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应当发挥“两个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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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hi 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应当发挥“两个积极性”
◎张维胜(山西大学音乐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我国目前已经成立的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全是总部设在北京、各省均不设分支机构、收费由指定的 代理人进行、与各省市无关的一种只有“一个积极性”的“垄断”组织。

当前,其已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一是覆盖 面窄,中下层权利人意见大;二是著作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决策常常脱离当地实际,导致作品使用者情绪对 立,失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四是重收费轻服务,导致作品使用者不满意。

对此,笔者建议在各省市设立一个由当 地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集体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并成立各集体管理组织对应的分支机构,并统一管理各 集体管理组织在本省市的作品使用费收缴工作。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一个积极性” "两个积极性”作品使用费收缴
【中图分类号】G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19)12-084-04
[DOI] 10.l3786/l4-l ()66/g2.20l9.12.0l3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法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对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普及和提高公众著作权 保护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推进著作权集 体管理工作中,如何打破只有“一个积极性”的垄断,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当前亟待解决 的大问题。

一、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最大的弊端 是不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音乐、音像、文字、电影、 摄影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负责五个不同行业 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按照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行业只能成立一个集体管 理组织,负责管理本行业全国范围内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一个省几乎相当于欧洲 的一个大国。

在这样的国度里,一个组织要管到全国, 最好的办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各省市成立分支 机构或者专职的办事机构。

但时至今日,各个集体管理 组织都没有这样做。

相反,他们大都是委托当地的相关 部门代为收取使用费,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 简称音著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
协),以及电影、摄影四个集体管理组织,都采用的是
这种办法。

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 协)则是把全部收费责任承包给天合公司,由天合公司
直接派人分赴各省市代替自己收费。

这两种做法的好处 是节省成本,能降低管理费用,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即谈不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了 O
为什么集体管理组织都不愿在各省市设立自己的办
事机构呢?是他们认识不到设立专职办事机构的好处 吗?答案是否定的。

仅以某市版权局为例即可说明这个
问题。

2001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 作者信息:张维胜(1969—),男,山西昔阳人,山西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音乐教育、音乐传播研究。

①参阅《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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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修订后的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该省版权局也把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当做一项分内工作来抓。

2002年10月,该省版权局获得音著协的授权,在该省版权协会设立音著协该省的代表处,负责该省范围内的文化娱乐等各行业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缴工作。

2003年3月,经该省代表处申请并获得音著协批准,又在市版权保护中心设立了音著协某市代表处,负责某市范围内的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缴工作。

市代表处经过努力,获得市文化局的支持,在其管辖的六个城区文体局的配合下,对市内100多家卡拉OK歌厅的经营户进行培训,宣传音乐版权收费的法律依据和重要现实意义。

从2004年年初开始,该省城的娱乐行业经营户多数同意缴纳音乐作品使用费,当年的收缴总额达30万余元。

此后,市代表处还主动向大型商场和饭店做宣传,动员他们缴纳音乐作品使用费,得到该市企业的响应,作品使用费的收缴额迅速上升。

到2006年年底,他们全年的收缴额达50余万元。

从现在看,这是他们音乐作品收费史上数额最高的一年。

不过,就以这一年的情况来说,按照和音著协的约定,各地上交使用费的10%返还当地作为管理费。

那么,返还给该省的也不过五万余元。

而要在某市单独设一个办事机构,就以一间房、三个办事人员算,房租、工资等各项费用加在一起,至少也得10万元。

因此,不是集体管理组织不想设立自己的办事机构,而是需要投入的成本太高,设不起。

虽然,目前某市代表处还在运作,但从2006年以后,他们就按照音著协的要求将歌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收费工作一律交给音集协,自身只剩对商场、饭店以及临时演唱会的收费管理。

现在,他们音乐作品使用费收缴额已缩小到六七万元。

至于该省版权协会设立的音著协该省代表处,从2006年后即撤销,不再过问此事。

二、只有“一个积极性”的集体管理体制弊病多
1.覆盖面窄,中下层权利人意见大
我国虽然已经成立了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种类数量不少,但被吸收加入这些组织的著作权人主要是国家级的著名词曲作者、歌手和作家等,而大多数处在中下层的音乐人和作者们有的是没有被吸收加入,有的即使加入了,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为其作品使用费没有人收也没有人愿意交)。

