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居民养老情况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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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乡居民养老情况调查研究
第一篇:中山市城乡居民养老情况调查研究
中山市城乡居民养老情况调查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家庭结构的缩小,老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养老最终成为了很多老人不可避免的选择。

我国的养老院起步较晚,为了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提高养老院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满足养老院老年人的多种需求,吸引更多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本文基于2017年中山市老年人养老情况调查数据,对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意愿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为推动社会养老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457(2018)04-0220-001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人口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

在“4-2-1”的家庭结构模式日益显现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在这种情况下,由机构养老提供养老照料的养老模式成为不少老年人养老的替代性选择之一。

然而,老年人对机构养老这一模式的需求意愿到底如何?又有哪些因素影响到老年人机构养老的需求意愿?机构养老模式应如何完善自身?这些问题的研究,既关系到养老机构的建设规模,也有利于针对目标人群的特征建设适宜的养老机构,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1]。

本文通过2017年中山市老年人养老情况调查数据,对此上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中山市各镇为单位随机抽5个镇,再从各个镇中随机抽取57个老年人共285名作为调查对象,共计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50份,有效回收率87.72%。

1.2 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自行编制调查问卷
问卷包括个体特征、家庭特征、身心健康状态、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等方面内容。

现场调查过程由统一培训合格的调查员负责组织
与质量监督。

1.3 统计学处理
用excel建立数据库,所有数据录入和核对完成后,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2.1 个体特征
本次共调查了285名60岁以上老人,收回有效问卷250份,其中男性128名(51.2%);女性122名(48.8%)。

60-64岁的81人,占32.4%,65-79岁的133人,占53.2%,80岁以上的36人,占14.4%。

农村老龄人口占总数的56.5%,城镇老人占总数的38.9%,暂住人口占总数的4.6%。

仍未结婚的有9.2%,初婚有37.6%,再婚有30%,分居有16.8%,配偶离世有6%。

文化程度较为分散,其中仅有0.8%文盲,15.6%为半文盲(识字但未上过学),21.2%为小学学历,28%为初中学历,25.6%为高中学历,8.4%为大专学历,0.4%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2.2 经济来源
对于经济来源的渠道和数量是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很重要的因素。

经过调查发现,62.8%的老年人主要经济来源为子女。

32.8%的老年人主要依靠?e蓄生活。

这类老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也许就会急需用光,没有了支撑点。

还有0.4%的老人是依靠配偶供给。

3.6%是有退休金,例如老师行业退休金额是一个可观的数字,对于这样的老年人,生活多数是怡然自乐的。

但是仍然有0.4%的老人无法支撑自己的生活,要依靠政府的救助才能勉强维持生活。

2.3 身心状态
被调查的老年人中身体状况很好的占23.6%,一般的占了大多数,为66.4%。

对于老年人,过半数的老年人都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排第二。

所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水平可以从饮食的角度去提高身体素质从而提高养老水平。

一个人的心理对一个人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调查发现24.4%的老年人大部分时间都是心情愉悦,37.6%觉得生活一般,但仍有29.6%的老年人感觉较孤独。

对于老年人这个年龄段,半数人认为子女的关爱陪同是最好的精神慰藉,同时结交同龄朋友也是一个
很好的办法。

2.4 养老意愿
被调查者目前养老方式比较倾向于家庭养老,认为能够最大地节省开支。

不同类型养老方式受访者对养老方式的满意度不同。

社区养老(98%)和居家养老(95%)的老年人满意度均高于机构养老(89%)的老年人。

其中仅8%的老年人愿意选择机构养老。

2.5 对社会服务的需求
被调查者中32%的老年人非常需要社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40.4%的老人比较需要社区生活照料服务,27.6%的老年不需要社区提供此类服务。

讨论
3.1 中山市城乡居民普遍生活水平不高,主要依靠子女的供给和退休金来支持生活。

如果一旦发生重大疾病事故,也许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

生活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占了大部分,提高生理需求的满足程度是完善养老制度的重要方向。

