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方案计划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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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编号:BF-QEO-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工作程序,规范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分部门、分级管理。
实行单位领导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和环保“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责任目标,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保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工作受公司主管施工生产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对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汇总公司各单位报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及《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形成并颁布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及《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
2、建立和完善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
3、收集公司机关各部室、物业公司及各项目部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环境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一览表》,形成公司《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环境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一览表》。
对特别重要的环境因素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研究制定管理方案;
4、每年管理评审会前对公司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守情况做出的评价总结,并将评价结果报质量监察部。
5、了解掌握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和动态,定期对环保工作目标、指标及
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企业内部最终检验时,必须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验,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参与编制《工程项目管理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环保事件的调查,负责环保投诉的处置。
负责环保工作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交流;
8、负责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应用及环境保护成果的总结申报。
第五条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各自办公场所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并对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管理。
第六条工程经营部在组织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和有关设计要求,制定合理适用的环境保护方案,以满足业主和公司环境管理方针、目标的要求。
第七条设备物资部负责对机械设备、物资的采购和使用管理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控制,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严禁购入超出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物资、设备,对机械运输设备的跑、冒、滴、漏和油料的外泄、水泥的散失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制定具体的防止污染管理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节能降耗活动,搞好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监测和达标工作,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劳资培训部负责环保人员和与重要环境因素岗位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取证工作,进行必要的环保人力资源储备,并对其适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工作所需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安分处协助物资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机关办公区火灾、爆炸等应急预案并进行响应演练和现场指挥;组织调查、处理火灾、爆炸、化学物品泄漏等紧急事故。
第十一条公司各项目部是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主要环保职责:
1、识别并获取适用于本项目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形成《环
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及《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录表》并报工程管理部。
2、学习合同文件,审查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熟悉项目工程环保要求,对本项目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及管理;
3、向项目全体职工宣传公司环境方针和目标,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交底;
4、建立项目部环保监测仪器、设备台帐,定期对仪器、设备校准。
对环境监测出具监测数据或办理委托监测事宜;
5、按照工程项目对环保人员的需求,提出培训计划,做好内部培训、教育和委托外培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企业环保水平;
6、抓好项目环保设施施工管理,参与企业内部最终检验,对项目工程环保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方案,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问题制定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
7、加强环保资料管理,做好有关资料的登记、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
8、编制项目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分别负责识别和评价机关办公区、工程项目施工及管理中相关环境因素。
第十三条环境因素是指由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引起生态系统破坏,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切现实的或潜在的因素。
第十四条环境因素的识别应结合工程特点、所处区域、施工工艺等,可采用现场观察、工艺流程分析、经验判断等方法来识别。
1、现场观察法:主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判断和识别环境因素。
如临时设施修建产生的环境因素有土地破坏、树木砍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弃渣、生境切割、自然景观破坏、影响泄洪、影响通航等等,可根据现场观察识别。
办公区、生活区的环境因素应采用此方法识别。
2、工艺流程分析法:主要根据工艺流程进行分析,可尽量减少对环境因素识别的遗漏。
如路基施工,可按测量放样—路基清表—路基填筑碾压(路堑开挖)—取土、运土—路基检测—边坡整修、防护等工序进行识别。
在测量放样中可能
产生的环境因素有树木砍伐,木桩、砂浆废弃,水泥、木材消耗等;路基清表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建筑垃圾废弃、油料消耗、机械车辆尾气排放、便道扬尘、车辆噪声扰民、车辆清洗污水排放、机油泄漏等;路基填筑碾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机械车辆噪声、机械车辆尾气排放、车辆清洗污水排放、机油泄漏、油料消耗等;路堑开挖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爆破噪音、飞石、扬尘,弃渣占地,运输遗撒,机械车辆的尾气排放、噪音,(汽)机油泄漏、消耗等;取土、运土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占用土地,便道、填土扬尘,运输遗撒,机械车辆的尾气排放、噪音,机油泄漏、消耗等;边坡整修、防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有扬尘,水土流失,砂浆、土、石料废弃,噪音,水泥、砂石料消耗等。
同样,各单位工程也可按照各自不同的工序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
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应采用此方法识别。
3、经验判断法:就是根据以往的经历,认为必须加以控制的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识别范围包括公司施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随着公司施工领域的不断扩展,环境因素也应不断更新。
