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解析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解析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或欺诈。
合同的成立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误导他人达成合同。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情况。
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享有自由的意愿和选择权。
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方式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外界干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对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关系中应当追求公平和公正。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合同法应当保护合同中的弱势当事人,如消费者、劳动者等。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
合同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等。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标准进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灌输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主张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指导思想,既表现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决定撤销,也个股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区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指导方针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有关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刑法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诉讼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订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新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规定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整体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个股表现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为保护,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凡是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根本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宪性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为从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ocx
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一、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
1. 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三、合同的履行。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
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确认。
2. 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以上为合同法总则法条范本,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偿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即当事人在没有任何
外在压力或欺骗的情况下,依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没有任何
强制性质。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而不
是被迫或欺骗所致。
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是地位平等的,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力或控制。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占据明显
的优势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即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性行为。
4. 有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有偿的,即合同是以有对价为
基础的。
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对价,即一方提供一
定的利益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另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利益或者
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
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篇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篇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所指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平等,权利义务相同,而是指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利益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在签署合同时各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该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双方意见,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故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也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法的原理是指合同成立、履行和终止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以下是合同法的原理:
1. 自由原则:合同订立应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合同,也可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方式,但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2.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或欺诈行为剥夺对方的平等权利。
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4. 国家保护原则: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无效的合同提供救济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5. 等价原则:合同应具备相互权益对等的特性,即各方应给予相当的权益和义务,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交换。
6. 自由转让原则: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转让,但必须依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同权益的保护。
7. 保护诚实人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善意行为,合同法提供
一定的法律保护,尽量减少可能的损失和不公平结果。
8.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出于保护需要的弱势当事人(如消费者、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以平衡力量的不对等。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它们约束和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过程,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合同一年一签合法吗
合同一年一签合法吗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事务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且普遍的行为。
然而,对于一年一签的合同是否合法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对该类型合同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在了解一年一签合同是否合法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原则:1.自由原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各方在平等地位下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2.守信原则: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合法原则: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合理并公平对待各方的权益。
二、一年一签合同的法律性质一年一签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年期满后可以选择是否续签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由地约定合同期限和相关条款,并通过签字确认遵守合同规定。
一年一签合同的合法性不仅仅基于自由原则,还需要考虑公平原则。
根据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合理。
在订立一年一签合同时,双方应考虑到合同期限的合理性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确保该合同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三、一年一签合同的风险和注意事项虽然一年一签合同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1.双方权益保护:一年一签合同需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2.续约问题:在一年期满后,续约是否可行需要事先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能会在续签问题上产生分歧。
3.法律风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4.解约问题:一年一签合同的解约事宜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双方应事先就解约条件和程序达成一致。
四、如何保障一年一签合同的合法性为了保障一年一签合同的合法性,以下是一些建议:1.合同书面化:将合同书面化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中一种利益并承诺对方相应的义务,以实现法律效果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协议。
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意思原则、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任何限制或强制的情况下,自由地达成协议;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当公平合理;善意原则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本着善意,不得滥用权利。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合同法的基本框架。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等三种。
自然人是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地位的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体组织。
这三种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成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等。
合同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对象,合同内容必须明确。
合同法对于合同履行、违约处理等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修复相应的影响,或者按照法定的责任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终止。
合同在满足合同成立要件的前提下,具有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合同可以因为提出撤销、解除、履行完毕、合同目标实现等原因而终止。
总结起来,合同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协议,合同法是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主体、合同成立要素、合同履行与违约处理、合同效力和终止等。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引言作为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合同法规定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即合同各方都应当自主决定约定事项和签署合同。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是自主意愿签订合同,不存在强迫、欺诈等行为;2.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共同商定的,不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条款;3.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应当公平合理,既不能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优势另一方的权益。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平等地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公正,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损害一方利益的条款;3.合同的签订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章: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业和社会交往的诚信秩序。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2.合同各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不得故意违约或拖延履行;3.合同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合同,处理合同争议时应当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
第五章:结论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保障合同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维护商业和社会交往的和谐稳定。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的内容和要求
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合同法律体系中的三项
基本原则。
其中,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由当事人自主
意志决定;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合同法
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交易过程中遵循合理、公正、平等的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
义务,不得以欺诈、威胁、强迫等手段订立或履行合同。
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是自主决
定的,不能有任何的强制或者欺骗行为。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进行自由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公平原则则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
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应该是平等的。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理、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协议的公正性以及对
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诚信原则是建立在真诚信任和保持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的。
当事人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守信、守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达成不公平的协议。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要求是
非常重要的,这些原则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
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024年-合同法课件
合同法课件一、引言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合同法立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合同法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合同法的发展过程。
本课件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介绍,帮助大家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和应用。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订立、变更、解除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合同平等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二,指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三,指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平衡。
