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第二章再修正

第二章保障概述1、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的数量滞差和时间滞差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但是保险资金的运用应以()为前提条件A、保证保险赔偿与给付B、资金的盈利C、资金的流动D、以上都不对2、()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A、马帮B、行会C、镖局D、钱柜3、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公平性原则,是指()A、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的保险责任对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应B、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及有关营业费用后,获得较高营业利润C、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相当稳定D、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有关营业费用4、甲与乙财产保险公司以某企业1000万固定资产为保险对象,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了1000万保额的财产损失保单,其中乙公司承保500万,这种承保方式为()A、再保险B、原保险C、共同保险D、重复保险5、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从保费收入或赢利中提取的一定数量基金是()A、保险费B、保险金额C、保险准备金D、意外准备金6、2004年12月21日在我国发生了一起空难事故,保险公司对事故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了1300万元,飞机的机身损失赔付了2300万美元,这一赔案表明()A、保险具有社会救济功用B、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用C、保险具有保障功用D、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用7、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的含义是指( )A、各个保险人所赚取的利润要尽量一致B、各个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要尽量一致C、各个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要尽量一致D、被保险人风险状况及承担的保险费要尽量一致8、与商业保险相比较社会救济的主体是( )A、保险公司B、邻居C、投保人D、国家9、()被誉为“社会减震器”,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A、社会保障B、经济保障C、政治保障 D技术保障10、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属于( )A、合同行为B、财务安排C、“精巧的稳定器”D、风险管理的方法1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点之一是()A、均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B、均以社会安定为目标C、均以强制行为为原则D、均以均一费率为原则12、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该条件的含义是( )A、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B、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抑制性C、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依赖性D、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可测性13、反映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用的指标是()A、保险密度B、保险深度C、保费收入D、市场集中度14、1693年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A、保险表B、统计表C、费率表D、生命表15、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A、原保险B、再保险C、重复保险D、共同保险16、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代理人自律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素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自律制度。
第二条本自律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客户至上、专业服务、持续学习的原则,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自律要求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3. 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自律要求: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索取或给予不正当利益;2.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滥用客户信息;3.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性销售和违规操作;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得诋毁、贬低其他保险代理人;5.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6. 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自律管理第六条保险代理人自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 初级自律管理:对初次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一年的初级自律管理;2. 中级自律管理:对取得中级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三年的中级自律管理;3. 高级自律管理:对取得高级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五年的高级自律管理。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违反自律要求的,由自律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2. 纪律处分;3. 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4. 暂停或取消业务许可;5. 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有权对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自律制度由全国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自律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自律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保险代理人培训--第二章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P25
区别点
4、适用的原则不同 、 5、保障功能不同 、 6、保费负担不同 、
营 销 学 院
代理人资格考试
2-14
第 一 保 节 险 的 要 素 与 特 征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营 销 学 院
代理人资格考试
2-12
第 一 保 节 险 的 要 素 与 特 征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保险与社会保险
P24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营 销 学 院
费率长期 长期内 性:费率长期内有弹性
代理人资格考试
2-9
第 一 保 节 险 的 要 素 与 特 征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P22
1. 定 义: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
一、保险的定义
要约 承诺 法律的角度
P17
合同安排
风险管理角度
风险管理的方法 (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经济的角度
营 销 学 院
财务安排
代理人资格考试
2-5
第 一 保 节 险 的 要 素 与 特 征
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代理人分类管理,调动保险代理人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二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的经验、学历、职业技能等条件,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第三条初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
第四条中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具备一定的团队管理和业绩指标完成能力。
第五条高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和业绩指标完成能力,并能够独立开拓市场和拓展业务。
第三章分级管理第六条分级管理由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保险代理人需按照不同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初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方可正式上岗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第八条中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和中级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和业绩评定,方可晋升为中级保险代理人。
第九条高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中级培训课程和高级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和业绩评定,方可晋升为高级保险代理人。
第十条各级保险代理人需定期参加保险行业培训,不得连续三年未接受培训,否则将导致相应级别的降低或取消。
第四章职权义务第十一条初级保险代理人主要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需向上级保险代理人协助处理复杂问题。
第十二条中级保险代理人除完成初级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外,还需负责组织下级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业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高级保险代理人除完成中级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外,还需独立开展营销活动,拓展客户资源和业务领域,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第一节、职业道德概述一、职业道德的含义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从本质上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代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是社会对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人们的一种特殊道德要求,是社会道德在保险代理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一)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职业道德主要是对本行业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所作的规范,它不是…—般地反映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着重反映本职业、本行业特殊的利益和要求。
因而,它常常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职业的人们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某种职业道德对这个行业以外的人往往不适用。
(二)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点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一定社会的职业道德,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决定,并反过来为之服务的。
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职业道德烙有传统的印记,与否认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作为特征的产品经济相适应,重义轻利、轻换等为各行各业所遵循和推崇。
市场经济的功利性、竞争性、平等性、交换性、整体性和有序性要求人们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减实守信、公平交易,主动协同、敬业乐群。
