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蔚视野帖子—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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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蔚视野帖子—现金流量表
【版权属于会计视野或chenyiwei,总之不属于我。


1、应收票据背书
问题: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没到期前背书出去是否要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里反映?
回答:一般不用模拟两笔现金流量的。

2、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保证金是否算现金
问题:银行承兑汇票、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存入的保证金,是否算现金?
我的理解:1、应收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不算现金等价物;2、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存入的保证金也不算现金(因为该款项是不能随意支付的)。

不知对不对?希望大家给出答案的时候能给出详细理由,谢谢!
回复:当然不能算,因为是保证金,在承兑汇票的义务解除前,你无法支配。

回复:赞同楼上网友意见。

判断某项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是否构成“现金”的关键在于:能否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支付用途。

回复: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否应从“现金”中扣除,建议按以下原则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可以用于支付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从“现金”中扣除。

反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不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从“现金”中扣除。

回帖问:最近我们所一个IPO实务就是这么操作的。

但个人不太理解,而且操作起来很麻烦。

回答:1、保证金资金的使用是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在这个期限范围内,企业是对这笔资金是没有支配权的,所以不能算现金等价物(赞同楼主说的3个月的界限去区分)。

2、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去银行贴现或承兑,才能变为企业可支配的现金,所以在此之前,也不能算现金等价物。

即使企业将此汇票背书出去,也要等到贴现或承兑时才可以算此笔应付款项已经支付。

3、承兑汇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问题:请教一下,货币资金中用于开立信用证而存在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按照准则解释应该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对吧?如果我的理解正确,那么也就是报表上货币资金两年的变动数应该不等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数对吧。

那么这些保证金也就是其他货币资金的变动我们应该放在哪个现金流量表明细中呢?是否可以放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如果是质押的定期存单,又应该放在哪个活动中?
回答:这个问题讨论过多次。

一般情况下,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开立时应当可以辨明是用于支付材料款还是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等,应根据所对应的票据的支付用途列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项目中。

完全基于融资目的开立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保证金的支付作为筹资活动。

4、贴现利息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的反映
问题:我在实务中一直都将贴现利息支出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而且以前在CPA教材中该项目也是放在经营性现金流中的,但不知道该处理方式的依据在哪里?哪位达人能帮我解答这个问题?谢谢
回答:无论贴现银行是否有追索权,都是以扣除贴现息之后的净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

所以贴现息对应的现金流量一般不单独反映,而是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或者“借款收到的现金”的减项。

5、定期存单
问题:1、普通的大额定期存单属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本金的收付、利息的收取的现金流量归属于什么类别?
回答:一般理解,在中国目前实际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或者在一定的通知期限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通常仍然归类为现金。

不受期限三个月的影响。

期限三个月是针对现金等价物的规定。

如果明确不能提前支取的,不能作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而且,就算可以转让,这种定期存单的流通性一般比应收票据差,而应收票据已经不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了。

6、定期存款
问题:将收到其他单位转来的经营性货币资金存为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在现金流量表附表里的“其他”项目反映吗?
回答:如果该定期存款继续作为现金的,则对现金流量表无影响;如果系为了获取相对活期存款而言较高的利息收入而准备持有至到期,而不是作为短期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则不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转为该定期存款时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对附表也没有影响。

问题:关于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问题
回答:《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在对货币资金进行注释时,如果有抵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决定了定期存款不应被视为“现金”,而那些已经被设定抵押或冻结的款项,则由于其变现有客观限制,更加不符合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里现金的定义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会计上所说的现金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中随时可用于支付的部分,也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支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应注意的是,不能随时支付的定期存款属于投资而不是现金,而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不是现金,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可视为现金。

定期存款正如以管理部门的意图划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样,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要看管理部门的意图。

当管理部门决定将资金变作定期存款时,实际定期存款上是进行了一笔投资,如果管理部门在存款到期前取回,实际上是投资的收回。

所以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

它与通知存款不同,通知存款在存款之前,定期存款就有企业与银行的协议,该协议表明了企业管理部门已经考虑了这笔存款的目的—在未来某一时间(指未到期之前)支取,所以当企业未到期之前支取现金时,定期存款可以视为现金形式的转化,而不是投资的收回,所以通知存款应属于现金。

此种观点,与《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制度讲解》一致。

问题:如果将定期存款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不能视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回答:定期存款是否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现金”,关键是看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财务能力。

