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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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农发行字[1999]214号颁布日期:
1999-10-11 执行日期:1999-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
行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职能,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及时
供应,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促进收购资金实现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
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信贷资金管理。
第三条信贷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信贷资金的筹集与运用。
主要包括:信贷资金需求预测,借款
计划的编报;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和系统内借款的资金管理;信贷资金的调拨、资金
头寸管理和资金协调营运;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考核。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统还、分别平衡”的管理方
式。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保证资金供应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统一、资金运动与信贷活动变
化相一致和统一调度资金与合理安排使用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资金营运管理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有:资本金、向中央银行借款、
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财政性专项存款、企事业单位存款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运用于信贷投放、联行汇差清算、同业往来资金占用的清算。
第七条各级行要在信贷资金需求预测的基础上,按年分季编制借款计划。
信贷资金需求预测的范
围包括资产方项目和负债方项目。
资产方主要项目有:各项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
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负债方主要项目:企事业单位存款、专项存款、同业存放、系
统内存放款项(向上级行借款)。
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报借款计划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各分支行编制系统内借款计划(见附表一)。
第八条总行负责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发行金融债券或进行其他符合规定的筹资活动,并统一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或清偿债务。
各分支行的信贷资金需求,原则上通过向上级行增加系统内借款解决。
第九条系统内借款计划的编报依据:
(一)总行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上级行核批的信贷计划和资金头寸限额。
(三)存款增减预测。
重点考虑财政拨补资金到位情况。
(四)信贷资金营运变化规律。
(五)其他影响借款增减的因素。
第十条系统内借款计划以按季分月的编报方式实行季度编报,季初10日内上报总行。
系统内借款计划,是各级行筹措资金和请调、调拨、调剂供应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各级行要在信贷计划之内,根据借款计划和资金头寸状况,及时调度资金,保证信贷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资金清算等业务的正常开展。
超信贷计划的资金需求,要经上级行批准调增信贷计划后安排资金。
第三章资金头寸管理第十二条资金头寸的主要构成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轧差额。
第十三条资金头寸实行限额管理。
上级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行核定资金头寸限额(见附表三)。
限额不足时,由下级行提出申请(见附表四),由上级行酌情调整资金头寸限额,或由上级行根据限额执行情况直接调整下级行资金头寸限额。
超限额的资金要及时归还上级行借款。
第十四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依据:
(一)信贷业务量。
即各项贷款、各项存款(含专项存款)余额的占用情况;一定时期内企事业单位存款、专项存款的收、付发生额情况。
(二)信贷收支规律。
即年度中间不同季节资金投放、回笼趋势。
(三)营业机构数量及分布状况。
(四)交通通讯条件等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资金头寸限额的适时监测。
各行要加强对所辖行资金头寸限额执行情况的监测,平衡辖内资金余缺,指导所辖行资金头寸限额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资金头寸报告制度。
各级行要指定专人负责资金头寸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报表需经
计划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才能上报(见附表二)同时各级行对所辖行的资金头寸上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省级分行的资金头寸何时上报总行,由总行根据情况另文规定。
第四章信贷资金的调度管理第十七条资金调度范围主要包括:上下级行之间系统内借款的减少或增加,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及其他资金的调出或调入;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还款;同业往来的资金清算等。
第十八条信贷资金调度管理的要求:
(一)按系统内借款计划指导调配信贷资金;
(二)按资金管理程序调度资金;
(三)按资金头寸限额管理规定调拨资金;
(四)按信贷资金、财务资金统一调度,分别平衡的要求调度资金。
第十九条信贷资金调度程序:
(一)匡算资金调拨金额。
各级行要随时对未来一定时期(一般3至5天)的存、贷款增减变化情况,以及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中的主要相关科目的变化情况进行准确匡算,根据资金余缺变化情况确定资金调拨金额。
(二)向上级行请调资金和归还系统内借款。
根据确定的调拨金额请调资金。
各省级分行请调额度在5亿元以上的要提前两天向总行提出申请,5亿元以下的提前一天申请。
总行原则上逢星期五不下拨资金。
各级行请调资金,必须填报“资金请调单”(见附表五),经资金管理经办人、计划部门负责人、本行主管计划工作的行领导签字、盖章,并加盖资金调度专用章。
省分行归还系统内借款要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并及时将“通知书”的第二联寄总行资金处。
(三)上级行受理。
上级行对下级行提出的资金申请,要认真匡算,审查资金用途;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资金调拨手续;申请资金金额确定后,由调出行资金计划部门填制“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一式三份。
(四)资金入账。
调入行计划部门要主动通过会计部门了解本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余额情况,查询确认资金是否入账。
第二十条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
