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要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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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主要几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亦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只有一个主体不可能形成合同当事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二)当事人各自做出意思表示,并且形成合意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变动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部表达的活动。

合意即意思表示相互吻合、达成一致。

(三)具有变动民事关系的目的

1 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如果一方行使国家统治权,另一方为被管理者,则不能成立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一般只涉及当事人私益。包括以下两类关系:财产关系是财产在生产、流转、支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体现经济价值或者能够以经济价值衡量。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相联系、不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社会关

系。

但《合同法》第2 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合同法》不调整与个人身

份有关的社会关系。

2 变动

设立(发生)、变更或终止(消灭)

二、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获得某种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1 有偿合同双方都必须付出相应代价才能获得某种利益的合同。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相互付出的代价构成所谓“对价”。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买卖、租赁、承揽等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

2 无偿合同

一方取得某种利益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的合同。赠与、保证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3 区分意义

(1)责任轻重不同

有偿合同债务人承担较重责任。

例如,《合同法》第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 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 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 (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权利:即债权。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 合同义务:即债务。包括1、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录音只作为证据)2、书面形式(实质性的合同内容载体)

《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 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 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 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必须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与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上

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合同法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 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 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 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 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合同立法的依据 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 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 4指导当事人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 2.自由选择相对人 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 (三)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四)合同正义原则 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 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 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2.无名合同:非典型性合同,法律并未赋予这类合同一个名称,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 A:纯粹无名合同:不包含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B: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其他有名合同内容,例如承租人将卖给出租人的财产来冲抵租金; C:准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无名合同的内容,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定期给出租人家做清洁来冲抵租金; 3.无名合同更多的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参照类似

(完整版)合同审查要点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 一、达到交易目的 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一、鉴于条款 二、合同目的和范围 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四、结算、支付条款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九、争议解决条款 十、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合同期限条款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十三、通知送达条款 十四、合同附件条款 十五、生效条款 十六、合同文本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

行招投标)。 (5)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4)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5)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 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期限一年”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 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合同法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 时间:2011-02-27 10:48:15 作者:郭保全律师文章分类:合同法规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完整版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参 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调整的是 ( B )关系。 A .静态的财产流转 8.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 ( D )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 物。 9.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 B .不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A .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C. 是委托人和第三人的代理人 D .不是委托人和第三人的代理人 11.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技术转让合同 B .买卖合同 C .社会 D .人身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 D )。 A .诚实信用原则 C ?法律法规规定 B ?格式条款 D ?非格式条款 3.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A .合同签订地 C .合同当事入主营业地 4.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 B )。 A .随合同无效而无效 C .依当事人约定 5. 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 A .合同的签订 C .合同的履行 ( C )。 B ?承诺生效地 D .合同当事人居住地 B .继续有效 D .视具体情况而定 ( C )。 B .合同的标的 D .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为 6.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 ( B )。 A .发生合同履行的后果 B ?只是不发生履行的后果,但恢复原状、缔约过失责任有可能发生 C ?任何后果都不发生 D ?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7.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 ( A )。 A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B .认可合同无效 C ?合同的撤销 D .合同的转移 B . 10 年 C . 15 年 D . 20 年 10.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 ( D )。 B .动态的财产流转 A .承担连带责任 D .由法律做出规定 B .是第三人的代理人 C .租赁合同 D .保管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完整版)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二十九个条款详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任何合同都是特定的交易主体经过博弈,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背景下,以特定的交易条件就特定标的所达成的利益平衡。因此,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应该是有限的。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人的职责是将相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合法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或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规避风险和损失。 一、陈述与保证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一方就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事实作出陈述; (2)该方保证合同订立时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或一并保证上述情形在特定期间内持续处于其所陈述的状态; (3)该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方式。 2.此类条款旨在减少或控制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事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通常无从确证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曾披露的债务,或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之前是否会再发生其他变故。 二、定义条款 1.定义条款,旨在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词语赋予明确的含义,以便在合同中准确、一致的表述。 2.被定义的词语,不应超出其在该合同语境下语义解释的合理范围。 3.定义条款,常设置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 (1)合同正文首部,常为合同第1条或第2条;