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和财务能力,则表明企业持有该定期存款的目的是通过牺牲流动性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息收入,不是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使用,这时定期存款即使可以提前支取,也不作为现金流量表上的现金;相应地,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具有投资收益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定期存款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收入。

如果管理层持有意图不明确,可能提前支取以满足短期现金需求的,则此时的定期存款本质上具有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特征,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作为现金的组成部分,利润表上最多只能按活期利率计提利息或者基于重要性不计提利息收入。

回帖问:如果管理层持有“定期存款”至到期的意图是明确的,且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持有至到期,是否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列报?
因为现在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也是可以随时改变期限(即随时支取的),只是可能会牺牲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

回答:不建议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列报,因为虽然具备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和财务能
力,但定期存款本身不具备活跃市场,应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性质。

回帖问:如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性质的,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在哪个报表项目列报比较合适?
回复:可根据期限反映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项目中。

同时在附注中披露其业务内容、合同条款等。

回帖问:如将定期存款根据期限反映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项目中。

同时在附注中披露其业务内容、合同条款等。

个人认为,恐怕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会动怒。

误解会计上将定期存款业务变为一项投资业务。

对外投资可是要根据权限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回答:转存定期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从经济实质看,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只不过在法律上决策程序较为简单,与证券监管角度的“投资”概念上存在差异。

问题:现流表中定期存款应如何填列?定期存款的利息如何填列?通知存款如何填列,通知存款的利息应如何填列?
回答: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的列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持有意图,即企业是以持有至到期以获取高于活期的利息收入为目的,还是作为短期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使用。

本版面上以前有过类似讨论,你可以搜索一下。

7、委托贷款
问题:新准则下,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企业委托贷款是否视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在投资活动中体现收付)?新准则下委托贷款在报表中如何列示?
回答: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四分类的角度讲应该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所以通常根据其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原因:符合收入准则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之内。

相应地,收到利息可以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的现金流一般作为投资活动列报。

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上是可以分离的。

备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以比照1301 贷款科目,单独设置"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问题:应用指南上说,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那委托贷款科目是否可以单独在报表上列示?另外委托贷款的利息是否可以作为投资活动的投资收益处理?
回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因此,如果委托贷款余额较大或者性质特殊的,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上增设项目予以单列。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不再视作一项投资,而是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因此其利息在利润表上也不作为投资收益。

相应地,其利息的取得可以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

但其本金的放出和收回仍然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回帖问:陈版主,您说的“其利息的取得可以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是指在现金流量表里面作为经营活动列示,还是要要将其单独列示为经营活动收入,如:其他业务收入。

另外,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列示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中呢?谢谢~~
回答: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也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范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因此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更为合适。

实际上,一般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IFRS下的报表中也是作为other income或者interest income列报的,只是国内一般基于过去的习惯冲减财务费用而已。

现金流量表上,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作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

回帖问:本金的支付和回收作为投资活动,而产生的利息却是经营活动,这样会不会在处理口径上有些不一致呢?
回答:在IFRS下的现金流量表中,与本金相关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活动,而与利息、股息收入相关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委托贷款的问题现在确实有些麻烦。

从三类活动的定义上讲,“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所以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当是分别符合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定义的。

回帖:楼主不妨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找找案例,我所知的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其利息也在投资活动中体现。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按这几个条件,委托贷款都符合的。

回答:要注意: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该金融资产本身应当有活跃市场。

这一点已经在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中得到确认:
(四)按会计准则要求对特定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和后续计量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定义,结合公司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金融工具的特点等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同时应有活跃的市场,可以取得其市场价格。

回帖问:陈版,国内信贷市场算不算活跃的市场,通过信贷利率计算最低的市场价格是否可行?按信贷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的市场价格是否可行?以此比较,我觉得还是可以
的。

回答:不一定。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仅处于试点阶段,并且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国内的信贷市场不能算作活跃市场。

8、现金流量表中汇率变动
问题:现金流量表里,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是不是填“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明细科目的数据啊。

回答:“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的发生额中,对应科目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部分。

包括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按期末汇率调整时产生的汇兑损益,以及实际发生结、购汇和货币兑换时发生的汇兑损益。

9、汇兑损益
问题:请教:我向银行贷款1美元,贷款日汇率1:7,偿还日1:8,我确认1元财务费用—汇兑损失,做借:短期借款7 财务费用 1 贷:银行存款8
请问:现金流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8,还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7,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1?
回答:现金流量应当按照该笔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所以你所说的案例应当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8。

