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鞍山市纪委、鞍山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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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鞍山市纪委、鞍山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纪委,鞍山市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2.06.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中共鞍山市纪委、鞍山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机关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处),中省直有关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处),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纪委、监察室(处):
现将《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鞍山市纪委
鞍山市监察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及国家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违反财经法规,设立“小金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应依照本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条截留财政、社会保障等资金或单位收入设立“小金库”,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条将“小金库”资金由个人保管或以私人名义储存,由少数人控制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将“小金库”资金供少数人支配和使用,挥霍浪费或用于其他违规支出,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伪造、涂改、毁损“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妨碍对“小金库”检查处理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
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贪污、挪用“小金库”资金的,按贪污、挪用公款论处。
第九条对设立“小金库”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审计、财
政、税务等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