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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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助产有关法律法规概述卫生部政策法规

中国助产有关法律法规概述卫生部政策法规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经市级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放置、取出宫 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 工终止妊娠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 第22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 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许可 第24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 前诊断的,应当经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 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计生委 和卫生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 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 合的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称 职; 3.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的基本条件》; 4.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 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 符合的条件: 1. 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 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 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5. 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 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谢 谢!
3.机构、人员的行政许可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第32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 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 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 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第33条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 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合 格证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 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书。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沪卫疾妇[2012]026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沪卫疾妇〔2012〕02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XXX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

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

助产技术服务指导准则

助产技术服务指导准则

助产技术服务指导准则一、引言助产技术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协助孕妇平安顺利地完成分娩过程的一种技术服务。

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分娩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定,特制定本指导准则。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准则适用于我国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助产技术服务,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服务原则1. 尊重孕妇意愿:在提供助产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孕妇及家属的意愿,遵循自愿、平等、知情、同意的原则。

2. 科学评估:对孕妇进行全面、细致的产前检查,评估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为孕妇提供合适的助产技术服务。

3. 严谨操作: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母婴安全。

4. 人文关怀:关注孕妇心理需求,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缓解孕妇紧张情绪,提高分娩满意度。

5. 连续服务:为孕妇提供全程、连续的助产技术服务,包括产前、产时、产后各阶段。

四、服务内容1. 产前服务:- 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普及孕期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监测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

- 评估孕妇分娩风险,制定个性化的分娩计划。

2. 产时服务:- 协助孕妇进行自然分娩,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技术帮助。

- 针对孕妇具体情况,提供适宜的助产技术,如会阴切开、产钳助产等。

- 严密观察产程进展,及时处理产程中的异常情况。

3. 产后服务:- 观察孕妇产后恢复情况,提供产后护理指导。

- 指导孕妇进行新生儿护理,普及新生儿喂养和健康成长知识。

- 开展产后访视,了解孕妇产后生活和健康状况,提供相应指导。

五、服务质量控制1. 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流程和质量。

2. 加强助产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加强设备设施建设,保障助产技术服务安全。

4. 定期对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六、法律责任1. 助产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助产技术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工作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1.3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温馨的原则,以妇女和儿童为中心,尊重患者权益,确保母婴安全。

二、组织管理2.1 医疗机构应设立助产技术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2.2 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助产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考核、晋升等职业发展机会。

2.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应急预案、质量控制、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等。

三、工作流程3.1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流程应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监护、产后康复等环节。

3.2 产前检查应包括初诊、复诊、高危筛查等,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危因素。

3.3 分娩监护应包括正常分娩、难产处理、新生儿急救等,确保母婴安全。

3.4 产后康复应包括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治疗、母乳喂养指导等,促进产妇康复。

四、质量控制4.1 医疗机构应制定助产技术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

4.2 助产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制度,加强母婴安全管理。

五、伦理与法律5.1 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权益。

5.2 助产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服务规范。

六、持续改进6.1 医疗机构应建立 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机制,持续改进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6.2 医疗机构应定期收集、分析助产技术服务数据,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七、罚则7.1 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2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和有效性,本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过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所有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符合本规范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有关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有关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 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 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反映了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 和社会文明程度。
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下降幅 度(%)
稳步下降
10 25 35 5 10 15 5 10 20
2020年下降幅 度(%)
稳步下降
15 30 40 10 20 30 10 20 25
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
以下。
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
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
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 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 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 导。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 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 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 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 免费服务。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以上。

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2.分娩区的消毒管理规定3.开展剖宫产手术基本条件山东省卫生厅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六条需要实施必须的特殊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

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许可及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许可及监督检查
科、检验、血库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抢救小 组,并充分发挥作用。(查看相关文件)
(2)一级产科配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高年资医师担任科 主任;二级产科配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担 任科主任;三级产科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任 医师担任科主任;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学历 的助产士或同等学历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助产专 业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2001.6.20)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 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4、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第3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 (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
五、监督检查
(一)产科门诊的监督检查
1、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为孕产妇提供孕期教育、优生优育、卫生营养、计
划生育、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对母乳喂养是否 提供技术指导。
(2)是否配备宣教设备(电视,VCD播放机),是否有专 门的宣教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室内应有座椅(数 量根据人数而定)(二、三级产科必须设有独立的宣教室、 咨询室)
2、产后休养室(病房) (1)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光线充足,
便于消毒。 (2)每床面积应大于7 平方米,产妇床与婴儿床分
开设置。
3、新生儿高危监护室
(1)房屋要求:二、三级产科必须设置新生儿高危监护室, 应靠近分娩区,内设治疗室,办公室;二级产科面积应大于 20平方米;三级产科应大40平方米。