因此,市场经济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应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
(三)职业道德是一种实践化的道德凡道德均有实践性特点,但职业道德的实践性特点显得特别鲜明、彻底和典型。
首先,职业道德是职业实践活动的产物。
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逐渐形成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用以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日期:199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1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6.02.02【实施日期】199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四章兼业代理人第五章个人代理人第六章执业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凡按本规定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章资格第六条除兼业代理外,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可报告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一)曾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处罚者;(二)曾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现职人员;(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一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代理人(一)自《规定》下发之日起,各分行暂时停止审批新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审批工作将于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之后恢复。
(二)凡在《规定》下发之前经分行批准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由其所在地分行负责清理,对其中有重大违规、违纪的,应立即予以撤销。
其余机构待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后,由有关分行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报经总行批准,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能达到设立条件的,予以撤销。
二、个人代理人(一)自总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银发[1996]16号)下发之日至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的期间内,除上海市、广州市外,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招聘保险代理人员。
(二)银发[1996]16号文下发之前由各保险公司聘用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员,一律由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统一办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登记手续。
各分行对申请办理考试登记的保险代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
各保险公司统一组织代理人员的专业学习、培训,准备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
(三)银发[1996]16号文下发前聘用的保险代理人员,在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开始前,可继续为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
三、兼业代理人(一)所有从事兼职保险的代理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由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代理业务种类、代理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兼职代理人员的人数、资历及其本职工作性质、违规、违纪记录等。
(二)凡从事兼业保险代理的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可暂时维持业务现状,不得扩大代理业务范围或与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代理协议。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退出、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的准入与退出一、保险代理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并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方可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
二、保险代理人应当实行市场退出机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出条件,方可申请退出市场。
第三章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范围一、保险代理人应当依法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不得经营超出自身执照范围的业务。
二、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三、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一、保险代理人应当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保险代理人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经营行为。
三、保险代理人应当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的问责制度一、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布违法行为。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恶劣影响的保险代理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予以惩处。
三、对于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将限制其业务范围,并要求整改,否则将吊销其资格。
第六章附则一、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保险代理人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大众。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监督,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以上就是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希望能够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考试试题第2章

第二章保险概述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其基本作用是()A、分散风险,排除损失B、排除风险,消化损失C、消除风险,消化损失D、分散风险,补偿损失2、可保风险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A、少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B、少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必然C、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D、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必然3、在现代商业保险中,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称之为()。
A、特别风险B、可保风险C、理想风险D、损失风险4、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是保险风险集合与分散的前提条件之一。
同质风险的含义是()A、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等方面大体相近,但价值差异较大B、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但性能差异较大C、风险单位在性能、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但种类差异较大D、风险单位在种类、性能、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5、在种类、品质、性能和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的风险单位被称之为()。
A、同质风险B、相同风险C、同类风险D、可比风险6、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是()。
A、风险的大量性和风险的同质性B、相同风险的集合体和同质风险的集合体C、差异风险的集合体和大量风险的集合体D、可比风险的集合体和大量风险的集合体7、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经济补偿活动的过程,一方面要对风险进行集合,另一方面又要()A、对风险进行统一B、对风险进行分散C、要求风险下降D、对风险进行交换8、保险保障活动运行中所要求的大量风险集合条件,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的要求是( )A、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B、体现经营的赢利目标C、体现社会福利政策D、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5·[版权所有,不得翻印]2005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题库大全9、在保险经营中,其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导致标的损失的概率。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1月12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代理及咨询服务合同

保险代理及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代理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定义1.1.1 “甲方”指上述保险公司。
1.1.2 “乙方”指上述保险代理人。
1.1.3 “合同”指本保险代理及咨询服务合同。
1.1.4 “保险产品”指甲方提供的各类保险产品。
1.1.5 “客户”指甲方与乙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成功推荐购买保险产品的个人或单位。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保险代理及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代理权限2.1 代理范围2.1.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
2.1.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销售流程、操作规范和收费标准进行保险代理业务。
2.2 代理权限2.2.1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客户支付的保险费。
2.2.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授权,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第三章乙方义务3.1 业务培训3.1.1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掌握甲方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3.1.2 乙方应在培训结束后,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3.2 信息保密3.2.1 乙方应严格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及业务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2.2 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保证客户信息安全。
3.3 客户服务3.3.1 乙方应为客户提供热情、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解答客户关于保险产品的疑问。
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保险代理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保险代理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二)统一管理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密。
