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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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0701)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0701)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0日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0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第五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鼓励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六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和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三)组织对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四)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情况、行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对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实施监督管理;(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八)依法进行其他监督管理。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4、草坪的施工规范4.1.1土质,土层厚度为使草坪植物有良好的生长基础,使其生长良好并保持较长时间的景观寿命,种植草坪植物的土壤必须为壤土类,粘土类和沙土类必须进行改良。

如目前采用的广东黄壤,必须过增施有机肥进行改良,以达到壤土的颗粒组成标准。

种植土层厚度宜达到50CM。

若受条件限制,土层厚度不得小于30CM。

种植土层必须与地下土层连接,以保持土壤的毛管上下贯通,保持液体及气体的上下贯通。

如种植层下有水泥板,沥青,石层等隔断层,必须将其铲除,直至上下土壤连接。

4.1.2土地的平整,耕翻A)杂草,杂物的清除:为避免草坪建成后杂草生长而影响草坪纯度和景观效果,植草前必须彻底消灭杂草。

可铲除杂草并深挖草根或用“草甘膦”等灭生性的内吸传导型除草剂消灭杂草,“草甘膦”用量控制在0。

2~0。

4ML/M2,使用2周后可开始植草。

同时,必须将瓦块,石砾,建筑垃圾等杂物全部清出场地外。

B)换土在耕翻过和中,若发现土质不符合要求,则必须换上合格各殖土。

换土后应压实,使密实度达80%以上,以免因沉降产生坑洼和高低不平。

C)整平,施基肥及耕翻在清除了杂草,杂物及压实后的地面应作起高填低的平整。

平整要顺地形和周围环境,整成龟背形,斜坡形等,陡度为~%,边缘要低于路面或道牙3~5CM,表面平整,无坑洼.平整后撤施基肥.如用堆沤蘑菇肥,堆沤木屑等,必须加3%,的过磷酸钙和4%的尿素进行堆沤后使用;用量宜控制在10KG/M2左右.施肥后应进行1次约30CM深的耕翻,使肥与土充分混匀,做到肥土相融,起到既提高土壤养分,又使土壤疏松,通气良好的作用.排水及灌溉系统草坪多利用缓坡来排水,其最低的一端设雨水口接纳排出的地面水,并经地下管道排走,或以沟直接与湖池相联.理想的平坦草坪的表面应是中部稍高,逐渐向四周或边缘倾斜.建筑物四周的草坪应比房基低5CM,且向外倾斜.地形过于平坦的草坪或地下水位过高或聚水过多的草坪,运动场的草坪等均应设置暗管或明沟排水.草坪必须设置人工灌溉系统.宜采用喷灌,人工灌淋等方式.在场地最后平整前,应将灌溉管网埋设完毕.管网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以上;埋管沟一般深30-50C M,宽30CM,底部平,回填土必须压实,使密实度达85%.草坪种植草坪营造,可采用播种,栽种,铺种等方*.播种凡结籽量大且种子容易采集的草种如结缕草等均可用播种*。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3日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5月26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本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 6年12月3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

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绿化控制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园林绿化标准

广州市园林绿化标准

广州市园林绿化标准4、草坪的施工标准4.1.1土质,土层厚度为使草坪植物有良好的生长基础,使其生长良好并维持较长时刻的景观寿命,种植草坪植物的土壤必需为壤土类,粘土类和沙土类必需进行改良。

