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 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 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 “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 物权 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 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思考:为什么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担 保物权呢?
•(2)让与担保
•指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于 债务清偿时,移转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复归于担保提供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 人得以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3)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 于其特定债权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所有权保留,常用于买卖合同履行的 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其主要内容:
•A.出卖人有权依法定条件取回标的物。
•B.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能取回标的 物。
•C.买受人有权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 。
(四)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 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5 条)
(五)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2.担保物权具体哪些属性?具体内容如何? •3.担保物权有哪些消灭原因? •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2.担保物权的性质应如何认识?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 责任?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 一、抵押权概述 • (一)抵押权的概念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二)抵押权的种类 • 1.不动产抵押权。 • 2.权利抵押权。 • 3.动产抵押权。
1999年5月,原告某药用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 订了一份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厂里生产 的玻璃药瓶进行运送,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 字认可,然后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 交给收货方,并负责带回收货后的收条交原告入账后结算 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 0541元,至1999年10月,尚欠被告运输费26 941元,被告多次索要无果。2000年8月,原告又 让被告将价值83248元的药瓶运往某市化学制药厂, 途中被告私自将货扣至某仓库。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也通知原告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该货 进行处理。到期后,被告将货物以27540元卖出。诉 讼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尚欠 的16115元费用。 被告能否对价值8万余元的药瓶行使留置权?
• • • • • • 2.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一,最高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第三,抵押财产特定。 第四,担保的债权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第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决算期)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一般认为发生下列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2)被担保债权的债权额确定。
《担保物权占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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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P284)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1 .优先受偿权 2 .顺位权 3 .抵押物的保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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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就特定物的价值,优先于普通债权 人受偿。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以自己 的厂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甲还因合同关系欠 丙、丁各100万。现在,甲公司濒临破产,仅 有厂房(800万)和机器设备、产品(200 万)。甲应如何清偿债务? 幻灯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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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1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2 .抵押权人可以转让自己的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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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题:
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 元。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 两个抵押权先后经过登记。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 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债权比例清偿
区分抵押物为动产还 是不动产;
不动产抵押的,按抵 押登记顺序受偿,没 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能 受偿;
动产抵押的,可以登 记,也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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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题:
案例一
甲公司于6月1日向乙银行借款100万,以厂房A(价值500万)作为抵押物,于6 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于6月2日向丙银行借款200万,甲以A作为抵押物, 同日办理抵押登记。甲于7月1日向丁银行借款200万,甲以A作为抵押物签订抵 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物权ppt课件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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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第19章担保物权概论(唐义红1
【例】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 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08-3-12,单)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案例2
(二)财产抵押与财产租赁的关系 • 1、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 该抵押权的影响 • 2、先抵押后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 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抵押人的权利
• (1)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 (2)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 (3)出租抵押财产
• (4)转让抵押财产
• 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商 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拍 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 问:如何分配该楼的价款?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 须事先经抵押权人同意 • 2、就转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享有 优先受偿权或者提存 •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 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
案例1
•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将其的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于 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1万元。同 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故向张某借了20万元, 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04 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 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20万元 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要求李 某搬出房屋,李某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 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要求 其搬出该房。同年10月,李某向提起诉讼,要求法 院确认王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以承租人优 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的买卖 房屋的合同无效。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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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教学课件:第十九章-担保物权
案例二:质权实现的案例
• 案例名称:《质权实现的案例》 • 案例描述:本案例主要讲述了一个动产质权纠纷案件,涉及到质权的实现。甲
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 ,乙要求实现质权。 • 案例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质权的实现条件、程序和优先受偿权等方面。首先 ,乙作为质权人,有权要求实现质权。其次,在实现质权时,乙可以请求法院 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后,在优先受偿时,乙的质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 案例结论:本案例的结论是,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实现 质权,并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来优先受偿。
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物权通过对债务人或 第三人的特定财产进行担 保,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03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
合同设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担保合同 的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包 括抵押、质押等。
法律行为设立
通过法律行为设立担保物 权,如遗嘱、赠与等。
公证证明
通过公证证明设立担保物 权,如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追及效力
在担保物被转让或灭失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向侵 权人或不当得利人追及。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与消灭
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当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物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商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现担 保物权。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担保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学课件:第十九章-担 保物权
• 引言 • 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 •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担保物权的实现与消灭 • 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 • 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课件
担保物权课件担保物权是指担保债权人以抵押、质权等方式,在债务人违约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在商业交易中,担保物权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增加借贷双方的信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课件将对担保物权的相关概念、种类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及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动产或不动产负担债务的一种方式。
担保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实体性:担保物权是以具体的财产作为担保,例如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等。
2. 固定性:担保物权的财产是固定的,并且在设定担保物权时需要明确确定。
3. 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给予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优先受偿的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二、种类及特点担保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几种类型。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使用或处分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物可以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也可以为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获得债权的满足。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
质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具有价值的动产,例如黄金、汽车等。
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不得转让,只能由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暂时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担保方式。
留置权的特点是它不需要事先设定,而是在债务人违约时自动形成。
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来强制执行债权。
三、法律适用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消灭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下是相关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1. 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例如抵押权设立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2. 担保物权的变更:担保物权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相应的追偿权。
同时,在担保物权设立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变更也可能引起担保物权的变更,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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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37条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 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 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 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注意: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增加了“正在建造的 船舶、航空器”,及就兜底条款相比来看,物权法所规定的可抵 押的财产范围更广。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 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担保物权概述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一般理解) 三、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的设立 四、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设定具有变价优先受偿内容的他物权。
——《担保法》第34条
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 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47条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二)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三)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
三、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设立
担保物权设立与担保合同的生效相区分
禁止“流质条款”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理解记忆) 二、抵押权的设立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禁止抵押的财产
四、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一)法定担保范围(《物权法》第173条)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二)约定优先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例1: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 借给乙10 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 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 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节 抵押权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1、抵押物具有特定性和可让与性 2、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担保法》第34条、《担保法解释》第47条
★四、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最高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一般了解)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见书P308)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二)抵押权设立及公示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要件主义 动产抵押权——设立采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注意:《担保法》第41条废止
————《物权法》第180条
第二节 抵押权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担保法解释》第48—55条
①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各种禁止流通物。 ②法律限制转让的财产,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 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 ③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以及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例2: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 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 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 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