联行汇差资金实行按旬清算,采取实划资金或与系统内借款对转两种方式进行。
总行与分行的汇差清算根据总行《关于加强联行汇差资金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7]219号)规定执行。
省级分行需通过转账方式予以清算汇差资金时,要求在旬后4日内由付差行将信贷资金请调单(注明清算汇差字样)电传总行资金处,申请系统内借款清算汇差;收差行要就应收汇差的处理
及时与总行资金处联系,以便及时清算资金。
分行与其所辖行的汇差清算,由各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系统内借款利息的清算与划缴。
系统内借款利息实行按季缴付。
各行的系统内借款利息,要按实收企业贷款利息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的金额划付总行。
可采取实划资金或与系统内借款对转两种划付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分行与其所辖行的划付清算方式,由各分行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信贷资金调拨台账管理。
各级行资金计划管理部门要做好信贷资金调拨登记台账管理工作,配置专职资金管理人员进行台账登记管理。
对上级行和所辖行调出、调入信贷资金,要按调拨资金的金额、利率、日期等内容逐笔序时进行台账登记,定期与上级行、所辖行、本行会计部门进行核对,发现有误及时查清原因,予以纠正。
对发出和收到的“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按序列保存,以备核对。
第五章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的监测、分析与考核第二十三条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监测。
各级行要加强对所辖行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的监测。
监测的主要内容是:
(一)信贷计划与信贷资金配置情况的监测。
(二)资金头寸限额执行情况的监测。
(三)系统内借款增减变化情况的监测。
(四)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信贷资金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各级行要对所辖地区报告期资金营运的特点,信贷资金的筹措及使用的投向、投量进行分析,及时了解影响信贷资金合理运用因素,财务资金、信贷资金分别平衡的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产、负债结构分类平衡分析。
重点以资产、负债各自内部组成项目分布情况为基础,分析其结构变化对资金营运的影响,检查信贷资金来源是否正常,信贷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情况发生。
(二)资金流量分析。
主要对一定时期内资金流入流出数量进行分析,重点分析资金下拨、回笼情况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资金头寸占用结构分析。
分析影响资金头寸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头寸资金占用形态。
重点检查头寸限额执行情况及头寸占用结构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信贷资金营运情况考核。
各级行要定期对其所辖行的资金营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信贷资金运用情况;
(二)资金头寸限额执行情况;
(三)资金头寸报表上报情况;
(四)系统内借款计划上报情况。
第六章资金管理纪律及处分第二十六条信贷资金管理纪律。
(一)真实、准确、及时上报资金头寸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适时做好资金监测,平衡好辖内资金,把头寸资金控制在限额之内,超限额的资金要及时上划。
(三)资金不足要在信贷计划内及时申请,不能因资金不足而影响正常的业务开展。
(四)各级行原则上不得向当地人民银行借款;不得参与资金市场及从事资金拆借等其他融资活动;
(五)不得用信贷资金垫交系统内借款利息;不得以其他形式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六)实行业务代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库存现金科目不得反映余额。
第二十七条处分。
为保证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行必须严肃资金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督促其及时纠正,并视不同情况,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追究当事人或主管领导责任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季度系统内借款计划表
分行:金额单位:亿元
------------------------------------------------------------|资产|季初|本季|其中:|负债及所有|季初|本季|其中:|||||-----------||||-----------||项目|余额|计划|月|月|月|者权益项目|余额|计划|月|月|月||-----------|--|--|---|---|---|----------|--|--|---|---|---||一、各项贷款合计||||||一、企事业单位存款|||||||-----------|--|--|---|---|---|----------|--|--|---|---|---||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二、专项存款|||||||-----------|--|--|---|---|---|---
-------|--|--|---|---|---||三、现金||||||三、系统内存放款项|||||||-----------|--|--|---|---|---|----------|--|--|---|---|---||四、存放同业款项||||||(向上级行借款)|||||||-----------|--|--|---|---|---|----------|--|--|---|---|---||五、存放系统内款项||||||四、同业存款款项|||||||-----------|--|--|---|---|---|----------|--|--|---|---|---||六、其他||||||五、其他|||||||-----------|--|--|---|---|---|----------|--|--|---|---|---|||||||||||||||-----------|--|--|---|---|---|----------|--|--|---|---|---|||||||||||||||-----------|--|--|---|---|---|----------|--|--|---|---|---|||||||||||||||-----------|--|--|---|---|---|----------|--|--|---|---|---||合计||||||合计||||||------------------------------------------------------------
注:1.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轧差编报。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存放同业款项净额的合计计划编报时按头寸限额编报。
制表单位:3.分月计划只编报系统内存放款项(即向上级行借款)项目。
制表时间:
附表:二资金头寸报表
年月日
行名:金额单位:万元
-----------------------------------------------|上级行|资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同业往来||||------------------||--------||核定|头寸占用||其中:||轧差|存放|同业||||余额|---------------||||||头寸限额|合计||分行|地市行|县行|现金|余额|同业|存放||-----|------|--|----|-----|----|----|--|--|--|||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