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路维护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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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引用标准 (1)
第三章岗位职责 (2)
第四章安全管理 (5)
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
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10)
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13)
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
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15)
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
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 (24)
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
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29)
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 (29)
第十五章人员培训 (31)
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2)
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 (47)
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 (54)
编制说明 (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带电作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或指导性意见。
第四条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500kV直流线路、35kV交流线路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110(66)kV
第五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来所有的修改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对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推荐使用这些文件的新内容或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GB 50061-19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 2900.51-1998 架空线路术语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4286-2002 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
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5009.2-19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626-2004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110~500kV紧急事故抢修杆塔技术条件(暂行)(电供[1991]4号)
防盗金具通用技术标准(暂行)(电供[1991]4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措施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导则》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一节专责人的设置
第六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及其所属送电(线路)工区应设置输电线路专责工程师(以下简称“专责人”)。第七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电科院”)有条件也应设置输电线路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及专责人。
第二节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线路专责人职责
第八条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输电线路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文件等。
第九条及时了解设备危急、严重缺陷和线路跳闸、事故情况,督促、协助基层单位解决线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参加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审查与实施,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做好历史故障统计分析,制定“预防输电线路事故的技术措施”(以下简称“预防事故措施”)。
第十二条参加线路专业科研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促进专业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十三条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带电作业工作,促进带电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
第十四条组织编制本单位有关输电线路的技术文件,并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或提出专题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组织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线路专业职工技能竞赛。
第三节网(省)电科院输电线路技术管理部门线路专责人职责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输电线路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线路技术监督网工作。负责输电线路设备(绝缘子、导地线、金具及防雷设备)机电或电气试验、检验(技术鉴定)等工作。第十八条配合上级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技术经验交流活动,根据需要参与制定、修订标准、技术政策等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二十条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搜集国内外线路运行及带电作业情报,为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二条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并负责本区域(自治区、直辖市)带电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签证,以及带电作业工器具验收试验、抽样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及专题报告。
第四节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线路专责人职责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均应设有线路专责人,从事线路运行和检修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包括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全部内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线路运行专责人和检修专责人,其岗位责任各自分开。
带电作业工作管理,原则上纳入线路检修专责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