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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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防政办发[2011]93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山管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防城港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2010年度土地
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一年五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2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度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土地、矿产一并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和方式变化较大,特别是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我市尚属首次,工作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必须加强与上级国土资源沟通,灵活运用政策,密切指导,加快违法违规用地查处进程的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山管委必须及时、强势实施整改,确保通过2010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二)工作任务。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作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完成本次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数据统计汇总、验收等工作,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2.汲取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工作思路的统一性,以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红线,加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并全力推进补办手续报批组卷进度,切实做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规范。
3.通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市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对违法严重的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工作进度安排
(一)土地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
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标注为“W”)。
各地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
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的地块,各地要组织核查该类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填写相应表格。
对其中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要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地方在限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改正,又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由部下发后,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进行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
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0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PJ”的地块,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国土资源部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并下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成果数据,由各地组织核查、整改和查处。
(三)检查依据。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2011〕37号)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检查规范》)为依据。
《卫片执法检查规范》与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内容不一致,以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为准。
(四)检查方式。
采取各县(市、区)、江山管委辖区自查和市核查的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辖
区内各国土资源(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在自查过程中,要将卫片影像图斑变化情况与土地审批、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及其它土地管理综合数据进行相互印证,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成检查组进行核查。
各县(市、区)、江山管委数据经当地政府(管委)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江山管委数据并入防城区数据一并上报)。
市国土资源局对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将根据检查结果排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检查结果,并对土地违法问题严重的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时间安排。
2011年5月25日前,在自治区正式下发国家卫片检查有关数据图斑前,各县(市、区)、江山管委要按照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工作要求,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以及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成果中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5月30日前,各县(市、区)、江山管委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斑,完成与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下发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相套合,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执法检查图斑与自治区大会战图斑相吻合的,在原工作基础上对有关工作进行完善;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执法检查图斑里面有,而自治区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下发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没有的,要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将各辖区的自查工作情况及大会战工作涉及《实际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填报运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6月10日前,为集中整改查处阶段。
各辖区政府、江山管委对不符合
规划和相关要求该拆除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并组织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规划可以保留的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江山管委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行整改,确保统计上报数据准确。
2011年6月20日前,配合自治区工作组督察工作,落实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同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核查情况,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的辖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主要负责人,督促开展整改查处工作。
2011年6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各县(市、区)、江山管委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7月10日前,在各县(市、区)、江山管委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完成对各地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验收工作。
2011年7月20日前,各县(市、区)、江山管委按照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到位后,正式将各辖区的自查工作情况及《实际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8月1日前,迎接国土资源部联合验收组验收。
2011年8月31日前,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启动的对各市、县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约谈土地违法严重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等工作,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
三、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
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
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
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四、方法步骤
(一)开展内、外作业。
1.内业资料收集。
各县(市、区)、江山管委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定的本辖
区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收集卫片图斑地块涉及的建设用地、地籍、规划管理、矿产管理及执法监察等资料,特别是收集征转用地、供地、矿产勘查及开采审批以及案件查处卷宗资料,按照一个地块一个档案的要求逐个图斑建立卫片执法检查档案。
2.内、外业核查。
各县(市、区)、江山管委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进行内、外业核查。
其中外业核查要求对图斑涉及的地块、矿产勘查及开采区域要逐块进行现场查看,拍摄实地照片。
属尚未依法查处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要按照案件取证要求进行面积、地类、非法开采矿业数量、造成破坏程度等实地勘测并形成勘测成果和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属破环耕地的,由市农业部门组织认定后出具;属非法采矿破环的程度,由辖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材料,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出具鉴定报告的申请,并跟踪鉴定报告的出具。
(二)数据录入与汇总。
各县(市、区)、江山管委国土资源部门对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结果进行整理,按照本通知和《卫片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将相关内容数据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的《实际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三)整改与查处。
各县(市、区)、江山管委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按照边自查、边整改、边查处的要求组织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城乡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查处落实到位。
其中对于违法行为较轻微,土地能够复耕复绿的,要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土地进行复耕复绿;对于符合立案条件,尚未立案查处的,要尽快立案查处。
已立案尚未调查处理或未作出处罚决定、未提出处分建议的,抓紧时间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出处分建议并处理落实到位。
(四)督查与验收。
各县(市、区)、江山管委完成自查工作后,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辖区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动员部署工作;组织自查情况;查看图斑地块现场;查阅各图斑档案材料;审查违法案件档案;核实上报分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整改工作情况等。
在各辖区开展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并做好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当地政府(管委)汇报,由政府(管委)牵头成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的组长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规划、建设、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成立专门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办事机构,共同完成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加快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设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常设办公机构,以共同责任机构为核心,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协作的执法监察新体制,全面落实齐抓共管责任。
(三)争取主动,及时整改。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及要求,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依法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因此,各县(市、区)、江山管委及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卫片检查发
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查处整改。
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该复耕的及时复耕,该复绿的及时复绿;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该拆除的及时拆除,该没收的及时没收;对非法勘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确保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加强指导,确保质量。
针对当前土地违法现状研究土地违法的特点和分析产生的原因。
有关人员要正确理解填表的相关说明和各项指标含义,如实填写汇总报表,不得人为修改统计数据和报表栏目,必须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为确保我市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上报的检查成果和汇总分析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在检查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