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全省工伤保险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医院端)

全省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医保客户端)湖南创智和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目录1 前言 (4)1.1 读者对象 (4)1.2 参考文献 (4)2 产品概述 (4)3 运行环境 (4)3.1 硬件环境 (4)3.2 软件环境 (4)4 应用系统概述 (5)4.1 系统功能概述 (5)4.2 系统流程介绍 (5)4.2.1 普通门诊业务流程图 (5)4.2.2 普通住院就医业务流程 (5)4.2.3 维护流程图 (6)4.2.4 目录管理流程图 (6)4.2.5 目录查询流程图 (7)5 常用操作命令、快捷键一览表 (7)6 系统功能模块操作指南 (7)6.1 “工伤登记”操作指南 (7)6.2 “门诊管理”操作指南 (8)6.2.1 【工伤门诊收费】窗口操作指南 (8)6.3 “住院管理”操作指南 (14)6.3.1 【入院登记】窗口操作指南 (14)6.3.2 【费用记帐】窗口操作指南 (17)6.3.3 【出院结算】窗口操作指南 (22)6.3.4 【缴纳预付款】窗口操作指南 (24)6.3.5 【住院信息修改】窗口操作指南 (26)6.3.6 【取消住院】窗口操作指南 (27)6.3.7 【取消结算】窗口操作指南 (28)6.3.8 【工伤二次报账申请】窗口操作指南 (29)6.3.9 【工伤费用挂账申请】窗口操作指南 (71)6.4 “信息查询”操作指南 (31)6.4.1 【住院信息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31)6.4.2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窗口操作指南 (34)6.4.3 【门诊信息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35)6.5 “目录管理”操作指南 (40)6.5.1 【医院药品目录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40)6.5.2 【医疗项目目录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42)6.5.3 【医院诊疗目录匹配】窗口操作指南 (46)6.5.4 【医疗药品目录匹配】窗口操作指南 (50)6.6 “目录查询”操作指南 (53)6.6.1 【中心项目目录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53)6.6.2 【中心药品目录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55)6.6.3 【中心疾病目录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57)6.6.4 【目录匹配信息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58)6.7 “维护”操作指南 (60)6.7.1 【住院病区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60)6.7.2 【住院科室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62)6.7.3 【住院病床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66)6.8 “结算申报”操作指南 (71)6.8.1 【结算申报】窗口操作指南 (72)1前言1.1 读者对象本规范的适用读者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用软件操作人员。
河南省工伤相关业务表格(2023年新版)

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单位名称: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单位名称:档案编号: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单位名称: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更换)核定表单位名称:附件12-8工伤职工医疗待遇报销单单位名称:附件12-9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表单位名称: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正面: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反面: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
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便利性和效率,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的规定,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禁止泄露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登记的办理时限为自参保人员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缴费第九条参保人员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基数不能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代收、网上支付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应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待遇享受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按时提供相应的领取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定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机构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维权申诉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机构提起申诉,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本.doc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等要求,本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可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根据情况可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
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一)业务定义新参保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办材料1、《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6、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份和数据盘。
注明: 1、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参保前职业健康体检,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3、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1)工程项目中标书;(2)项目承建合同。
(3)用工计划表(三)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用人单位签章后附所有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和《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数据盘一并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3. 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后到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并将盖章后的所有材料交1份到工伤保险科,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办理条件涪陵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办理时间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二、单位信息变更(一)业务定义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所要求的事项发生变更后,向区社保局申请变更。
(二)申办材料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2、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类型变更,提供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单位经济性质变更,提供经济性质变更的证明材料;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变更,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等有关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劳动鉴定(确认)费审核与支付,调剂金管理,财务管理,工伤信息数据库建立与转输,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管六个行业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参保单位的具体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当地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市属大型煤矿、铁路、石油、电力、电信、航空六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应根据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名单,向各用人单位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表2-1)。
武汉市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办理指南

