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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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尾矿库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6〕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备案。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陇南市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全市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地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陇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发生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5事件分级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
1.5.2 Ⅱ级(重大)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
(2)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
(4)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件。
(5)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1.5.3 Ⅲ级(较大)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相邻市州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
1.5.4 Ⅳ级(一般)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一定经济
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陇南市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督考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陇南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市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指挥Ⅲ级(较大)以上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全市突发尾矿库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接收、核实、报告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督促县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工作。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信息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参与调查较大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参与较大突发尾
矿库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修订市级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市级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市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与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落实生产安全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流域(河流、河道)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工程选址、建设和组织实施;参与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XXX舆论宣传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援经费。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追究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检查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应急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的保护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市文广新局: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XXX舆论宣传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人员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排。
市商务局:负责调运生活必需品。
市督考局:对县区、市直部门落实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
陇南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2.2.4现场工作机构
设立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县区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
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组织调配人力和物资,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负责事件信息的报送,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
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稳定组、人员转移安置组、新闻宣传组、专家评估组、事件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具体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
①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污染物扩散范围、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②应急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建市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降低已造成的污染;确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
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协调武警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③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抽调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防范集体中毒。
④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抽调人员组成。
指导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调拨配送应急救援物资;提供抢险救灾、灾害评估所需地图和测绘技术保障。
⑤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的信息发XXX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⑥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管控事件现场和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群众和涉事单位、地方政府矛盾纠纷化解,防止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⑦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抽调人员组成。
制订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群众,做好人员安置,保障群众生活必须品和相关物资供应。
⑧专家评估组
由市环保局组建的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
参与事件应急处置、隐患排查,为应
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⑨事件调查组
由市督考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调查事发地周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排查事件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⑩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
继续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尾矿库责任企业主要承担监测、预警预报任务。
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环保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牧、林业、卫生计生、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3.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措施等。
3.3 预警系统
建立尾矿库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完成全市在建、在用尾矿库资料系统录入,实现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全覆盖。
建立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资料库、应急处
置数据库、生态安全数据库、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4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3.4.1 Ⅰ级预警(红色)
市、县区环保部门报告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
3.4.2 Ⅱ级预警(橙色)
市、县区环保部门报告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
(2)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
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
(4)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件。
(5)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3.4.3 Ⅲ级预警(黄色)
市、县区环保部门报告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相邻市州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
3.4.4 Ⅳ级预警(蓝色)
市、县区环保部门报告的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3)对森林、草地、湿地等重要生态环境及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态破坏事件。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尾矿库生产企业在采取应对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初步认定为Ⅲ级(较大)以上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在2小时内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报告。
县区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
不得超过2小时,确实难以在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的,应在1小时内先行预报。
一时无法判明级别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Ⅱ级(重大)或者特别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跨省区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2 分级响应机制
对应突发环境尾矿库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Ⅳ级预警)、Ⅲ级(Ⅲ级预警)、Ⅱ级(Ⅱ级预警)、Ⅰ级(Ⅰ级预警)四级。
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预警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市环保局报告情况。
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预警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环保局报告情况。
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预警的,由市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及省环保局,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同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预警的,市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及省环保局,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同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置
4.3.1环境应急监测
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按照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事件发生地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部门配合开展应急监测,必要时,向省环境监测机构和邻近市(州)环境监测部门请求检测仪器、技术及人员支援。
4.3.2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5。
4.3.3转移安置人员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涉险人员疏散或撤离到安全地带,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3.4医疗救援
对灾区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超出当地救治能力的危重伤员,要及时转运异地医院进行救治。
4.3.5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3.6信息发布
市尾矿库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7安全防护
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4.3.8应急终止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得到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状态终止后,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后期评估工作;经专家组审定事件影响已消除的,应停止环境应急监测,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奖励与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同时,形成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保障网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尾矿库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区政府对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安排好应对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处置专项资金,保证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需要。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依托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7.2责任与奖惩
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落实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
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漏报尾矿库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是指通过突发尾矿库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环境风险预判别环节,识别出的环境风险大、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监督、督促尾矿库企业深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尾矿库。
环境风险:是指尾矿库在运行期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在尾矿库运行期间,因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缺陷。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向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降低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