(四)便于利用原则:方便档案的查阅、使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保险代理人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保险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学历、专业、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
(二)培训档案:包括保险代理人参加培训的记录、培训成绩、培训证书等。
(三)业绩档案:包括保险代理人销售业绩、客户信息、客户满意度调查等。
(四)奖惩档案:包括保险代理人获得的奖励、处罚记录等。
(五)离职档案:包括保险代理人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离职手续办理情况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保险代理人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性:及时收集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完整性:收集档案时应注意收集各类相关资料,避免遗漏。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内容,将档案分为基本信息档案、培训档案、业绩档案、奖惩档案、离职档案等类别。
(二)编号管理: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阅和管理。
(三)编目登记:对档案进行编目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七条保险代理人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在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密。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范文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范文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负责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并且提供咨询和服务。
他们在保险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以确保代理人的专业素养和行为规范,同时也保护客户的权益。
以下是一份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和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的选拔、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秉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公开、公正的选拔和管理。
第二章选拔程序第五条保险代理人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力求选聘具备较高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员。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的选拔程序包括初步筛选、笔试、面试和综合评定等环节。
第七条初步筛选环节: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身份证件等。
初步筛选主要根据申请人的学历背景、从业经验和相关技能进行评估。
第八条笔试环节:对初步筛选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笔试,主要考察其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面试环节:对通过笔试的申请人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其沟通能力、销售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
第十条综合评定环节:对参加面试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考虑其学历、从业经验、笔试成绩和面试表现等因素,确定是否录用。
第三章代理人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设立保险代理人管理部门,负责保险代理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公司的内部纪律和规定,严禁随意承诺保单的效力、进行虚假宣传或收取额外费用等行为。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客户信息给他人或用于个人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定期向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范文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工作,提高保险代理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通过审核的保险代理人进行登记并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登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负责办理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自担,做到诚实守信、自律尽责、诚实守信。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应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只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人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定期参加保险业务培训,不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九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保险代理人数据库;(二)审查保险代理人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发执业证书;(三)监督、检查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四)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保险代理人的统计资料,进行有关的研究和发布;(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六)组织保险代理人的行业交流和学术研讨,促进行业发展和经验分享。
第三章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第十条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是指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机构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的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登记:(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三)具备高等学历或者保险行业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四)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业务能力;(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二)学历证明或者相关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三)个人简历;(四)推荐信;(五)经营计划书。
保险代理人员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险代理人员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保险代理人员,包括在职、离职人员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管理职责第四条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公司保险代理人员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传输、备份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险代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离职等环节。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对所掌握的保险代理人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保险代理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 教育背景: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3. 工作经历: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作单位、职位等;4. 考核结果: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等;5. 晋升情况:晋升时间、晋升职位等;6. 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定期收集保险代理人员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保险代理人员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章信息存储与传输第十条保险代理人员信息存储在公司的内部服务器上,采用加密技术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人员信息传输应通过公司内部网络进行,确保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定期备份保险代理人员信息,确保数据不丢失。
第五章信息使用与保密第十三条保险代理人员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泄露。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使用保险代理人员信息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查询;2. 不得将保险代理人员信息用于非法目的;3. 不得泄露保险代理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其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泄露保险代理人员信息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保险代理人员,公司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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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理范围: • 1、地域范围、险种及权限:
• 2、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以下第(3)项涉及查勘、理赔 的权限,需经甲方另行书面委托并加盖公章确认): •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 表及批改申请书; • (2)代理收取代理险种的保险费; • (3)代理损失勘查和理赔; • (4)代理出单; • (5)代为报案。 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事故 ,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ontents
1 2 3 4 5 6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保险代理合同及范本 第三节 保险代理业务流程及常用表格 第四节 保险营销模式及成功案例
第五节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
第六节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介绍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概述
• 一、保险代理人的含义 (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二)保险代理人的特征
1必须以被代理人 名义从事活动
3民事法律后果 必须由保险人 最终承担
2在保险让人的 授权范围内进行 活动
4必须与第三者 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三)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 附:保险代理的基本原理。(产生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1)有限理性与个人的约束 (2)信息不对称 (3)交易成本的节约 (4)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业务流程图1——保险代理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图2——承保流程
业务流程图3——理赔流程
第四节 保险营销模式及成功案例
• 一、保险营销模式 (一)保险电话营销 电话销售保险的优点 电话销售保险的流程 (二)保险网络营销 网络销售保险的优点 网络销售保险的约束条件 • 二、成功案例 结合课本内容详细分析一个成功的保险营销员应具备的性格特质。 并学习讨论课本中的案例。