不容乐观的安老养老状况。

现代的老年人,既没有传统社会里凭辈份“倚老卖老”的优势,也没有发达社会中的社会福利优势。

相比之下,却存在着年龄、体力、精力等方面的劣势。

不少老年人当下的生活处境是比较窘迫的。

3.2 养老机构应该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大多数老年人愿意选择家庭养老或者社区养老,一方面这可能与我国传统思想有关,另一方面,主要是希望能获得子女的陪同或者同龄相知伙伴的友谊,这也反映了当今许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欠缺所在。

老年人的心态就如同小孩一般,不应只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卫生保健需求,应更进一步满足多元的心理需求[2]。

3.3 具体的养老工作缺乏政府的支持。

现在主要的养老模式仍为家庭养老,应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或养老院养老等多元化模式,满足养老需求。

在被调查老人中,仅8%的老年人愿意选择机构养老,是因为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所需费用较高,需具备一定经济条件或养老金支持,养老费用的支付能力是解决养老问题的焦点,也是影响养老意愿的重要因素。

应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善贫困老年人的生活境遇,为老年人自主选择理想的养老模式提供
制度[3]。

3.4 社区养老服务需不断完善。

被调查的72.4%的老年人是非常或比较需要社区生活照顾服务的,但是大多数调查者认为现阶段社区主要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帮助调节家庭邻里纠纷、组织娱乐活动、提供法律援助等”,而老人最需要的“医护人员上门看病送药”却很难得到满足。

3.5 机构养老的服务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管理水平较差。

一个好的养老机构,需要形成一套健全的、具备机构特色服务管理体系,这对于入住老人及其家人、机构、机构管理人员和员工而言都是有利的。

养老机构在自我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建构一套合理的包括餐饮与营养方案护理体系、紧急救治技能体系、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临终关怀方案、心理解决方案、健康管理方案、慢性病管理方案、餐饮与营养方案或营销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服务管理体系/方案,使机构能够走上专业化道路[4]。

【参考文献】
[1]张栋.北京市老年人机构养老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J]调研世界,2017,(10):23-29.[2]郝燕萍,王娟.广州市青中年养老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医药导报,2017,14(24):70-73.[3]董华蕾.城乡居民养老模式及养老意愿调查[D].泰安:泰山医学院,2012.[4]吴玲芳,姜婷,卢慧.机构养老的发展现状及困境分析――以南京市为例[J].科教导刊,2016,(23):191-192.
第二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政府主办,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相结合。

二:凡满十六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户籍人口,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档100*15年=1950(个人帐户)/139=14.1(每月帐户所得)+55(基数)=69.1元第五档500*15年=8250(个人帐户)/139=60(每月帐户所得)+55(基数)=115元
第五档比第一档15年多缴费6000元,15年后比第一档每个月多
收养老金46元,需130.43个月(10.83年)才能收回六千元成本。

第三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十二月起年满60岁以上城乡居民可按月领
取养老金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一种普惠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口(不分农业、非农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
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国家补贴)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在45岁至59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群众,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龄在45岁以下,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四篇: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管。

具体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和基金管理;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建立全市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机制;协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及有关统计报表,承担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区县(市)经办机构)人员编制。

要充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在现有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中确定1-2人专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在现有的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相对固定的业务专干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要加强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工作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建立征缴扩面激励机制和养老金领取资格举报奖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九条区县(市)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预决算编制、基金管理与安全、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上报的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关系转移接续等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和系统录入,上报区县(市)经办机构审定;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对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接受区县(市)经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基金征缴、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人员异动、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各业务环
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建立业务台账,接受上级经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死亡注销等有关信息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死亡火化人员等有关信息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今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010年7月1日前,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五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六条政府补贴。

(一)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增加10元。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政府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

对城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
档次标准给予部分补助。

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全额积累,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政府补贴;
(四)其他收入。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2010年7月1日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三)2010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参保登记的。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第二十条基础养老金。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每人每月100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每人每月110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视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国家和省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村(社区)办理待遇停发手续。

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的,村(社区)应当在2个月内,将死亡人员信息向乡镇(街道)申报,并由乡镇(街道)上报区县(市)经办机构,区县(市)经办机
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抵扣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后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四条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村(社区)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区县(市)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公安、民政部门核对人员死亡信息,防止漏报、误报、冒领;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金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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