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助产技术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助产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 规范助产技术操作流程,确保母婴安全。

3. 减少分娩损伤,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并发症发生率。

4. 提升医院助产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三、组织管理1. 成立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设立助产技术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助产技术管理工作。

3. 各科室设立助产技术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助产技术管理工作。

四、助产技术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助产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对助产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助产技术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五、助产技术操作规范1. 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母婴安全。

2. 产前检查: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了解孕妇身体状况。

3. 分娩期管理:严密观察产程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 分娩助产: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正确使用助产技术,降低分娩损伤。

5. 产后观察:严密观察产妇及新生儿状况,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与改进1. 建立助产技术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助产技术进行评估。

2.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持续改进助产技术。

3. 定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医院助产服务质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助产技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

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一)技术服务内容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6.新生儿复苏技术;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助产法律法规临床案例(3篇)

助产法律法规临床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助产工作是一项涉及妇女儿童健康的神圣职业,我国《母婴保健法》、《助产士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助产工作进行了规范。

以下是一起因助产法律法规执行不当导致的临床案例,旨在探讨助产法律法规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

二、病例介绍患者,女性,25岁,孕38周,因“规律宫缩5小时,阴道少量出血1小时”入院。

入院时,患者神志清楚,精神可,面色苍白,心率12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60mmHg。

产科检查:宫口开大3cm,先露S+2,胎心音110次/分。

产妇自述胎动减少,夜间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症状。

三、诊断1. 孕38+1周单胎妊娠,头位。

2. 胎盘早剥?3. 胎儿宫内窘迫。

四、处理过程1. 助产士立即通知产科医生,并做好接产准备。

2. 产科医生到达现场后,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宫缩情况、胎心音、胎儿监护等。

3. 根据检查结果,判断胎儿宫内窘迫程度,考虑紧急剖宫产。

4. 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签署知情同意书。

5. 做好术前准备,包括术前用药、备血等。

6. 顺利实施剖宫产,胎儿顺利出生,但出生时Apgar评分仅为3分,立即给予新生儿复苏。

7. 术后,对患者及新生儿进行严密观察,确保母婴安全。

五、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本案例中,助产士在发现患者胎动减少后,未及时报告产科医生,导致病情延误。

根据《助产士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助产士有义务及时向产科医生报告产妇病情变化。

2. 医疗救治及时:尽管助产士在法律法规执行上存在不足,但产科医生及时赶到现场,对病情进行了正确判断和处理,最终母婴安全得到保障。

3. 助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本案例充分说明了助产法律法规在临床实践中的重要性。

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母婴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六、结论1. 加强助产士法律法规培训:定期对助产士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 加强助产士与产科医生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病情变化得到及时报告和处理。

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规范助产技术操作流程,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从事助产技术工作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

三、组织管理1. 成立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

2. 设立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对助产技术操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 定期组织对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及从事助产技术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助产技术操作规范1. 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助产技术人员在进行助产技术操作前,必须详细了解产妇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孕产史、身体状况等。

3. 助产技术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手术区域、器械、敷料等符合无菌要求。

4. 严密观察产妇的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5. 助产技术操作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6. 助产技术操作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病历,详细记录操作过程及结果。

五、助产技术安全管理措施1. 定期对助产技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加强对助产技术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3. 建立助产技术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4. 定期开展助产技术安全管理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5. 加强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助产专业国家政策

助产专业国家政策

助产专业国家政策
助产专业国家政策是指国家对助产专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定。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助产专业的发展,并确保助产师的素质和能力达到一定的标准。

助产专业的国家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助产师培训与资质认证:国家政策要求助产师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才能从事助产工作。

这可以确保助产师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安全和有效的助产服务。

2. 助产师的职业发展和管理:国家政策要求建立助产师的职业发展和管理机制,包括制定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制,组织持续教育和培训,建立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

这可以促进助产师的专业成长和提高服务质量。

3. 助产服务的规范和监管:国家政策要求对助产服务进行规范和监管,确保助产工作符合科学和安全的标准。

这包括制定助产实践指南和标准操作规程,开展质量评估和监测,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

4. 助产专业的推广和宣传:国家政策要求加强助产专业的推广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助产服务的认识和了解。