识别环境因素还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如发动汽车时的噪声)、紧急(如爆炸、火灾等)“三种状态”;过去(以往遗留的环境问题)、现在(现场的、现有的污染及环境问题)、将来(以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新、改、扩建活动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三种时态”以及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物理属性(如临时围挡的颜色、形状、视觉效果等);其他当地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
第十五条环境因素的评价。
1、评价依据
环境因素影响范围、敏感性、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程度、现有规章制度。
2、评价方法
采用是非判断法和打分法相结合的方法
A可用是非判断法直接判断的环境因素类型有:
a已违反法律及强制标准要求的环境因素,如排放超标;
b并不违反法律,但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
c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限期替代使用的物质;
d政府或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无定量的环境因素,如危险废弃物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能源、资源消耗可视各经理部相对用量大小而定。
e异常或紧急状态下预计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如火灾、危险品泄漏。
f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明确要求的环境因素。
B其他用打分法评价。
(见下表)
3、评价标准
a、按照是非判断法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
b、按照打分法评价的标准值定为6分。
环境影响的范围、敏感度和管理控制程度三项得分相加大于6分(含6分)的环境因素为重要环境因素。
第十六条环境因素的更新与公布。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要及时更新环境因素:
a、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b、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时;
c、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出现新的环境因素时;
d、当相关方有合理报怨时;
e、出现重大环境事故时。
2、机关各部门、物业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每年12月25日前对本部门、本单位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识别和评价,填写《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上报工程管理部。
3、新组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开工之前,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填写《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上报工程管理部。
4、工程管理部汇总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形成公司《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向各有关单位公布。
第四章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七条各单位经识别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是所在单位环境管理的重点,应形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按以下进行管理与控制。
1、用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进行控制管理;
a、制定环境目标、指标时应考虑:
环境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自身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以及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意见。
b、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并设定可客观评估的测量参数,尽可能描述环境目标、指标参照基础。
c、制定管理方案时应明确职责、方法、实施时间和完成时间,具体情况见《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
d、根据环境因素的变化,应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及时进行评审、更新。
e、各单位于每年12月25日前根据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实现情况,填写《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实现情况一览表》,并报工程管理部。
2、用建立和实施运行控制程序进行控制管理;
3、用应急预案进行控制管理。
4、同时使用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运行控制程序、应急预案进行管理或用其中任意两种。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将制定并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的年度《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于12月25日前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新中标的项目于开工后一个月上报。
工程管理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呈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向各有关单位公布,作为公司年度内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五章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内容要求及记录
第十九条施工技术调查
项目环保人员参加总工程师组织的施工技术调查,了解工程环保状况,写出调查报告,纳入施工技术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施工设计文件审核
项目工程环保部负责工程环保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优化和改善环保设施建议,形成审查记录和现场核对记录,纳入项目设计文件审核记录。
第二十一条识别获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项目工程部认真学习合同文件,获取并掌握业主对施工过程的环保要求及行业、地方颁发的规章和标准,识别适用项目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编制《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并提交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合规性评价
项目工程部每年对本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守情况做出评价,形
成《合规性评价记录表》,保存并报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确定
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编制项目《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判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环保工作技术交底
1、开工前,项目工程部根据行业、地方及业主要求编写总体环保技术交底书,下发各施工队。
总体环保技术交底书应包括企业环境方针,项目环境目标、指标,以及总体环保措施和要求等内容,也可在施工技术交底书中增加环保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作为环保技术交底书。
2、项目环保部和队技术人员根据总体环保技术交底书和施工进度计划,对班组进行具体工序环保技术交底。
实施中对环境指标进行测量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制订纠正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检查和测量情况要形成检查记录和监测报告。
对影响重大的环境因素,项目应编制专项环保技术交底书。
3、技术交底书应由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复核后下发,交接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环保设备
项目工程部根据需要提出所需的环保监测和测量设备及数量,经项目经理审批后购置,形成《环保监测和测量设备一览表》,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人员的培训教育。
项目工程部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项目实际,对全体员工进行环境意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理解公司的环境方针和目标,提高预防污染和持续改进的自觉性。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人员要组织进行培训,提出需培训人员名单,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内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1、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地方标准、规章,业主及公司环保管理办法及要求。
2、公司环境方针,项目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实施方案。
3、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方面的相关知识、要求等。
