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用工及机械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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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散用工及临时机械台班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零散用工及临时机械台班管理,合理使用零散工和临时机械,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生产经营建设,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零散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零散用工范畴
1、设施保护措施砌筑等土建施工用工;
2、适用于公司建构筑物、设备基础简单修补等用工;
3、适用于物资搬运、装卸或其它工作的零星用工;
4、零星水电维修用工;
5、其他临时零散工。

第二条零散用工条件
1、长期零散用工提供用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每年与提供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备案。

2、临时零散用工临时零散用工仅限于使用公司附近常住居民或公司在职员工亲属,申报部门及临时用工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电话咨询、走访等方式对工头及工人严格进行筛选和登记,一经聘用,签订《临时零散用工协议》,并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备案。

3、所用工人必须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和严重
违纪行为;能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特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男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公司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第三条零散用工审批
1、属生产性维护用工,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组织技术人员等部门勘察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用工部门填写《零散用工登记表》,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

属非生产性临时用工,由用工部填写《零散用工登记表》,报部门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

2、《零散用工登记表》经批准后,一式两份,办公室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条零散用工监督
1、零散工人作业前,使用部门必须对该部分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包含安全注意事项、公司规章制度,作业内容和要求等,并检查是否配备相应安全保护设备。

2、用工部门必须监督提供用工单位按照确定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施工,符合作业方案、安全用电和技术标准进行作业。

发现有问题时,可勒令停工,及时与生产部门联系,协调解决。

3、因意外给公司财产,声誉造成损失或正常工作的延误,由用工部门负责追索赔偿,赔偿额度事件大小由用工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决定。

4、因盗窃,故意损坏公司财产而给公司造成的声誉财产损失,公司将严厉处罚,同时追究用工部门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用工结束后,用工部门及时做好验收工作,用工管理人员要做到有效控制、及时统计,切实做好零星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时机械台班管理制度
第五条临时使用机械范畴
临时使用的机械主要指阶段性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吊车,运输车辆等现场常用的施工运输机械。

第六条临时使用机械审批
1、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组织运行部技术人员、设备项目部技术人员等多部门勘察现场,确认施工地点地下是否存在管道、电缆等设施,地表绿化是否需要移植,高空是否存在高压电缆等情况,结合工程特点合理安排,避免产生窝工、怠工等现象。

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机械使用台班登记表》,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

2、《临时机械使用台班登记表》经批准后,一式两份,办公室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七条机械施工现场管理
1、在机械到场施工前,用工部门提前与公司安环部衔接,获取相关作业许可证。

并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包含安全注意事项、公司规章制度,作业内容和要求等,并检查是否配备相应安
全保护设备。

2、用工部门组织对施工场地障碍物进行清理,地下管道、电缆进行标记,对现有物资、绿化等进行转移,将破坏和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3、在机械到场后,必须有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监督,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理的用工予以控制,避免质量事故,防止返工损失,发现问题时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用工部门对作业时间严格控制,要加强机械管理,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

用工结束后及时验收签单,使用人员必须如实记录机械作业时间,严禁多报虚报,一经查实,报经理室处理。

第八条用工验收
1、提供用工单位根据《零散用工登记表》、《临时机械使用台班登记表》完成其内容后,向用工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验收工作由用工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提供用工单位共同参加。

3竣工验收时,应根据《零散用工登记表》、《临时机械使用台班登记表》确定的工作内容到现场进行确认,其主要内容为:工作量、工作质量、隐蔽工程记录、工作量签证及整改意见等。

4竣工验收必须规范填写《零散用工登记表》、《临时机械使用台班登记表》相应内容,并且相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九条结算依据
根据市场调研,对我公司常用零散工种及常用机械做工工价规定如下表。

第十条零散用工计时原则
零散用工工作8小时制,不足8小时工作分段计算工时,具体规则如下:
(1)2小时内按总价三分之一结算,根据第七条结算金额分别为50元、70元;
(2)2小时至4小时按总价二分之一结算,根据第七条结算金额分别为75元、100元;
(3)4小时至6小时按总价三分之二结算,根据第七条结算金额分别为100元、150元;
(4)6小时至10小时按总价满额结算,根据第七条结算金额分别为150元、200元;
(5)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部分,以8小时工作时间为基数,超出部分每小时25元,如勤杂工工作时长12小时计算方法为【150+(12-8)*25】,总计250元。

(6)原则上日间不提供餐饮(如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除外),夜间加班免费提供餐饮。

(7)其他特殊情况下,双方友好协商议价。

第十一条临时机械使用计时原则
严格按照起止时间签单,期间连续等待时间超过1小时者必须相应扣除。

超过八小时作业应按包干台班计算。

第十二条结算原则
零散用工由工头开具正规发票,一个季度结算一次。

临时机械使用由公司或个人开具正规发票,每年年底结算。

附件1:
零散用工登记表
注:此表一式贰份,办公室、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各级部门签字后生效。

附件2:
临时机械使用台班登记单表
注:此表一式贰份,办公室、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各级部门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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