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会所银行特惠商户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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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淄博支行特惠商户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为充分发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淄博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东方卡特惠商户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有关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定义及解释
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 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颁布有效的法律及法规。
1.2 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 不为公众所知悉;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C. 具有实用性;
D. 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1.3 生效日: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1.4 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政府行为、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疫情、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1.5 合作期限:协议中述及的本协议之期限。
2.解释:
2.1 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2.3 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第二章声明及保证
1.法律地位:
协议双方均声明及保证:
1.1 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并且所述及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1.2 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1.3 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1.4 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
2.法律效力:
2.1 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 协议双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
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第三章合作内容
在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发行的银行卡在乙方消费购物时出示或刷卡,享受乙方签署的优惠待遇。
甲方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特惠商户信息,不定期联合乙方举行宣传推广活动。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 甲方负责双方合作的宣传。
双方合作后,甲方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持卡人到乙方消费的各种优惠措施,通过相互促销,实现客户资源共享,银、企双赢的目的。
1.2 甲方负责制作“特惠商户”字样的宣传标牌,摆放在乙方网点柜面。
1.3 甲方负责对乙方负责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1.4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授权第三方代理甲方与乙方签定协议,并负责相关的维护工作。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合作内容给予持卡客户相应的优惠待遇,卓信白金卡专项特惠待遇为八五折扣、轻松理财系列卡优惠待遇为九折扣。
优惠内容具体如下:
1.白金卡会员持卡在豪哥健身消费可享受八五折优惠;普通卡或其它卡型享受九折优惠
2.甲方每年可分四次组织会员及员工到乙方进行体验活动(需预约)
3.乙方可根据甲方会员情况单独制作甲方会员卡,作为礼品赠送甲方大客户。
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可适时推出以健康运动为主题的相关活动
4.双方可以协商适时推出联名卡,实现高端客户共享和共同维护
5.甲方在组织促销推广活动时,需要与健康、活力、动感主题相关的表演时,与乙方协商后,乙方可安排提供相关演出
1.2 乙方对POS消费交易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与银联公用POS机进行实时交易,交易执行银联的有关规定。
1.3 乙方享受甲方通过各种媒介进行的宣传,并可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特惠商户宣传推广活动。
1.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五章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就违约事件提起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自动续期1 年;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处理好有关事项的善后工作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七章附则
1.弃权:
如协议双方中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2.修改:
本协议必须由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进行修改。
3.通知:
3.1 协议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3.2 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合同双方之法定通讯地址。
4.继任者:
本协议乃为协议双方及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协议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
5.不可抗力:
5.1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协议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终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终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5.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5.3 如发生不可抗力,协议双方应立刻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5.4 出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任何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保密:
6.1 本合同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