需送外培训的按公司《教育培训控制程序》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与外部沟通及内部交流
1、与外部沟通
工程环保工作与外部沟通主要在施工阶段,由项目部负责。
沟通方式有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会议,各种文、函件往来以及向社会公布单位环保监督电话等。
与外部沟通所得到的建议、业主及监理的环保意见以及其它方的抱怨和投诉,项目部应高度重视,经环保部门整理后传达给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方满意,并保留措施及实施情况和测量情况的记录。
2、内部交流
内部交流主要有工程例会、文件通知、检查通报、工作汇报、等方式,达到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等目的。
环保部门应做好有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定期检查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环保工作和设施建设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
检查后形成记录,对存在的问题,通知其整改。
第二十九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最终检验。
项目经理部经自检确认全部环保设施按合同完成,并符合要求,环保竣工资料齐全、完整,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申请组织内部最终检验。
最终检验工作按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竣工交付。
项目竣工交付前,项目部应按业主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环保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公司档案室。
环保工程设施竣工后,经业主和地方环保部门检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条大气污染物防治
1、扬尘污染防治。
扬尘污染主要由土石方爆破、粉状材料拉运、高处渣土、
垃圾清理等产生。
爆破扬尘应采取松动、控制爆破等技术措施控制。
土石方运输可采取洒水、遮盖、车辆冲洗等措施降尘。
粉状材料如水泥、石灰等应罐装或袋装,禁止散装运输,袋装材料应用蓬布遮盖,减少堆放时间。
高层建筑垃圾应采用串桶下放搬运,严禁高处抛洒下弃。
在人口集中地存放煤炭、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2、烟尘污染防治。
烟尘污染主要由机械设备、车辆尾气,熔化沥青和焚烧有毒有害废弃物、锅炉燃煤等产生。
机械设备、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当地尾气排放标准;熔化沥青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装置进行,并尽量避免在人群聚集区使用。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收集到“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箱”内,集中回收,减少污染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在人群聚集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锅炉使用应安装除尘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应填写《有毒有害物质、废油脂、固体废弃物处置记录表》(见附表4),由队长及技术人员记入工程日志。
第三十一条水污染防治
1、生活废水的管理。
大力宣传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的排放。
食堂、餐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下水道。
食堂、餐厅、澡堂洗涤时尽量使用无磷洗涤剂。
生活区、办公区的生活废水应通过专门管道接到生活污水管网。
生活废水须经测定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2、隧道施工排水、桥梁钻孔桩施工、混凝土拌合及混凝土养护现场、车辆冲洗场及混凝土搅拌站冲洗等废水、泥浆应设置沉淀池,淀清后排出清水,对固体沉淀物自然干化后用土填平,恢复地表植被。
处置部门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置记录表》或记入工程日志。
禁止在水体清洗车辆。
3、机械设备及车辆维修间,污水处理应设隔油池,废油应统一回收到“废油脂回收桶”内,按规定处理。
废油回收应做好记录,形成《废油脂处置记录表》。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和向水体倾倒渣土、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固体废弃物防治
1、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1.1不可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混凝土碎块、碎砖头瓦块、装饰装修施工废弃
的各种无害材料等。
1.2可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如钢筋、废木材、废水泥、废办公用纸等。
1.3危险废弃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物。
2、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标识
2.1各个产生废弃物的单位、部门均按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分别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并设置分类标识牌,标明固体废弃物类别加以区别。
2.2废弃物产生后,由产生单位、部门按要求放置到临时存放点。
3、废弃物的运输
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堆满后,废弃物的运输必须覆盖,不得遗洒。
4、废弃物处理
4.1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委托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
4.2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不得随意扔撒和堆放。
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期清运到垃圾处理场或就地掩埋,运输垃圾的车辆应采取密封、盖布等防流溢、遗洒措施。
并将处置情况记录为《固体废弃物处置记录表》,并记入工程日志。
隧道、路基弃渣应合理调配,尽量用于路基和站场填方,减少弃渣场数量,弃渣场应做好挡护,整平压实,防止水土流失。
4.3公司各单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固体废弃物管理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振动和噪声污染的防治
在居民区及单位密集区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如采用松动爆破、定向爆破、无抛掷小药量爆破等,打桩作业应选择合格的低噪声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减少振动和噪音扰民。
噪声控制应符合地方政府有关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环保部会同工程部编制作业指导书按地方和业主要求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
如发现不符合,应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
验证。
第三十四条施工中遇下列情况应由项目部向有关单位申报,批准后方可施工:
1、施工中需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周围环境时,由项目部向有关部门或业主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示后方可施工。
2、施工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施工前应向业主了解清楚,明确位置,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3、在居民区及单位密集区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应由项目部编制作业指导书,按规定程序及要求申请批准,并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以取得协作和配合。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植物、植被保护
1、施工区域植物、植被应尽量保护,避免过多破坏。
必须动土施工的区域,应准确放样,确定动土边线,开挖的土石方应确定堆弃边线,严格按施工图施工。
禁止超范围破坏植物、植被。
2、环境脆弱的区域,植物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更应严格施工操作,必要时编制《作业指导书》。
施工前对开挖范围和植被预先进行移植、保护,结构物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夯填土石,回植植被并养护。
环保处理应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严格技术交底,按环保管理方案等要求实施,并在工程日志上做好记录。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设置应尽量选择植被较少的非耕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并办理相应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驻地生活区应适当绿化和美化。
施工结束时要及时退耕还田、还草和植树植草,恢复植被。
尽量减少在自然保护区内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第三十六条野生动物和植物的保护
1、施工期间,不得伤害和损害野生动物和植物,如遇到珍稀野生动物、植物应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不得围捕、采挖野生动物或植物作为宠物或观赏物。
禁止捕食野生动物。
2、在野生动物繁殖季节,加强对施工人员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施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