4.合同诚信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四,指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信守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5.合法性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五,指的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内容具体确定、表明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要素。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备明确、无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内容等要素。
3.合意: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要约和承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4.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顺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履行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同履行的地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地点,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解释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解释合同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在合同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和法律解释,它们对于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自愿原则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基于各方的自愿和平等地位。
这意味着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应当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也应当是各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
同时,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不能违背合同的自愿原则。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优势。
这意味着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应当平等地参与协商和讨论,并在合同的签订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的约束或限制,这样的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这意味着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不得故意违背合同的约定,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
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有相应的对价。
这意味着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应当约定相应的对价,即一方提供一定的物品、服务或金钱,而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物品、服务或金钱作为回报。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相应的对价,另一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法律应当对弱势当事人给予特殊的保护。
这意味着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应当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给予其特殊的关注和照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弱势当事人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或约束,这样的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及终止后的全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都贯穿其中。
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而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
使双方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交易。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自愿性、公平性、合法性、信守性、灵活性等。
在合同法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权、确认权、请求确认权、撤销权、解释权、保护权益权、违约责任权、补偿权、解约权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等。
在实际应用中,合同法可以分为各种类型,例如: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
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经济交易的法律基础,对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范原则。
它们被视为确保公平、合理和公正交易的基本准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诚实信用、有偿原则、自由裁量、平等互惠、保护当事人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好信行为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类合同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保障。
平等自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参与,没有任何强制或不正当的影响。
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对于当事人的欺诈、胁迫或误导都是不允许的。
公平诚实是合同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公平、诚实和善意的态度。
双方应当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地提供和公开充分信息,不能隐瞒或歪曲真相。
公平诚实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诚信交易环境的建立。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又一基本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和信用。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故意违约或采取欺骗等不正当行为。
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公平性。
有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以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服务作为交换条件,并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有对等的价值交换才能维持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自由裁量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双方在谈判和签署合同时应该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决策权,合同内容应当基于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自由裁量的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平等互惠是合同法的又一重要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平等互惠,互相尊重并满足各自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偏袒某一方或损害对方的利益。
平等互惠的原则有助于建立平衡的合同关系和促进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合同神圣原则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
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
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
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
正义包含公平但不限于公平,正义还包含公正、正当、平等的要求,体现着人类所求的一种价值目标。
在合同正义包括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合同的个别正义表现为具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对等、合同风险的分担规则的合理设计等,就属于个别正义的范围。
合同的一般正义表现为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法承认强制缔约就属于实现合同的一般正义。
合同的的形式正义表现为在合同法上赋予当事人以平等的缔约权,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其经济势力、社会地位及行政权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面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平等原则也就是确认合同的形式正义。
合同法的的实质正义表现为合同法保证当事人的真意的实现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对违背当事人的真意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给予否定性评价。
可见,在合同法上,合同正义属平均正义,主要包含以下两项内容:()当事人之间给付的等值性。
合同正义要求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待值性。
然而,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等值,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一般来说,难以采取客观的标准,而只能采取主观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自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就是等值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认定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变更合同的内容。
但是,如果客观的情形发生与当事人自愿设定权利义务时的客观情形不一致,则就应当按照客观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是否等值,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维护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合同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合同正义要求在当事人间合理地分配负担和风险。
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涉及当事人各方面利益,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分配。
因此,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也就体现是否能实现合同正义。
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风险负担、附随义务的配置、违约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条款规则制等。
如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依交付而转移,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相一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又如,《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则。
这些规则都是为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合理配置而设计的,体现着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效益原则合同效益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满足其最佳利益需求。
合同效益原则是由合同本质所决定的。
合同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交易的法律工具。
合同效益原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鼓励交易和促成交易。
因为通过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进行是最有效益的,所以合同法规范应当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各种方便,并尽可能维系合同的效力。
例如,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以不要式为原则,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若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保障合同的履行,以实现交易。
只有使合同得到履行,交易目的才能实现。
例如,合同的保全、担保,就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设计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失。
()以效益为衡量行为合理性的标准。
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履行,还是在违约后的救济上,都以是否有效益为衡量的标准。
例如,在合同订立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和违约损害赔偿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等,以使当事人事先就明确某种行为的后果,以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适当的有效益的安排。
谈我国合同法之缺漏——情事变更原则来源:作者:一.引言所谓情事变更原则(又作情势变更,本文统一为“情事变更”),按照通说,是指合同生效后,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了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失去意义或者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究其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这里的“情事”,是指作为合同基础或背景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如合同订立时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通常的交易条件、物价、币值等;“变更”特指发生了异常、急剧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是当事人不可预料的。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业已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之外,协调因情事变更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维护社会公正和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
[]因此情事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从近些年各国和国际立法实践及理论研究来看,该原则的成文化已成为不可逆转之趋势。
年我国在合同法的订立过程中,也对该原则作了尝试性规定,合同法草案第条规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事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就在合同法草案付诸表决的前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文,使这部面向新世纪的重要法典有了一个不小的缺漏。
就在此后不久,海峡对岸的我国台湾地区修正了其民法债编,明确吸收了情事变更原则。
这正说明我们对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入。
本文拟在对情事变更原则一般理论研究与比较法考察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合同法排斥该原则的原因及反对此种排斥的理由,并对将来的法律补缺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二. 情事变更原则——历史与现实的扫描(一)理论沿革罗马法时代,合同法上本无所谓情事变更原则,传统法律思想坚持纯粹形式主义的合同概念,不允许给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任何合法的依据,即遵循所谓契约必须严守原则( )。
情事变更原则的萌芽见于、世纪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中有一项情事变更条款,即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至、世纪,自然法思想大行其道,其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如果变得过于艰难而不可忍受时,无论是基于人类的一般理性,或是比较人事与法律关系的目的之后如认为是正当的,则可使该义务归于消灭。
[]年,科塞济()更将情事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
[]在这种情况下,情事不变条款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涉及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及教会法等各法律部门,并曾一度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
[]但到世纪后期,其适用由于过分广泛而致被滥用,损及法律秩序的稳定,于是逐渐为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
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思想的价值,一时间“情事不变条款”理论偃旗息鼓。
后起之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契约严守原则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情事不变条款学说更失去了其重要性与影响。
[]《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中均未规定情事不变条款。
至一战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情况发生剧烈变迁,恶性通货膨胀肆虐,以德国为例,马克的币值跌落到年的万亿分之一,这时如果再坚持“契约严守”将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安定,法律呈现严重不足,亦即出现“漏洞”。
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主要是适用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在德国又借鉴学者奥特曼( )的“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创设“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至今以来德国司法实践中处理一切情事变更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另外还采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