如目前采纳的广东黄壤,必需过增施有机肥进行改良,以达到壤土的颗粒组成标准。

种植土层厚度宜达到50CM。

假设受条件限制,土层厚度不得小于30CM。

种植土层必需与地下土层连接,以维持土壤的毛管上下贯通,维持液体及气体的上下贯通。

如种植层下有水泥板,沥青,石层等隔间层,必需将其铲除,直至上下土壤连接。

4.1.2土地的平整,耕翻A)杂草,杂物的清除:为幸免草坪建成后杂草生长而阻碍草坪纯度和景观成效,植草前必需完全消灭杂草。

可铲除杂草并深挖草根或用“草甘膦”等灭生性的内吸传导型除草剂消灭杂草,“草甘膦”用量操纵在0。

2~0。

4ML/M2,利用2周后可开始植草。

同时,必需将瓦块,石砾,建筑垃圾等杂物全数清出场地外。

B)换土在耕翻过和中,假设发觉土质不符合要求,那么必需换上合格各殖土。

换土后应压实,使密实度达80%以上,以避免因沉降产生坑洼和高低不平。

)整平,施基肥及耕翻在清除杂草,杂物及压实后的地面应作起高填低的平整。

平整要顺地形和周围环境,整成龟背形,斜坡形等,陡度为~%,边缘要低于路面或道牙3~5CM,表面平整,无坑洼.平整后撤施基肥.如用堆沤蘑菇肥,堆沤木屑等,必需加3%,的过磷酸钙和4%的尿素进行堆沤后利用;用量宜操纵在10KG/ M2左右.施肥后应进行1次约30CM深的耕翻,使肥与土充分混匀,做到肥土相融,起到既提高土壤养分,又使土壤疏松,通气良好的作用.排水及浇灌系统草坪多利用缓坡来排水,其最低的一端设雨水口接纳排出的地面水,并经地下管道排走,或以沟直接与湖池相联.理想的平坦草坪的表面应是中部稍高,慢慢向周围或边缘倾斜.建筑物周围的草坪应比房基低5CM,且向外倾斜.地形过于平坦的草坪或地下水位太高或聚水过量的草坪,运动场的草坪等均应设置暗管或明沟排水.草坪必需设置人工浇灌系统.宜采纳喷灌,人工灌淋等方式.在场地最后平整前,应将浇灌管网埋设完毕.管网材料必需达到国家标准以上;埋管沟一样深30-50CM,宽30CM,底部平,回填土必需压实,使密实度达85%.草坪种植草坪营造,可采纳播种,栽种,铺种等方*.播种凡结籽量大且种子容易搜集的草种如结缕草等都可用播种*。

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详细规定

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详细规定

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详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市区管辖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必需遵守。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绿地,包含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多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绿化广场、花坛、绿岛和马路、街道等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机关和居住区内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苗圃、花圃、草圃和竹园、园林绿化科研等生产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环境安全隔离和水土保持等防护目标绿地。

(五)城郊绿地,是指风景名胜区和城郊其它绿地。

第四条第四条广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机关。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督促、检验本区范围内各街道和驻地单位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计划、房管、市政、建筑、交通、工商、水利、农林、环境保护、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全部单位和公民全部有绿化城市、保护绿化义务。

第二章绿化计划和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城市绿化计划编制和审批权限:(一)全市绿化计划,由市园林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计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区管理范围内绿化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全市绿化总体计划编制,经市园林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绿地建设计划,报市园林局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各类绿化计划经同意后,由编制计划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计划修改按原同意程序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区、改建旧城区和道路绿化用地所占百分比和绿化建设投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新建区和改建旧城区全部应根据绿化计划进行绿化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和小区成片开发建设工程绿化建设,应和整体工程同时计划、设计和实施。

审批计划和工程完工验收,必需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条第十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领有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施工证书和营业执照单位和个人负担,并严格实施技术规范。

广州绿化条例

广州绿化条例

附件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发展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林地、林木、义务植树、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绿化,并视财力逐步增加。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相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六条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乡土植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

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镇规划,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第八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和加强抵御自然灾害等要求,保护和利用自然与人文资源,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态环境,美化⽣产、⽣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市绿化⼯作。

市辖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和⼯商⾏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定投资⽐例⽤于城市绿化;提⾼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保护城市的⾃然和⼈⽂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均公共绿地⾯积不得低于⼋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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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的决定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结束——。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已经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拟于近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8月2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电子邮箱:***************。

联系人:刘成忠,联系电话:************。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广东新版城市绿化条例施行

广东新版城市绿化条例施行

广东新版城市绿化条例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未来城市设计与运营》
【年(卷),期】2024()1
【摘要】新修订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东省依法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依据,将对推进城市绿化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条例》,在城市绿化建设方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岭南特色,适应当地气候特点,科学规定各类城市绿地指标,合理安排各类绿地的空间布局,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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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化条例(20190701)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0日广州市绿化条例(2019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4月10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八条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镇总体规划,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第十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告示牌。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二)行政区划调整;(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除永久保护绿地之外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因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因确需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但因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因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除外。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后十日内将改变结果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珠江两岸等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社区公园。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具体措施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江河等两侧防护绿地以及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防护林带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负责建设。

宜林海岸线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应当注重生态效应,增强绿地的渗水功能,不得硬底化,土方回填后的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在地下建(构)筑物的地面上绿化或者在建(构)物上进行立体绿化的,绿地有效覆土层必须符合绿化工程规范。

第二十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

公园的游览、休憩、服务性、经营性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儿童公园、娱乐性主题公园除外。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公共绿地乔木树冠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城市主干道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同绿化用地适宜种植的树种名录。

在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名录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工程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跨区、县级市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由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

向社会公布初步设计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五条申请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三)绿化工程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概况、绿化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主要园林建筑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植物种植设计图、绿化工程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四)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图;(五)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珠江两岸等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

市政道路附属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成本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

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企业的守法档案,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并将企业守法情况作为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绿道建设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坚持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的原则,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空间。

绿道建设应当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和指示标牌等设施,并符合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农村绿化用地,安排农村公园或者小游园的用地,村庄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和住宅庭院进行绿化。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农村公园和小游园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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