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历年试题简答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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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简要回答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25-110
答:
一、代为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二、代为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2.简要回答民事法律关系各个要素的基本含义。
2-23、24
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3.简要回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5-135、136
答: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34.简要回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16-79
答: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35.简要回答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9-90、91
答: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6.试论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9-55
答: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特点: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
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会不再保护其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
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31.(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指在行为成立地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32.(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33.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是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34.(1)抵销的概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各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2)抵销的要件:
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须双方债的标的各类相同
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35.(1)遗嘱继承的概念: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被继承人癢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五、论述题
36. 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2)以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耐干责任的理由、标准、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即无责任
(3)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
(4)过错程度与责任一致,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
36.(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1分)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分)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2分)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1分)
37.(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1分)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2分)
(3)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1分)
(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1分)
(5)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财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1分)
38.(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分)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2分)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2分)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1分)
39.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分)
人身权的特征有:
(1)与人身密切了解,具有不可分割性。
(1分)
(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利。
(1分)
(3)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权又有密切了解。
(1分)
(4)是一种绝对权。
(1分)
40.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2分)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1分)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1分)
(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1分)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分)
36.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以及中断事由。
答: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如下:(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7.简述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答:概念:(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的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38.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3)兄弟姐妹。
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4)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9.简述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1)身分权是基于特定身分而取得的人身权。
(2)身分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3)身分权的客体是身分利益。
(4)身分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4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答:(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1.试述平等原则。
答: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平等原则是民法中的首要原则。
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36.简述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答: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造成损害后果。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7.简述法人责任的特点。
答: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38.简述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答: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
担义务的共有。
有如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9.简述产品责任的承担。
答:产品责任的承担一般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一般只承担过错责任,且只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40.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答: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1.试论表见代理。
答:(1)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2)构成条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②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
①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②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③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④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4)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6.简述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
答:(1)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
(3)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4)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适用。
37.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答:(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38.简述债务承担的效力。
答:(1)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承担人作为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并转移给承担人承担。
39.简述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0.简述财产关系的概念及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1.试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1)性质和后果不同。
前者是权利请求保护的法定期间,后者是权利的存续期间;
(2)目的和作用不同。
前者是为维护新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后者是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
(3)起算点不同。
前者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后者从权利成立之日起算;(4)计算方式不同。
前者为可变期间,后者为不可变期间;
(5)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前者表述为时效,后者表述为应于何期间行使;
(6)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后者无论对方同意与否,都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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