• 3、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 (1)严格遵守保监会的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 承保规定和程序办理。 • (2)按甲方规定领取和按编号顺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并指定专人 对单证进行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已使用和作废的 单证须及时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单证遗失、被盗等情况,须立即 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 • (3)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业务 资料、条款、费率、单证、收据及各种表格,且不得修改。 • (4)乙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对于超越甲方授权范围的、 乙方欲推销的保险业务,乙方须在推销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 (5)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能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 方代理。
• 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率如下:
• 4、乙方需按监管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保险中介服 务统一发票》,在结算手续费时向甲方开具《保险中介服 务统一发票》。 • 5、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后,须在收到保费 日内存 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每月 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核 对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单证和结算保险费。对应收保费,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并积极催收。 • 6、甲方收到乙方转交保险费并确认无误(收到转交保费 指甲方经银行查询确认保费已到帐)后,于 日内支付 乙方代理手续费。
• 三、代理期限: •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截止日期最迟不迟于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的截止日期)。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双方约定解除或 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解除之日起,代 理期限也于同日终止。
• 四、保费和代理手续费: • 1、乙方应设立保险代为收缴及手续费领取的专用帐户。 • 2、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逐笔记录 并核对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保费收付和代理手续费给付 的金额和时间。 • 3、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按实收净保 费减去退保保费乘以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 )。
• • • • • • • • •
• • •
五、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二)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业务联系和相互配合,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 理,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此外,双方还应遵守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乙方收取为其代理收取的保险费。 (2)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的越权代理行为和违反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 理规定的行为。 (4)向乙方提供其所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并 根据客户在乙方投保的情况出具保险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5)向乙方提供甲方保险业务的承保政策和相关规定,并负责对乙方进 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支持和实务培训。 (6)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7)对已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 (8)乙方续保业务出现第三方涉入时,甲方有义务及时提醒和告知乙方 。
• (6)乙方不得代理甲方已承保或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同意续保的 业务,也不应将甲方拟承保或客户已向甲方投保的保险业务转给其他 保险人。 • (7)乙方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不得代为出单或代理进行损失勘 查、理赔。不得以甲方名义签订任何赔付协议和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 承诺。 • (8)在代理推销保险时,遵守法律法规相关原则,不作夸大、虚假 、误导性宣传,不欺骗、误导投保人或利诱、强迫投保人投保,不隐 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不 得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 (9)乙方在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 • (10)乙方应对已知悉的投保客户的业务、财务或个人隐私保密。 • (11)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乙方及时将甲方的单证、财务收据等资 料交回甲方,将应缴保费解付甲方。
•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 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行为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 理: •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 (2)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及私刻印章; •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 • (4)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 • (5)撕单、埋单等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 九、其他约定: • 1、本合同如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其解释权在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 •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 日 期: 日 期:
• • • •
二、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约束 (一)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二)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 (三)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第二节 保险代理合同及范本
• • • • • 一、保险代理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保险代理合同争议的处理
•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 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 •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 合同。 • 3、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 对方终止。 • 八、争议的解决: •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 2、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节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 操守
• 一、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含义 • 二、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内容 • 三、保险代理人的执业操守
第六节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介绍
• • • • 一、报考须知 二、考试命题范围 三、考试大纲 四、报名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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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从事本合同约定的险种的保险代理业务和代收保险费。 (2)有权从甲方获得所代理的保险业务的代理费。 (3)遵守中国保监会和甲方有关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第 二条“代理范围”第3款中约定的乙方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4)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所作宣传及广告,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 面同意。 (5)乙方无权代理和不得超越权限代理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业务 。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 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7)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8)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不得将甲方 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保险业务的文件、资料及甲方已告知乙方应保 密的其他重要事项泄露给第三方。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样本
• 一、总则: • 1、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 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保险代理机 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中国 保监会颁布的其他法规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 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 2、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 范围内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 支付代理费。 • 3、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 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 六、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交付保险费。如确实不能按期 交付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交付保费日期, 经甲方认可可延期交付;甲方不同意延期交付,乙方延期交付的,除 应交保费仍应支付外,每延期一日应按应付保费的日万分之 承担延 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2、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代理费支付于乙方。如确实不能按期交 付代理费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交付代理费日期, 经乙方认可可延期交付;乙方不同意延期交付,甲方延期交付的,除 应付代理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代理费的日万分之 承 担违约责任。若逾期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基本规则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 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