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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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实施方

为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区、州《关于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发票查询系统的意义
近年来,税务部门紧密结合实际,加强发票管理,有力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为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但从目前情况看,制售、贩售、倒买、倒卖、使用假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漏洞。

推行发票查询系统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从根本上打击制售、贩售、倒买、倒卖、使用假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有效手段。

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维护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发票查询系统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行发票查询系统,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县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推行发票查询系统的范围
按照“全面采集、集中比对、多途径查询”的原则,在以下范围内推行发票查询系统:
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保管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单位。

依法接受各种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纳税人、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县部队、兵团农牧团场等。

三、软件使用和安装
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软件使用和安装由县地税局负责统一给自开票纳税人、受票人安装,并负责培训相关操作知识。

四、发票信息的录入要求
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录入时间
1、新版发票。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的发票信息,包括发票领购、发售信息、代开发票信息、自开票信息、接受发票信息等,于20XX年6月30日前补录完毕。

2、旧版发票。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的发票信息,包括代开发票信息、自开发票信息、接受发票信息等,于20XX年9月30日前补录完毕。

3、受票人、税务机关新版发票信息于20XX年6月30
日前补录完毕,旧版发票于20XX年9月30日前补录完毕。

税务机关发票信息录入范围
1、对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期间代开和纳税人自开的下列发票信息:
《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的存根联信息的录入。

2、自20XX年10月1日起,除《新疆定额发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过路过桥发票》外录入的新版发票信息。

受票人发票信息录入范围及要求
1、自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期间,除税务机关发票信息录入范围中7种发票外,还包括《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等发票联的信息录入。

2、受票人发票联录入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

3、受票人自20XX年10月1日起,录入所有新版发票信息。

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经实行比对的发票不再录入。

20XX年未比对的发票以及旧版《新疆公路运
输统一发票》应当全部录入。

从20XX年3月31日起,当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首先应通过自开版录入已领购发票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查验程序比对正确后,方可发售发票,若未录入发票信息的自开票纳税人不得发售发票。

发票信息录入差错率不得超过3%。

电信、保险等专业发票信息暂不录入。

变更、注销等企业发票补录信息,厂凡在发票法定保存期的,按要求录入。

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正式运行后,自开票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交销期限将录入的发票信息随同发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受票人为非纳税人的,按季报送,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日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受票人是纳税人的,按月报送,次月十日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财政、审计部门在对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审计时,把接受发票情况作为检查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检查,防止虚假发票报销入帐。

五、法律责任
开票人、受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发票信息,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开票人、受票人有意漏报、瞒报、拒报发票信息,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地税部门在发票查验比对过程中,发现伪造发票、变造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等问题发票时,按照《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发票,搜取证据,共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涉及非纳税人的,及时向财政、审计等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六、查询和举报途径
开票人和受票人对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信息均可通过新疆地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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