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建筑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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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筑物拆除

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二、房屋建设工程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

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

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吨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03吨

(三)道路、管沟建设工程

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四)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弃土量=绿化工程换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五)居民住宅装修施工产生垃圾量

=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16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按照每平方米0.1吨,161平方米以上按照每平方米0.15吨。

枣庄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

一、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的计算:

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吨)=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吨)。

1、建筑面积

(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实测面积计算;低于2.2米的棚户房按照房屋面积的3/5计算;

(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

(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3吨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三)规模性拆除的工程建筑垃圾量一般按照双方认可的拆除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1、拆除面积由拆迁部门或开发商提供,如以上两部门对拆迁面积有差异可折中为两面积相加除以2;

2、单位垃圾量可采用1M2=0.81M3=1.3吨或建筑垃圾量1 M3=1.6吨的方式计算(换算方式下同)。

二、新建房屋建设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

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4、对于提前介入弃土核量的过程应采用公式:

基础弃土量=建筑占地面积×深度×1.3倍(1.3倍为工程挖土周边放坡和周边占地系数)。

(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

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1、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

(1)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吨;

(2)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每平方米0.03吨。

三、道路、管沟建设工程

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道路、管沟工程,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道路、管沟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四、绿化建设工程

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绿化建设工程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绿化工程,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绿化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绿化建设工程弃土量=绿化工程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五、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工程和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公共建筑类包括办公楼(写字楼)、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等。

(一)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总造价(万元)×单位造价垃圾量。

1、总造价(万元)按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计算(只记装修工程部分造价,不计设备费);

2、单位造价垃圾量:

(1)办公楼(写字楼)按每万元2吨;

(2)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按每万元3吨。

(二)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1、建筑面积按房产证的证载面积;

2、单位面积垃圾量:

(1)16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0.1吨;

(2)161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0.1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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