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办理指南需武汉市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办理的业务:(一)工伤登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各社保处(东湖分局)登记,填写表1(一式两份),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个人身份证、个人委托单位工伤认定的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委托事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及出院小结、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
工伤认定后需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由社保处(东湖分局)存档。
(二)现金申报取得工伤认定前的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取得工伤认定后进行现金报销。
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表2一式三份、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伤等级待遇核算已评定工伤伤残、护理等级或工亡的,可申请工伤伤残(工亡)待遇,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表13一式三份、参保缴费历史记录。
工亡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街道办或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生存现况证明(如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街道办提供的生存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工伤医疗费用各类现金报销,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在诊疗结束后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医疗现金报销需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
诊疗过程中使用置换材料(内固定钢板、钛钉等)的,需提供说明书或条形码及医院购进发票复印件。
工伤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及刑事纠纷的,在进行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等级结算时,需提供交通大队、公安局或法院的相关证明、判决材料、调解明细等。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业务指南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业务指南一、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1〕9号)等。
二、业务范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符合工伤保险支付条件的工伤(亡)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
三、申报材料1.单位介绍信(原件)、申报人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相关表格从莒县人社局网站自行下载);3.《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住院(门诊、转诊、二次)治疗审批表》、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费用明细表(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赔偿调解书);4.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5.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已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及支付凭据复印件各一份并交验原件;属于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提供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6.其他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1.备案。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需填写《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审批表》,并写明事故详细经过(时间具体到某时),三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二次住院、转诊、门诊治疗也需填写相应表格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相关表格从莒县人社局网站自行下载);2.待遇审批。
医疗终结、工伤(亡)认定或伤残鉴定后单位持上述相关材料申报,对符合享受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核算、审批相关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或告知不予支付的理由;3.待遇支付。
受理后,核算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工伤医疗费由单位和工伤职工一起到经办机构领取支票,一次性伤残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等拨付到工伤职工本人代发银行账户,1-4级全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享受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文字号】劳部发〔1996〕266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12【实施日期】199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
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是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业务中的职责和流程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供您参考:
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建立职工工伤保险档案。
申报与审核: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事故,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办机构应当对申报的工伤事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工伤。
调查与核实:对于疑似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经办机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以便准确认定是否为工伤或职业病。
待遇审核与支付:经办机构应当对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财务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工伤保险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稽核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稽核监督,对工伤保险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业务的规范和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当地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办理。
工伤保险流程该怎么走

工伤保险流程该怎么走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患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保险。
下面是工伤保险的一般流程:1. 发生意外事故或患病: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患病时,首先要及时报告单位,并尽快就医。
2. 报案:劳动者应在最早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经过、医院诊断书、报告书等。
3. 立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对事故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畴。
如果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决定立案。
4. 审核:在立案后,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
调查内容涉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对伤情进行评估和定级。
5. 赔付:经过调查审核后,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伤情的程度,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6. 医疗救治:保险公司会负责指定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7. 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公司会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的程度和赔偿比例。
8. 劳动能力评估:鉴定结论出来后,保险公司会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确定劳动者的残疾等级和赔偿金额。
9. 赔偿支付:经过劳动能力评估,保险公司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和残疾等级,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并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或转账到其指定的账户。
10. 后续追踪:保险公司会继续关注劳动者的医疗状况和康复进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劳动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总之,工伤保险流程一般包括报案、立案、审核、赔付等环节。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事故的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也会继续关注劳动者的医疗情况,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东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办理指南

