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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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住院收据;
③汇总费用清单(非每日清单);
④其他住院病历材料:入院记录、病案首页 、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 出院记录等。(提供复印件即可,所有用 A4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于申报材料的最 后,不用粘贴)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申报的几点说明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3.辅助器具配置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
属抚恤金
1.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 用人单位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
报交接(退单)表》 门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收据; ③明细清单(可为手写并盖章); ④处方\各类报告单(附于对应清单后); ⑤每次就诊的病历(复印件)。
1.开发区社保:工伤备案—工伤登记—住院 联网确认(康复审批、辅助器具审批)— 垫付医疗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等申报)
2.劳动部门: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工伤鉴 定(延长停工期、辅助器具审批)
详见: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可查询开发区社 保分中心网站http//si.teda.gov.cn
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一)工伤事故备案 (二)工伤的认定 (三)工伤职工登记 (四)就医管理 (五)工伤关系转移
原件(留存);
特别提示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在天津市统 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到其新单 位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不在天津市 统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在职工 离职前办理工伤登记。
(四)就医管理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 院就医,遇急诊情况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 就医,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往工 伤定点医院就诊;
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2、工伤职工住院应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并 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到分中心工伤科 办理住院联网手续。
特别提示:住院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住院必须办理联网手续: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需要 或继续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向分中心 工伤保险科提供医院《住院证》。分中心 审核人员核对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上个月的 缴费情况,对于足额缴费的,开具《天津 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 《确认书》)。后经办人员须将《确认书 》及时交予医院医保科。
(二)工伤的认定
1、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
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职工因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 时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参加本单位Fra Baidu bibliotek织或受本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 动中受到伤害
2、工伤认定的机构: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3、工伤认定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工伤费用申报需注意伤病分离的原则,如 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了治疗疾病的费用, 需将这部分费用与工伤费用分开,按医疗 保险报销。
2.由于泰达医院等医院明细经常打印不齐, 请经办人员在交单前一定仔细检查收据明 细金额。
3.工伤款项支付的正常周期为2个月,到账与 否请经办人员首先到本单位社保账户查询 。若超期未到,请及时与分中心发放部联 系。
3.备案传真:66370761
特别提示
1.工伤备案采取双备案原则,即在分中心备 案的同时也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及时进行备案。
2.用人单位在未确定是否为工伤时,建议用 人单位应先行备案。
3.超缴费期处理: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 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 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 保分中心登记部请进行参保预登记,并于 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2020/8/8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简介 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四、工伤保险主要待遇介绍 五、案例分析
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012号)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登记
➢所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签章
齐全 (津社保工支字3号) ;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复
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留存); 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五)工伤关系转移
1.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 》(津社保工支字4号)附:《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必须有职工 本人签名)。
2.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办理解 除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该业务须在单位减员前办理。请经办人员 持相应材料办理该业务,无材料不予办理 。
➢粘贴注意事项: 将单据自下而上鱼鳞式粘 贴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 每张粘贴单粘贴一天的票据(如果有同一 天在两所以上的医院就诊请分开粘贴), 每一天的票据门诊挂号联在最前,红票蓝 票收据、对应的明细及处方、报告单为一 套,按套粘贴,最后附当天的就诊病历复 印件。(所有用A4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 于申报材料的最后,不用粘贴)
(一)工伤事故备案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须24小时 内进行备案 。经办人员需手填《工伤事故 备案表》(津社保工支字1号),并于24小时 内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遇节假日顺 延)
2.开发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实行网上备案, 网址:http://si.teda.gov.cn或登陆 http://202.99.99.191进行备案(如网络问 题,请使用传真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