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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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
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17
•【字号】内政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4〕4号2014年1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要求,对照梳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要停止受理相关审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研究制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
的具体措施。

(三)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内政发〔2013〕103号)要求,研究论证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可进一步下放到盟市或旗县,确需由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要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和提出保留的理由,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汇总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尽快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要对照“国发〔2013〕27号”、“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令第645号”文件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所依据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开展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其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开展本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同时,各地区要做好下放到盟市、旗县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后续工作。

(三)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三、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在理清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保留项目)的基础上,编制行政审批目录,目录要列明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收费与否等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增加、减少或调整的,要及时更新目录。

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目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保留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1)务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将2013年以来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详见附件2),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总结近年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路和设想,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四、监管评估行政许可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对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自治区各部门的评价结果应于2014年7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就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认真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三)自治区法制办、编办、监察厅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对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四)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个人责任。

请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在报送上述材料时一并提供电子光盘。

联系人:王永贤朱愉娜
联系电话:(0471)4824621 4826381(传真)1367482991415848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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