东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办理指南一、概述东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享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待遇。
本指南旨在帮助东莞市建筑业工作者了解工伤保险的办理流程与规定,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二、参保条件1.参保主体:东莞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工人、建筑设计师、质量监督员等。
2.参保时限: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3.保险费缴纳: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分别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一部分费用,用人单位则负担另一部分费用。
三、办理流程1.填写参保申请表:参保人员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申请表并提交给用人单位。
2.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扣除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并自行缴纳单位部分,将费用上缴到指定银行或保险业务办理机构。
3.领取参保证件:经过保险办理机构审核,参保人员可领取工伤保险参保证件,该证件为工伤保险报销的必备凭证。
4.工伤事故报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保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案,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5.就医报销:参保人员可持参保证件和医疗费用票据到指定医院就医,医院将直接与保险办理机构结算并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四、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伤需要医疗救治时,工伤保险将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
2.工伤津贴:参保人员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可凭工伤证明领取工伤津贴。
3.伤残赔偿:参保人员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4.生活护理费:参保人员因工伤需受护理时,工伤保险将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若参保人员因工伤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
五、维权渠道参保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过程中,如遇到权益被侵害或受到不公平待遇,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联系保险办理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向工伤保险办理机构投诉,并索取书面回复。
2.联系工会组织:参保人员可咨询和求助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以获取更多帮助和支持。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吉社保〔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21〕36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社会保险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工伤保险法规及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业务规则,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理念、制度、方式、作风的全方位变革,打造新时代吉林省社会保险高效化、便民化、智能化经办管理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2021年6月30日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社保局)根据本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定经办权限,贯穿“一网、一门、一窗、一次”的理念,推动“业务管理精确化,事务办理透明化,经办服务自助化,风险控制全程化”的进程,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的目标,依法依规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分为参保缴费、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协议机构管理、网上经办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内部控制、个人权益记录、诚信体系、档案管理等十二个方面主要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具体内容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制度。
在广州市,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八类。
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2%、13%、1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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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注意事项: 将单据自下而上鱼鳞式粘 贴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 每张粘贴单粘贴一天的票据(如果有同一 天在两所以上的医院就诊请分开粘贴), 每一天的票据门诊挂号联在最前,红票蓝 票收据、对应的明细及处方、报告单为一 套,按套粘贴,最后附当天的就诊病历复 印件。(所有用A4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 于申报材料的最后,不用粘贴)
(二)工伤的认定
1、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
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职工因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 时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受本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 动中受到伤害
2、工伤认定的机构: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3、工伤认定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开发区社保:工伤备案—工伤登记—住院 联网确认(康复审批、辅助器具审批)— 垫付医疗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等申报)
2.劳动部门: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工伤鉴 定(延长停工期、辅助器具审批)
详见: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可查询开发区社 保分中心网站http//
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一)工伤事故备案 (二)工伤的认定 (三)工伤职工登记 (四)就医管理 (五)工伤关系转移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3.辅助器具配置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
属抚恤金
1.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 用人单位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
报交接(退单)表》 门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收据; ③明细清单(可为手写并盖章); ④处方\各类报告单(附于对应清单后); ⑤每次就诊的病历(复印件)。
(五)工伤关系转移
1.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 》(津社保工支字4号)附:《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必须有职工 本人签名)。
2.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办理解 除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该业务须在单位减员前办理。请经办人员 持相应材料办理该业务,无材料不予办理 。
2、工伤职工住院应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并 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到分中心工伤科 办理住院联网手续。
特别提示:住院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住院必须办理联网手续: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需要 或继续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向分中心 工伤保险科提供医院《住院证》。分中心 审核人员核对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上个月的 缴费情况,对于足额缴费的,开具《天津 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 《确认书》)。后经办人员须将《确认书 》及时交予医院医保科。
➢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住院收据;
③汇总费用清单(非每日清单);
④其他住院病历材料:入院记录、病案首页 、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 出院记录等。(提供复印件即可,所有用 A4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于申报材料的最 后,不用粘贴)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申报的几点说明
3.备案传真:66370761
特别提示
1.工伤备案采取双备案原则,即在分中心备 案的同时也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及时进行备案。
2.用人单位在未确定是否为工伤时,建议用 人单位应先行备案。
3.超缴费期处理: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 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 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 保分中心登记部请进行参保预登记,并于 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2020/8/8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简介 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四、工伤保险主要待遇介绍 五、案例分析
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012号)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登记
➢所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签章
齐全 (津社保工支字3号) ;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复
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留存); 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一)工伤事故备案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须24小时 内进行备案 。经办人员需手填《工伤事故 备案表》(津社保工支字1号),并于24小时 内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遇节假日顺 延)
2.开发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实行网上备案, 网址:或登陆 http://202.99.99.191进行备案(如网络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请使用传真进行备案)。
原件(留存);
特别提示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在天津市统 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到其新单 位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不在天津市 统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在职工 离职前办理工伤登记。
(四)就医管理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 院就医,遇急诊情况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 就医,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往工 伤定点医院就诊;
1.工伤费用申报需注意伤病分离的原则,如 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了治疗疾病的费用, 需将这部分费用与工伤费用分开,按医疗 保险报销。
2.由于泰达医院等医院明细经常打印不齐, 请经办人员在交单前一定仔细检查收据明 细金额。
3.工伤款项支付的正常周期为2个月,到账与 否请经办人员首先到本单位社保账户查询 。若超期未到,请及时与分中心发放部联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