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关于对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辐射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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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关于对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辐射环境问题的
监察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4.25
•【字号】鄂环办〔2016〕91号
•【施行日期】2016.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关于对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辐射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
鄂环办〔2016〕91号
武汉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我厅检查组人员于2016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辐射环境问题:
1.台账记录不清晰,125I购买与使用记录不健全,购入时间和入库时间存在差异,且125I领用人未签字;
2.公司法人于2016年4月12日变更,相关文件未及时更新。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中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
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中第七条的要求,现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厅将依法处理。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