这可以增加助产服务的需求和接受度,促进助产专业的发展。

总之,助产专业国家政策是为了保障助产师的专业发展和助产
服务的质量,促进母婴健康和人口健康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定。

助产相关法律案例(3篇)

助产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助产服务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助产服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助产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助产相关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助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孕妇李某因怀孕36周来到某医院产检。

在产检过程中,医生发现李某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建议其进行剖宫产。

李某及家属表示同意,并于次日进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术后出现大出血。

经过抢救,李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事后,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子宫破裂;(2)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血,导致李某出现大出血。

2. 赔偿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受到严重伤害,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二)因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五)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七)因医疗过错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项:(1)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治疗费、药品费等;(2)误工费:李某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3)护理费:李某住院期间,家属为其提供的护理服务费用;(4)交通费:李某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李某住院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6)住院伙食补助费:李某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用;(7)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李某因受伤可能需要的生活辅助具费用;(8)残疾赔偿金:李某因受伤可能产生的残疾赔偿金;(9)其他合理损失:李某因受伤产生的其他合理经济损失。

助产技术医疗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医疗工作制度

助产技术医疗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工作。

3.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人员培训与考核1. 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 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3. 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鼓励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服务质量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全程记录制度,确保各项操作有据可查。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改进。

五、设备与设施1.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性能稳定。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设施,确保设施安全、舒适、便利。

3. 医疗机构应当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患者权益保障1.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回应患者的诉求和关切。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持续改进1.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数据,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助产服务规章制度

助产服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助产服务行为,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提高助产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助产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助产服务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合法权益;(二)依法行政,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三)规范管理,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助产服务。

第二章助产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助产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助产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助产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助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助产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二)熟悉助产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接受过助产专业培训。

第三章助产服务内容第六条助产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咨询与保健;(二)孕期保健与检查;(三)分娩监护与助产;(四)产后康复与护理;(五)新生儿保健与护理。

第七条助产人员在提供助产服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尊重孕产妇意愿,提供个性化服务;(三)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四)保护孕产妇隐私;(五)及时向孕产妇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助产服务质量管理第八条助产机构应建立健全助产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助产服务质量。

第九条助产机构应定期对助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助产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加强对助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应定期开展助产服务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助产机构或助产人员,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助产人员资格证书;(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助产士执业管理制度

医院助产士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助产士执业行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助产工作的助产士,包括执业助产士和实习助产士。

第三条助产士执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母婴健康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隐私;(三)坚持科学、严谨、规范、严谨的工作态度;(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执业资格与管理第四条助产士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包括执业医师资格和助产士执业资格。

第五条助产士执业前,必须经过我院护理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助产士执业期间,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助产士执业期间,应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助产士执业期间,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二)不得擅自更改诊疗方案;(三)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四)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

第三章执业规范第九条助产士在接诊过程中,应主动了解患者病情,做好产前检查,准确判断分娩方式。

第十条助产士在分娩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母婴情况,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一条助产士在新生儿护理方面,应做好新生儿出生后的护理工作,确保新生儿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助产士在产前、产时、产后应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孕妇及家属的健康意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医院护理部负责对助产士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助产士执业规范。

第十四条医院定期对助产士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助产士,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护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有47条,包括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这部法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这部法律与公民个体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四个章节,在这四章里对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负有的责任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19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20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21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22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24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油田公司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到20天;晚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另加15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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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FF-r-F-FFF F-=. FXF —…八扌彳-FFFFF-* - F.-F- - - = *XFXF* " ~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

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1 •负责正常分娩的助产工作,掌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要求的本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2•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访和及时安全转诊,动员和安排高危孕产妇到上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3•制定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提供及时有效的抢救;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6 •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专人负责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按要求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二)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1 •负责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掌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要求的本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2.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负责产科危重病人的诊治,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要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援助;3•建立院级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实施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抢救预案,做好平时的培训和演练;4 •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5•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划分,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参与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会诊,承担助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iFFF-r-F-FFF F-=. FXF —…八扌彳-FFFFF-* - F.-F- - - = *XFXF* " ~ '教育;6.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7.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的5、6、7、8条相同。

第十五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配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北京市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二)负责全市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三)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不断学习掌握助产技术新知识、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务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章审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二)符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i(三)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核审批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三)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五)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20个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i(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五)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三)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主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三十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三十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应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2、规划全市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3、督察全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4、规划全市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5、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6、对医疗保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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