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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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很好的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金融秩序。
我国设立存
款保险制度处于初步阶段,存款保险体系尚不完善。
本文首先分析美国存款保险制的主要
内容;然后介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再通过对比中关两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最后对我国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给予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风险风险处置
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及投保机构的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只对活期和定期存款进行担保,关于股票、保险和基金等投资性账户不
受保护。
关于币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将本币和外币都纳入了保障范围。
FDIC只对银行储户提供保护,不包括非存款债权人以及破产、倒闭银行的股东。
FDIC要求美国国民银行和在全国范围内该银行的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无条件参与存款
保险;而州注册银行可根据自我需求自主选择;而美国银行在国外设立的分支银行不在此范
围内。
在此范围下,最大限度内保障了存款人的收益,维护了金融秩序。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限额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从1933年为每个存款人最高担保2500美元(同年7月1日提高到5000美元),到现在已经提高为每个存款人担保25万美元。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全
额赔偿,在规定的保险限额内为存款人提供全部赔偿;超出此限额则由个人承担。
2005年
的存款保险改革法补充说明对于存款保险限额将参考物价指数,由FDIC和信用合作社管
理局决定是否提高最高限额。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未实行全额赔偿,但是所制定的最高限额
依据物价指数能为大部分人提供全额保护,避免了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候出现挤兑的
现象,从而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二、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及投保机构种类
存款保险对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担保。
对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投保
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投保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并不进行担保。
在这一方面也发挥了
银行经营者的激励效果,规避道德风险。
针对金融机构即投保机构而言,我国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参与投保;而我国银行在
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在此范围内。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限额
我国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限额偿付,同一存款
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金额,在最高偿
付限额以内全部赔偿;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三、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一)存款保险制度成立的背景和目的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的时代背景是经济大萧条。
当时州、联邦政府采取银行休假、重组融资和公司借款等方法,并没有消除公众的恐慌,依旧发生了挤兑现象;在1930-1933年期间,银行申请破产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挽救经济的发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则是为了防范以后出现金融危机而设立。
有一定的防患
于未然的因素。
但是无论为了解决当时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经济问题,还是为了防止在以后
再次出现金融问题,其目的都是维护储户自身利益,维持金融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
中美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具有复合职能;分别是承保者职能、监管者职能和接收者
职能。
但是对于不同的职能两个国家的具体内容侧重点并不一样。
1.关于承保职能中的保费方面,FDIC接收投保机构的保费后,将会根据基金目标储备率决定是否将部分保费返还给该投保机构。
当基金目标储备率小于或即将小于1.15%时,
在90天内FDIC需要制定相应的恢复计划;而高于1.35%时,超出部分的一半返还给投保机构;当高于1.5%时,超出部分将全部返还。
当FDIC预测来年的经济不景气时,可以向国会提出申请不返还投保机构。
而我国要求投保机构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
以及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对于保费的返还并没有相应的说明和规定。
2.关于监管职能,美国制度赋予FDIC相当大的权限,FDIC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的标准
将承保机构划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严重不足和资本极度不足五类;
根据不同的资本状况,FDIC可以直接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管,发现问题银行后,及时纠正权限,防止问题的进一步扩大、恶化。
而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有限,只
能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一起对投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控;并无法自行制定相关
的标准进行监管。
同时也没有及时纠正相关的制度。
四、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注重“及时纠正”制度的实施
由于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
根据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及时
纠正”制度来看,这有利于较早发现和控制风险,有效维持金融秩序。
“及时纠正”制度
对于我国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成熟化,通过及时纠正可以掌
握真实的银行风险状况,便于提高风险处置的工作效率。
其次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
制定,在金融风险爆发处理方面并没有太多实际经验;这就使得及时纠正在预防和识别风
险中就显得特别必要。
由此,我国应该注重“及时纠正”制度的建设,以期早发现、早处
理风险。
(二)完善的风险处置系统
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是保障储户的存款利益,另一方面则是对于一些经营不善
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时退出市场。
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将发展不良者清出市场,提高了市场
效率。
像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着系统的破产清算制度,FDIC可以在不阻碍金融业的稳定下及时有效的清理问题机构。
而我国在风险处置上,并没有推出系统的解决方法。
所以,在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匹配的,是应该同步推出完善系统地风险处置方法。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