在我国,有上百种地方戏曲的著名演员们的演唱作品,在省市以下的各级电台、电视台,几乎是天天播放的。

可这种播放,却一律都是免费的。

反过来,同样的电台、电视台,如果是播放国内外创作的歌曲和背景音乐,只要作者和演唱者是音著协或音集协会员的,电台、电视台都要按照规定向集体管理组织交费。

②一样都是演唱和演奏音乐作品,
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让地方戏剧的演唱者和作者们如何接受?
2.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国有一万多家报社期刊社。

⑴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报纸期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叫法定许可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全国的报纸期刊几乎天天要转载摘编大量著作权人的作品,可是依法向作者支付报酬
的,据有关方面专家估算不足30%。

即使在文著协正式成立后,这种状况也并没有多少改变。

以至于国家版权
局在201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说明中也说:“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20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保障?固然报纸期刊出版者不愿意付酬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作为专门代表著作权人收费的集体管理组织能没有责任?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它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使用了作品的报刊出版者既然不愿意支付报酬,作为著作权人代表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什么不出面索要或者提起诉讼呢?各省市版权部门是代收者,对
他们而言,可获得上交总额8%的返还费用,以增加福利。

有的地市以下报纸,每周要出文摘版、周末版或者星期版,但这些版面只在当地发行,上交样报时并不交,以防有关部门看到要收费。

如此一来,权利人的权利就丢到脑后了。

此外,设在该省局版权处的文著协代办处由于工作太多,顾不上向各刊物收费,从上述情况看出,靠委托各省市相关部门代为收费这个办法,是无法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

3.决策常常脱离当地实际,导致作品使用者情绪对立,失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我国的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设在北京,他们对各省市的实际情况了解有限,导致做出的决定常常脱
②参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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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实际。

比如各地歌厅的收费价格究竟如何确定,国家版权局经过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为每平方米12元,③但音集协最初执行此标准时,遇到很大反对声浪,后来经实地调研,改为每平方米八元。

但中西部不少省份的歌厅老板仍然意见很大。

他们说,现在生意不好做,来歌厅里唱歌的人越来越少,有一半房间经常是空着的,若还是按所有房子的总面积收费,是很难有利润的。

2009年以后,某市代表处在几个使用音乐作品的商场和饭店安装了音集协开发的VOD点歌系统,可这套系统需定期维修,否则用不了几天就会坏,某市出不起维护费,只好停用,直到2015年,都是这种情况。

据说歌厅里用上了点歌器,可以按照歌曲的点唱次数计费,但还有个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问题,不能全按北京市的标准计费。

真正掌握好这个标准,需要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

这里讲一个真实案例,2011年10月30日,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张某在省体育中心体育场组织一场名为“感恩心相伴群星演唱会”的演出,代表处的同志在看到报纸上登的广告后,第二天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并对演唱会进行了录音,然后找到张某本人,告诉他演唱会有八首曲目侵犯了音著协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合法权益,应当补交作品使用费。

几经交涉,市代表处做了很多工作,但音著协态度强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8万余元以及原告合理支出6966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该商贸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岀共计五万元。

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但张某始终拒绝执行判决,待某市中院执行庭强制执行时,该商贸公司早已与其所在商务大厦解除租赁协议而消失得无影无踪,由此导致音著协不但毫无所获,而且还赔上近七千元的合理开支。

4.重收费轻服务,作品使用者不满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为使用者提供方便。

但当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过分突出收费,轻视服务。

当然,收费也是一种服务,是为著作权人谋利益。

但在做好收费工作的同时,为作品使用者提供便利和服务,也是集体管理组织一项分内工作。

然而,由于重视不够,加之在各省市又没有专职的办事机构,对使用者的服务常常是口惠而实不至。

曾经发生在某出版社的一件事,就很能说明问题。

伺2014年9月,该社决定岀版《现当代诗歌散文名篇文丛》一书,并聘请文学界名家确定了入选作品名单。

为了赶在当年春节前岀书,他们和文著协联系,希望能获得这些作品的作者授权。

文著协很快通过电子邮件发来两份格式合同,一份是《汇编作品委托协议书》,一份是《稿酬转付协议》,他们告诉出版社,所需获得作者授权的作品,需经文著协审核后,作者属于文著协会员的,可填入《汇编作品委托协议书》附件中,作者不是文著协会员的,填入《稿酬转付协议》附件。

