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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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安徽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
安徽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85元
安徽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
安徽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25元
(数据摘自<2013年度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2月19日公布)住宿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住院伙食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订票手续费,往返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等,
上述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阜阳市财政局“财行2013—189号”《阜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47806元
二、全省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1、农、林、牧、渔业24302元
2、采矿业70893元
3、制造业43978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2363元
5、建筑业44677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7235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3755元
8、批发和零售业39263元
9、住宿和餐饮业28560元
10、金融业65920元
11、房地产业4667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05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081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453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074元
16、教育46183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090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278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6164元
安徽省统计局2014年6月3日公布
注:误工费、护理费=行业年平均工资÷365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按照每天10元至30元酌情确定。
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4年6月6日制作
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安徽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
安徽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安徽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
安徽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
(数据摘自<2012年度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2月26日公布)住宿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住院伙食补助标准:2013年4月12日前: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2013年4月13日后: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订票手续费,往返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等,
上述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阜阳市财政局“财行2013—189号”《阜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201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44601元
二、全省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1、农、林、牧、渔业22845元
2、采矿业70568元
3、制造业42393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5599元
5、建筑业39920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2787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7492元
8、批发和零售业34988元
9、住宿和餐饮业26406元
10、金融业59416元
11、房地产业3935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680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161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700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602元
16、教育42258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417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138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3086元
安徽省统计局2013年5月23日公布
注:误工费、护理费=行业年平均工资÷365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按照每天10元至20元酌情确定。
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3年8月24日制作
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安徽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安徽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安徽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安徽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957元
(数据摘自<2011年度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3月19日公布)住宿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伙食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订票手续费,往返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等
安徽省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40640元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40732 元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9205元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41649元
五、全省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1、农、林、牧、渔业20288元
2、采矿业64165元
3、制造业38887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7305元
5、建筑业40333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0008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7908元
8、批发和零售业32662元
9、住宿和餐饮业22574元
10、金融业58973元
11、房地产业3133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151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489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166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2048元
16、教育38775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252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616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9474元
注:误工费、护理费=行业年平均工资÷365天
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2年7月2日制作
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安徽省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安徽省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安徽省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
安徽省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元
(数据摘自<2010年度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2月28日公布)住宿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伙食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订票手续费,往返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等
安徽省201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34341元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35014 元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4539元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34587元
五、全省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1、农、林、牧、渔业17113元
2、采矿业53337元
3、制造业33975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8003元
5、建筑业38648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3609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5035元
8、批发和零售业28987元
9、住宿和餐饮业18673元
10、金融业50972元
11、房地产业2627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3556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712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855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7576元
16、教育33297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504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058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372元
(数据摘自:2011年5月26日“皖人社发〔2011〕27号”)
注:误工费、护理费=行业年平均工资÷365天
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1年7月1日制作
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安徽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0元
安徽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安徽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04.30元
安徽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数据摘自<2009年度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2月5日公布)住宿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伙食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订票手续费,往返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等
(数据摘自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 安徽省200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9658元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30220 元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0606元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30011元
五、全省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1、农、林、牧、渔业14081元
2、采矿业41811元
3、制造业29512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75元
5、建筑业30580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7279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022元
8、批发和零售业24518元
9、住宿和餐饮业18753元
10、金融业43588元
11、房地产业2376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291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3102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108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4801
16、教育 28944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813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495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2069
(数据摘自:2010年8月11日“皖人社发〔2010〕75号”)
注:误工费、护理费=行业年平均工资÷365天
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0年8月16日制作
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安徽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40元
安徽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524元
安徽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02.50元
安徽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0元
(数据摘自<2008年度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2月18日公布)住宿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伙食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订票手续费,往返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等
(数据摘自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 安徽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全省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6363元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6475 元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18340元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7731元
五、全省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1、农、林、牧、渔业每人每年12572元
2、采矿业每人每年39060元
3、制造业每人每年25577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每人每年30898元
5、建筑业每人每年21984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每人每年23949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每人每年29009元
8、批发和零售业每人每年18756元
9、住宿和餐饮业每人每年13897元
10、金融业每人每年39821元
11、房地产业每人每年20720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每人每年22485元
(数据摘自安徽省劳动保障网;2009年4月7日“劳社〔2009〕15号”)
注:200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250个工作日
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9年4月10日制作
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安徽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3.60元。
安徽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531.90元。
安徽省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56.30元。
安徽省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54元。
(数据摘自<2007年度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2月27日公布)住宿费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伙食补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订票手续费,往返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等。
(数据摘自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
安徽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一、全省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2180元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2428 元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15340元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每人每年23257元
五、全省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1、农、林、牧、渔业每人每年10382元
2、采矿业每人每年30072元
3、制造业每人每年20809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每人每年26999元
5、建筑业每人每年22352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每人每年19025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每人每年28874元
8、批发和零售业每人每年15458元
9、住宿和餐饮业每人每年13127元
10、金融业每人每年31959元
11、房地产业每人每年1838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每人每年18183元
(数据摘自安徽省劳动保障网;2008年4月2日“劳社〔2008〕14号”)
注:200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20.92个工作日200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250个工作日
阜南县人民法院民庭于2008年4月7日制作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
项目标准天数金额
1、误工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营养费
7、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死亡赔偿金
10、丧葬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13、鉴定费元;票据张
14、医疗费元;票据张
总合计(大写):
参照标准:年度安徽省统计公报和职工平均工资制作人:制作时间:
阜南县人民法院指导举证建议书
{人身损害赔偿类}
一、受害人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其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没有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
二、侵权事实和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成因分析书、安全事故报告书、有关赔偿协议、过错责任证明等)
三、伤情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伤情鉴定书)
四、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外购药品证明、在多家医院治疗的,应分别计算并注明票据数,票据必须是合法票据)
五、误工费(计算依据、标准、天数、金额)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依据、标准、天数、金额)
七、护理费(计算依据、标准、天数、金额和护理人员身份证)
八、交通费(计算依据、起止点、人数、金额、票据数)
九、住宿费(计算依据、时间、地点、人数、金额、票据数)
十、营养费(计算依据、标准、天数、金额)
十一、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标准、时间、金额)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省级民政厅批准的法定配置机构意见书、计算依据、标准、时间、金额,购买时的合法票据)
十三、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标准、金额、死亡证明、火化证)十四、丧葬费(计算依据、标准、金额)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依据、标准、金额)
十六、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依据、标准、时间、人数、金额)十七、车辆保险合同、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等
十八、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
受害人应提交赔偿项目清单;侵权人应提交反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