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基础》第三章 刑事法律制度 期末考试拓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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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大《法律基础》(三)

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36岁,某运输公司大卡车司机。马某与同车队同事段某积怨颇深,某日清晨,马某溜进车队停车场,将段某开的大卡车的刹车装置破坏,企图制造行车事故,陷害段某。当日上午,段某去某厂拉货物,途中发现刹车失灵,多亏路面较宽,未造成交通事故。

[问题]

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对法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实施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破坏的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行驶和准备行驶的待用状态。(2)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是指破坏程度应能够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飞行,如果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不被排除,交通工具就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对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一是交通工具是否正在营运使用之中;二是实施破坏所采用的手段;三是所破坏的交通工具的部位是否是重要和关键的部位。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马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卡车的刹车装置,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依法惩处。

二、[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1岁,某厂汽车司机。1997年12月21日晚,张某酒后开车,在开往城郊自己家的途中,张某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撞成重伤。张某下车看到被害人血肉模糊,心中十分害怕,当即开车返回厂中没有回家。被害人因未得及时救治,失血过多死亡。

[问题]

张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此处所指的交通运输,是指公路、水上以及其他交通运输,而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对铁路、空中的交通运输巳作专门规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成立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是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2)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3)必须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且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即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酒后违章开车,过失将人撞成重伤、但由于心中害怕而置被害人不顾径直开车返回单位,致使被害人因末得及时救助流血过多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应依法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案情]

被告人黄某,男,31岁,某建筑队负责人。1997年6月,黄某所在工程公司承包了某市市政大楼工程,1997年11月28日,黄某在高空作业安全网不足且未安装好的情况下,为赶工程的完成进度,强令工人高空作业。3名工人工作时不慎滑落,因无安全网防护,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问题]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设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4)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须存在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工厂、林场、矿山、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上述后果的发生,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上述结果的发生。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主观上对违反规章作业是明知,但对于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黄某违章强令工人高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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