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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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08.12
•【字号】穗劳社医[2005]5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5]5号)
各有关单位、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为进一步减轻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9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原来20元/床·天调整为30元/床·天;处级及处级以上级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上述标准为基数,按处级人员1.5倍、副厅(含广州市副局)级人员2倍、正厅(含广州市副市)级人员2.5倍、副省级以上人员(含副省级)3倍的标准确定。
不同级别医院上浮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
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结算。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