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1号

合集下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关于注销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等7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关于注销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等7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关于注销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等7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1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关于注销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
等7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冀自然资函〔2019〕514号)相关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富清石子厂等7个采矿许可证已注销,现予以公告。

7个已注销的采矿许可证基本信息如下:。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和《河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对以下3个矿业权(见附件1)进行评估。

凡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且近2年在我省做过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并将报名表(见附件2)传真至我厅,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7月14日。

我厅将择时在石家庄进行公开抓号遴选评估机构。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凤兰*************传真*************附件1:拟评估的矿业权项目名单附件2: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1.拟评估的矿业权项目名单序号矿山名称矿种评估费1涞水县柏林城天鸿金矿金、锌采矿权4万元2河北省迁西县金厂峪镇榆木岭金矿普查金探矿权4万元3河北省阜平县坡山一带金矿普查金探矿权4万元附件2.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参加遴选的评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参评该项目的执业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是否以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的身份评估过该类矿种主要评估人员构成姓名专业背景具备何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结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促进我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冀国土资[2011]67号),省厅制定2012年矿业权年度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矿业权年度计划,编制本地区的矿业权计划实施方案,禁止计划外设置矿业权,确实提高规划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

附件:河北省2012年矿业权计划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施行日期】2002.09.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一、各条中的“纳费人”改为“采矿权人”。

二、第二条修改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

”四、第四条修改为:“矿区范围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在区行政区域内或者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在区行政区域内的,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矿区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五、第六条修改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印发的专用票据。

设区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报表,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精神,优化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探矿
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探矿权设置
(一)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勘查高风险矿种(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发〔2010〕14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主要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可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应严格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保障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工作量,提高勘查水平,同时应防止在没有成矿地质条件、没有设置依据的区域设置探矿权。

经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不符合有关。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标准采矿权出让价款的使用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治理方法的通知》(财综字[]7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财建[]53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92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冀财建[]1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采矿权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

本方法适用于市收取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各县(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款通知书,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大厅办理缴款手续。

采矿权价款缴入市级国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治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采矿权申请人未按规定准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治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撤消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采矿权价款的分成缴入市级国库的采矿权价款,作为市级财政预算收入。

为表达集中资金办大事又兼顾县区积极性的原则,市财政按缴入国库采矿权价款的20%集中资金,重点用于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支出,其余资金扣除采矿权评估费后市、县(扩权县、区)两级之间按6:4比例分成。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各县、区分成款详细数额,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

第五条采矿权价款使用范围(一)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等支出。

主要用于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及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及方向,可大幅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绿色环保先进技术推广使用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讨论、技术改造等支出。

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采矿权价款是指采矿权人为取得采矿权而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首先,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和储量来确定。

一般来说,对于矿产资源丰富、储量大的地区,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对于矿产资源稀缺、储量有限的地区,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样的设定可以激励采矿权人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更加谨慎,避免过度开采,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还会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矿业政策来确定。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以降低投资者的成本压力,提高投资吸引力。

而在经济发达地区,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此外,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还会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

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着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会在其指导下进行调整和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也可以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还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价格波动情况。

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综上所述,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确定需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类型和储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矿业政策、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律等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才能够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承市政办字[2010]26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0〕26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做好采矿权价款缴纳工作,合理收取采矿权价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采矿权价款的,从2010年7月2日起执行。

暂缓缴纳2007年1月1日-2010年7月2日补缴的采矿权价款,但矿山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根据政策要求随时补缴。

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和缴纳方法(一)开采主矿种为金、铁、煤的,采用计算方法确认采矿权价款,与其共伴生矿种按评估结果确认采矿权价款。

(二)开采其它矿种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采矿登记权限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由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机关评审备案后的资源储量计算或评估确认,价款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一次性缴纳,高于300万元的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但首次缴纳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300万元。

(四)超贫磁铁矿(金矿)采矿权价款缴纳。

超贫磁铁矿磁性铁品位≥8%的,按2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磁性铁品位6-8%,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1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磁性铁品位小于6%,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0.5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

金矿石品位低于1克/吨,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2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已处置过采矿权价款的,原评估过的资源储量不再缴纳价款,但新增资源储量,需重新核实资源储量并经备案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30日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一.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使用说明(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公式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期内动用储量×基准价单价×调整系数。

“储量”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规定执行,推断资源量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规定处置。

基准价单价:单位储量对应的价格。

调整系数:为各调整系数(地区系数、综合利用系数等)之积。

地区调整系数:对序号1-15的矿种设置地区调整系数,其它矿种不设地区调整系数。

综合利用调整系数:专为饰面用石材类矿产设置,矿山综合利用荒料外资源,对荒料外资源按建筑及其它用矿产基准价×综合利用调整系数测算出让收益基准价。

(二)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需分别测算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与主矿种累计相加作为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建筑类矿产用于加工板材、碑石、雕刻、风景石的按饰面用途;用于加工条石、碎石的按建筑用途。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2〕2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1054号)要求,省厅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矿补费征收管理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补费征收情况、入库情况;矿补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使用情况;矿补费减免批复情况等。

二、检查对象检查分为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征收自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国土资源部组织对设区市及县(市、区)矿补费征管机构以及部分矿山企业的抽查。

三、检查方式(一)自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检查内容要求,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认真填写自查表(详见附表,电子表格可在厅外网“通知公告”栏下载),逐级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省厅。

有减免项目的,附矿山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减免项目名称、减免数额及减免理由)。