将“合同当事人条款”作为合同正文的第1条时,“定义条款”常为第2条。(2)合同正文后部; (3)作为合同定义附件。 4.设置定义条款时,需注意: (1)定义条款应仅限于解释特定词语的含义,不应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通常含义足以清晰表达的,不必定义; (3)经过定义后的词语,在合同中应通篇一致,并可以特别的字体或格式(如下划线)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别定义的词语; (4)需定义的词语较少的,可采用附带解释、括号解释等方式处理,不必专设定义条款。 三、标的条款 1.标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信息,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3.合同标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标的之范围、要求描述不清,极易发生争议。 四、数量条款 1.标的数量,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并应一并考虑约定: (1)计数(量)之方式; (2)计数(量)之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共8章、97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 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 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 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里比

最新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合同法内容有哪些新发展[工作范文]

合同法内容有哪些新发展 新合同法的的内容比以前的三部合同法充实了许多,已在一个新的立法理念上适应了潮流。 今天,我想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讨论它的发展。 在合同法发展的历史上,是有许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制度来支持的。 合同法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这三大原则最早源自罗马法,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被最终的确认。两百年来,一直影响殊大。但近一百年来,原本被奉为"金科玉律"的这三大原则受到冲击,相应的合同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在世纪之交,这三大原则与合同制度已被突破,那么这是为什么? 首先,对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此原则是在法国民法典之中,这与法国大革命密切相关。封建社会中的大量合同,是与人身依附的不自由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的人格,法律地位平等,即"从身份到契约"(这是封建社会下的法律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下的法律关系最简明的表述)。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大革命后法国公民关系的集大成立法。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其中闪光一笔。

随着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的绝对化导致垄断而垄断又导致对自由竞争的破坏。很多情况下表现出来:垄断组织通过一系列财团之间的垄断协议,以及与中小企业签订不对等的"霸王合同"攫取高额利润,限制了公平、平等的竞争,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主往往援用合同自由原则来与之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垄断导致的就是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于是采取了对应的措施:限制垄断和对工人利益的保护。 美国的反垄断法,便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垄断的打破,对工人而言强化了工会的作用,对合同制度而言,从合同自由向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转变。这被称为"合同法向道德回归". 法国民法典较少地考虑道德因素。例如视婚姻为契约。20世纪的民法,则以"合同正义原则"修正了"合同自由原则".这体现在: 在垄断方面,制定反垄断法防止垄断,在公用事业中,如供水、供电、供暖等行业,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强制性合同,不能据"合同订立自由"、"合同相对人自由"而拒绝与公民订约,雇佣合同中,由工会直接代表工人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须直接的意思表示,甚至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也视为合同成立,例如50年代的汉堡停车场案件……这均是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的结果。

合同法形考任务1参考答案按拼音排序后

合同法形考任务1参考答案按拼音排序后 一、多选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有()。答案是: 汇票, 提 单, 本票, 存款 ●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答案是: 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 以一 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 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 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答案是: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答案是: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 的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答案是: 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 依当事 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 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 ●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 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答案是: 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某电信公司甲通过广告称其有10部新型手机,每部999元,广告有效期3周,销售公 司乙于广告发出后第3天带款去甲处买手机,但甲的手机已售完,现无货可供,依合同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有()。答案是: 甲发布本案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答案是: 保证, 抵押和质押, 留置, 定金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为(BCD)。B. 应该参照合同法以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 定C. 应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D. 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 ●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承诺的情况有()。答案是: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 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下列各选项中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阐述正确的有()。答案是: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 有法律约束力,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有()。答案是: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 外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答案是: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下列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答案是: 抚养请求权, 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 转让的合同 ●下列合同中属于格式合同的有()。答案是: 铁路运输合同, 保险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错)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对)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错)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对)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对) 4.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错) 5.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对) 6.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对) 7.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对) 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错) 9.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错)10.合同的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错)

1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对) 12.抵销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错) 1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错) 14.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错) 15.法律管辖竞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错) 16.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错) 17.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对) 18.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错) 19.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错) 20.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对) 2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对) 22.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错)23.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对) 24.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之外

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1、【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 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 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2.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 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3.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 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 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 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 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 提存。 34.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5.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 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 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 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示。 36.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 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7.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8.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 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 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 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的行为。 40.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 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义务。 4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 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4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43.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 处理的法律制度。 44.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 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 失的利益。 45.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 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 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 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 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 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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