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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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6.10
•【字号】苏环固函〔2015〕506号
•【施行日期】2015.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
转移事项征求意见的函
苏环固函〔2015〕506号浙江省环保厅:
一、我省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经镇江市环保局向我厅提出申请,拟将产生的含铜硅渣(HW22,406-004-22)1000吨、有机硅浆渣(HW06,261-005-06)1000吨,转移至贵省兰溪市金泰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厅拟同意移出含铜硅渣(HW22,406-004-22)1000吨。
二、关于有机硅浆渣(HW06,261-005-06)兰溪市金泰莱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不能提供贵省核发的(HW06,261-005-06)废物经营许可证,仅提供《关于兰溪市金泰莱科技有限公司试生产阶段可处置危险废物类别的说明》(兰环审函〔2015〕1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此项转移申请征询贵厅意见:
(一)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接收单位己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我厅方可同意转移。
请贵厅对《关于兰溪市金泰莱科技有限公司试生产阶段可处置危险废物类别的说明》(兰环审函〔2015〕1号)是否等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给出明确意见。
(二)由于兰溪市金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处于试生产阶段,为控制跨省转移环境风险,请贵厅就接受单位是否具备从移出、运输、接收、贮存到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当地环保部门从转移到处置利用各环节是否采取针对性的环境监管措施给出明确意见。
请贵厅将有关情况及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于函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复我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