(二)抽查。

省厅配合国土资源部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

每个被抽查到的设区市、县要对2-3个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征管机构自查表、矿山缴费票据、矿补费征收台帐等方式,并交换意见,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最后签署检查组评定意见。

四、时间安排(一)自查(2012年11月16日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要求组织自查工作,于2012年11月16日前汇总上报自查情况(纸质1份,电子文档1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

设置方案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采矿权的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政府报请审核的设置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大中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和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矿业权价款收缴问题及原因

矿业权价款收缴问题及原因

矿业权价款收缴,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价款,设立的本意是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的所有权,筹集国家矿产资源的勘探经费。

目前,矿业权的获取,已经告别了无偿取得,代之以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以此筹集国家矿产资源的勘探经费,已经失去了法理依据。

目前矿业权价款的收取,乱象丛生,不管是否有国家出资、不论矿山企业是否盈利,只要办采矿证或延续采矿证,就得先缴钱;缴多缴少,全看人脸色及到位的“润滑剂”。

这就大大地增加了矿山企业的负担及寻租的空间,提供了国土资源部门及地方长官腐败的温床。

的确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此三项税费款,该是合并的时候了。

建议全国人大,出台新的矿产资源法及细则,明确规定收缴依据与税费率;可借鉴国际矿业领域的权利金制度,或国家占有干股的办法,来体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

尽可能减少初始勘探与开发成本,鼓励矿产勘探,从勘探成果转让收益或后续开发收益中,收取属于全民所有的部分。

矿业权价款改革走向何方?矿业权价款设定的本意矿业权价款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维护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权益而建立的。

1996年8月29日矿产资源法修改后,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3个配套法规(240、241、242号)。

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定义了探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定义了采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务院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一)审查流程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放矿业权登记权限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放矿业权登记权限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放矿业权登记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1.09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放矿业权登记权限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2号唐山、廊坊、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5号)要求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自贸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正定片区范围内,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和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分别下放至唐山、廊坊、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向雄安新区下放自然资源管理行政权力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6号),向雄安新区下放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不变。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9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2年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2年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2年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2年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自然资源利用规划院、省自然资源档案馆、省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23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对象1.随机检查名单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0号)要求,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名单,共计146个,其中探矿权28个,采矿权118个(详见附件1)。

2.专项检查名单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了解的情况,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项抽查名单,共计34个,其中,探矿权1个,采矿权33个(详见附件2)。

3.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对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进行检查,截止到6月1日,“信息公示系统”中有32个矿业权列入异常名录,3个矿业权列入严重违法名单(详见附件3)。

4.公众举报检查名单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登录“信息公示系统”,查看社会公众举报情况,如存在社会公众举报的矿业权应及时进行实地检查。

(二)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检查对象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厅矿保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了解的情况,确定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检查名单,共计13个,其中,探矿权2个,采矿权11个(详见附件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办字[2013]4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0【实施日期】2013.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务必高度重视。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当前全省土地管理形势和做好今年卫片执法检查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深入扎实推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坚决把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查处到位,确保实现“零约谈”、“零问责”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确保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严格整改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核查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严格追究到位,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检查指导,对重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严重的要按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对整改查处不积极、不到位的,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2〕1号 2012年1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矿业权,价款缴纳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已设置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价款按以下原则处置:已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按采矿权价款缴纳。

第四条新设置的采矿权,按本办法计算采矿权价款。

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的,按本办法进行有偿处置,其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已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因扩大矿区范围新增的资源储量,按本办法计算并缴纳采矿权价款。

第五条新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

已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变更登记时缴纳。

第六条对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5%。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计算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第八条固体矿产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

矿泉水采矿权价款=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批准年限×价款缴纳标准。

第九条资源储量是指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减去永久矿柱资源量后,乘以平均开采回采率的资源储量。

永久矿柱包括:为矿山境界、防水、防沙、构造所留设的矿柱;为国家铁路、高速公路、重要文物设施、重要纪念性建筑、重要军事设施、南水北调及重大工程所留设的矿柱。

价款缴纳标准见附表1,平均开采回采率取值标准见附表2。

第十条尚未制定价款缴纳标准的矿种,在其标准发布前,仍按原采矿权价款委托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仍按探矿权价款委托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矿产品市场变化、国家产业及矿产资源政策调整等情况,对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制定的矿业权价款缴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河北省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2 河北省部分矿种平均开采回采率取值标准
附表1:
河北省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矿种矿石品位mFe
(类型)单位标准(元)调整系数备注铁矿
(磁铁矿)>45%40 01%~45%35 01%~40%30 01%~35%25 01%~30%20 01%~25%15 01%~20%<15%矿石量
(吨)1614121086421 露天开采1
2 地下开采0 8矿床平均
地质品位煤矿主焦煤肥、气煤、1/3焦煤无烟煤贫煤、瘦煤长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褐煤矿石量
(吨)151086521 邯邢地区1 15
2 唐山地区1
3 张家口地区0 9
4 石家庄、保定地区0 85
5 承德、秦皇岛地区0 8金矿≥8×10-6≥6-<8×10-6≥3-<6×10-6≥1-<3×10-6金属量
(克)121084矿床平均
地质品位矿泉水立方米2 5
附表2:
河北省部分矿种平均开采回采率取值标准矿种类型回采率(%)备注铁矿露天开采95地下开采90煤矿厚煤层(大于3 5米)75中厚煤层(1 3-3 5米)80薄煤层(小于1 3米)85金矿露天开采95地下开采9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