行检查的;
12。

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维修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与电源电压不适应的;
2.不按规定进行各种保护装置实验的;
3。

电气维修作业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
4.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接地极、接地线或不合格的;
5.进入安全隔离区作业,未停车、停电闭锁的;
6.维护、更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卸压的;
7。

施工现场的有电区域或部位未明确标识和警戒,进行施工的;
8。

对存在设备应力、张力的故障停车处理过程中未优先释放应力、张力的;
9.其他经分析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
1.标志牌电流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
2。

不按时填写各种记录的;
3.操作不认真造成一般性机械事故的;
4。

电缆、水管等管网不按规定要求吊挂的;
5.烧焊作业后,不留专人监护的;
6.其他经分析属于轻微违章的。

五、运输专业
(一)严重“三违”
1。

在斜巷使用不合格连结装置连车的;
2。

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
3.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
4.绞车运行时处理故障的;
5。

绞车运行时,用钎子或其它物件撬运行中的钢丝绳的;
6.运输时扒车、蹬勾、跳车或坐矿车的;
7.小绞车司机吊车脱岗的;
8。

皮带跑偏用铁棍、托辊等强行撬皮带调偏的;
9.车辆刹车不良的;
10。

车辆前后大灯不亮的;
11。

过风门将风门都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12.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13.斜巷绞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
14.提升不按规定挂保险绳的;
15。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不按规定地点上下车的;16。

用溜子、皮带运物料没有措施的;
17.车辆未停稳提前打开车门上下车的;
18.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

车辆照明灯不亮不及时更换而开车的;
2.井下行车超过20码的;
3.使用不合格的车辆运输的;
4。

拉人车辆不发出信号开车的;
5。

挡车棍、窝达不到要求而继续使用的;
6小绞车固定不牢而开车的;
7。

司机离开车辆时未刹住车闸的;
8。

运送物料时,封车不牢固就进行运输的;
9。

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而开车、开溜子、开皮带的; 10。

信号工远离信号地点超过20米而提升运输的;
11.使用不合格的索具起吊重物的;
12。

安设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3.小绞车绳跑偏、排绳乱不处理就开车运输的; 14。

不按规定检查小绞车绳和刹车装置的;
15。

司机离开机车不切断控制电源的;
16.推车、停车、掉道或有障碍物不发信号的;
17.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
18。

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
1.下井车辆没有灭火器的;
2。

车辆在拐弯、门口处不发信号的;
3.车辆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4。

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六、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

擅自进入盲巷的;
2。

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3。

同时敞开二道风门或用车辆顶撞风门的;
4.损坏通防设施影响正常使用的;
5。

长时间打开风门不关的;
6.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
7.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
8.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9。

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
10。

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或者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未按规定撤人强行作业的;
11。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12。

瓦斯超限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13。

未经批准随意将通风专线停电的;
14。

在停风巷道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的;
15。

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擅自甩掉不用的;
1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

瓦斯检查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的;
2.不填写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的;
3。

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4.瓦斯便携仪悬挂位置不当的;
5.瓦斯监测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的;
6。

各转载点不安设喷雾装置的;
7。

将设备物料堆放于风门、密闭墙前后5米的;
8。

风筒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
9。

掘进迎头风筒出风口距离超过规定的;
10.在局扇通风进风口前5米内堆积物料或杂物的;
11.不随手关风门的;
1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轻微“三违”
1.瓦检员不按规定地点交接班的;
2.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
3.损坏通风仪器、仪表的;
4.隔爆水槽无水或水量不足的;
5.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轻微违章的。

七、隐患的界定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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