文著协强调,双方必须先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先交纳稿费、邮寄费等项费用的60%,然后才能发出作者的授权书。

但出版社在合同上签字后,却因文著协分管该项工作的同志出差了,以至于一直拖到当年11月下旬双方才完成合同签订手续。

紧接着,出版社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交付款项的60%打到了文著协的账户上。

可是,出版社急需的作者授权却一直等不来。

岀版社几次打电话催促,中间还借派专人到文著协催问,得到的答复却是作者正在修改。

文著协在合同中要求,岀版社务于2015年3月底前出书。

可是,直到2015年的4月1日,出版社才收到部分作品的授权书。

三、要建立能够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集体管理体制
目前,针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诸多问题,各方提出不少改革意见。

其中提出最多的一条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这个意见没有错,竞争才有生气,竞争才能搞活。

但是,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这个建议并不可行。

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数量最大的音乐作品来说,目前社会使用量较大的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均已被吸收加入了音著协或音集协,没有被吸收加入的多为中下层的相关权利人。

如果依靠收缴这部分权利人的作品使用费提取的管理费,是很难维持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的。

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也是无法与音著协、音集协展开竞争的。

这也是《条例》规定的各省市可以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支机构却都没有成立的原因所在。

至于把已经成立的五个集体管理组织分拆成几个让他们相互展开竞争,为此引发的 争执和乱局,也不是我们这样的集体管理起步时间不长
③参阅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卡拉0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④参阅山西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并民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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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应当承受的。

此外,在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中提出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问题,更是文不对题。

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只会强化垄断,加剧当前存在的闻题。

笔者认为,任何制度建设,都要以便于发挥“两个积极性”为依归。

只要中央和地方都有积极性,并不一定非要相互竞争,上下拧成一股劲。

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是不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需补上这个短板。

因此,建议在各省市区建立一个统一的综合性的集体管理机构,起步时作为事业单位,政府给予场地、设施以及启动经费等一次性投入,运转一年后即可自负盈亏。

而国家现有的五个集体管理组织在各省市区的作品管理和收费工作,全部由这个机构承担,收缴的作品使用费上交后的返还比例由双方商定。

同时,这个机构要参照《条例》的规定,成立以音乐作品为重点,包括文字、摄影、电影等五类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支机构,吸收本辖区范围内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各类权利人入会,以维护他们的权利。

这个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受各省市区政府版权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类似于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它的宗旨是推进本辖区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改变各省市区在这项工作上的现有局面。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能快速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有效保护各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各地的作品使用者提供便利,从而为当地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国家新闻出版署.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N].中国新
闻出版广电报,2018-08-06(002).
[2]马军艳,王葆柯.集体管理应让作品使用更便捷一从两份格
式合同说起[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5-08-20(006).
Giving the”T wo Initiatives"Full Play and Promoting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 opyrights ZHANG Wei-sheng(School of Music,Shanxi 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Abstract:At present,there are fiv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established in China,and all of them are located in Beijing,which means no branches are established in each province.The fees are collected by designated agents.They only have"one initiative"and they are the type of"monopoly"organizations that have no relationship with any provinces or cities.Nowadays,as the matter of fact,it has exposed serious drawbacks.Firstly,the coverage is narrow,which makes the middle and lower rights holders greatly dissatisfied.Secondly,the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are not guaranteed.Thirdly,decision-making is often far away from the actual local situation,leading to emotional opposition of the users of the works,and the occurrence of mistaken cases now and stly,paying attention to charging royalty fee and ignoring service lead to the dissatisfaction of the users.Therefore,the author proposes to set up a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stitution that is directly manag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in each province or city,who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branches corresponding to each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and to unify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n terms of the collection of copyright royalties.
Keywords:copyright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one initiative”;"two initiatives**;collection of copyright roy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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