10、关联方资金拆借
问题:陈版,借给关联方的借款(注:该关联方为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公司),该借款与经营业务没有关系,只是关联方短时间的资金拆借,且关联方不支付利息,请问这种情况是应该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还是应该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呢?
如果作为投资获得的,但又没有收取利息?还望解答该怎么处理?
回答:经营活动较为合适。

请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各类活动的定义加以分析(排除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三类活动的定义:
(1)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2)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3)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由于不计息的往来款并不以获取利息等投资回报为目的,因此不能称为“投资”。

(原先的2001版《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曾经对“投资”有过定义,即“企业为通过分配来
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因此,作为拆出资金的一方,把这类资金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是不合适的,比较适合于作为经营活动。

计息的资金拆借可以作为投资活动。

11、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哪类现金流量列示?
问题:(1)按《企业会计准则2008讲解》,收到的除税收返还的政府补助都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来列示;(2)具体问题,在境内会计准则下如何列示?
(2.1)收到的政府补助-贴息,作为何种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
(2.2)收到的政府投资补助(会计上不作为政府补助,作为投资补助,计入资本公积),作为何种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
回答:基本上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1、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收到时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2、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政府资本性投入的财政资金的,收到时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12、股票投资收益及相应营业税
问题:本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出售所得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现在我单位购买股票需要交纳营业税,请问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放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反映还是放在投资收益科目借方?
回复:按照配比原则,与投资收益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利润表上也作为冲减投资受益处理。

回帖问:若作为投资收益借方,现金流量表附表反映的是经营净流量为0,与主表反映经营净流量0是一致的。

若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现金流量表附表反映的是经营净流量为-6,与主表反映经营净流量0不一致的,差异怎么办?放在哪里合适?
回答:可以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备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7 号—现金流量表》第15 段,“主体出于交易目的可能持有证券和贷款,这种情况类似于主体为转售而特别购买的存货。

因此,购买和销售交易性证券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在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财务报告和审计警示公告》第12 期中也提到“当为交易目的持有证券(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被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贷款时,要求将与之相关的购买或出售产生的现金流分类为经营活动。

我们注意到此类现金流常常被不恰当的划分为投资活动”。


回帖问:本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出售所得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现在需要交纳营业税,请问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为什么要放在投资收益科目而不是营业税金及附加?有
什么证据吗?
回复:主要是考虑利润表上项目之间的配比关系。

回帖问: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我遇到这样的问题,但企业就不愿意调整,我没有办法说服他们?反而他们认为我是错的。

回复:明确的规定肯定没有。

只能用基于准则的逻辑推理和专业判断得出结论。

回帖问:能不能认为利得支付的流转税款不进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是对企业日常经营所得计提税款项?
回复:是这样的。

谢谢!
13、现金流量表附表(补充资料)中的“其他”
问题:在填制现金流量表附表时,我就是无法去判断在什么情况下需用将数据填制在其他项中?比如支付捐赠款5000元,我看人家将其放在其他中填列,但我就是不理解?
回答:间接法中“其他”项目很少用到,有一个例子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减少净利润但不影响现金流量,也不导致资产、负债的变动,所以就列在“其他”项目中。

对外捐赠支付的现金应当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对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方向和金额一致,因此不需要在间接法中调整。

以前有人把这类现金支出归类为筹资活动,这是不恰当的。

回帖问:国资委将此类支出的确是放在筹资活动中反映,我们也没有办法。

现若将此类支出的确是放在筹资活动中反映假设是正确的,则其支出是不是列在“其他”项目中?
回复:如果把捐赠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是正确的,则其对净利润有影响,但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影响为零,且不影响到其他经营性资产与负债,那就只有通过“其他”项目反映了。

回帖问:我举这个例子,主要是想咨询一下陈版主,在填制现金流量表附表时,怎样去考虑何种情况下,应填制在“其他”项目?
回复:“其他”项目一般都是很少用到的特殊情况,因此也就很难完整列举。

回帖问:这样去理解是否准确全面?
补充资料自净利润至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扣除了利润表中未支付现金的损益项目(如折旧、减值等),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损益项目(如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投资收益等),再加上不涉及损益的经营活动现金收支(如预收款等)。

其他项应该是填写与以上无关的项目,在一般情况下,其他项应为0,因为以上项目已经基本完整地构成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循环圈。

但在特殊情况下,会存在例外,如现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捐赠,主表应计入筹资活动,而补充资料并无单独项目,就只好放其他了,再如上面说的计入权益的所得税等。

回复:上段中对原理的说明基本上是合理的。

回帖问:实务中的总结,个人看法不知是否准确,还望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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