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发(2011)8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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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温人教[2011]8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人教[2011]8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人教〔2011〕8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行业协(商)会人才工作站,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1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浙人教〔2004〕25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行网络化管理。

运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将继续教育信息登记与考核实行网络化管理,形成人事(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三位一体”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四条“系统”主要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和继续教育成果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或取得继续教育成果均须在“系统”上予以登记。

第五条继续教育信息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施教机构、学习内容、教育形式、起止时间、学时(学分)数、考试考核成绩等详细信息。

2第六条继续教育成果信息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研究或自学所发表的论文、著作(作品)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学历学位、技能和资格证书等成果。

第七条继续教育信息和继续教育成果学时认定按《温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标准〉的通知》(温人教〔2009〕10号)执行。

实行学分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学习考核认定标准,报经市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温政办[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日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扭转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畅缮结合、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以10层(含)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约8层)的公共建筑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安全通畅率达10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率达100%,消火栓给水系统完好率达100%,新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合格率达100%,消防安全管理建章立制率达100%,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和责任分工(一)高层建筑竣工后,未经综合验收,特别是其消防设施设备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建设、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并负责督促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合格;(二)消防管理制度不规范、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整改;(三)侵占公共部位,堵、塞、隔、占疏散通道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四)消防设备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复;(五)在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地下车库用途等影响消防安全的,由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六)在高层建筑内擅自改装燃气管道的,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七)违法安装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八)在高层建筑内的经营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消防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工商部门配合落实整改;(九)自行管理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由自管单位负责,消防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温政办[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3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07〕84号)予以保留与修改的401件规范性文件;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清理范围。

二、清理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别要注重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的衔接,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城区“优二兴三”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温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布局导向以建设总部集聚区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的规划布局,加快总部楼宇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加强选商引资,吸引各类总部企业入驻发展,形成以杨府山滨江商务区、鹿城老城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城、龙湾中心区、瓯海新城、瓯江口新区、空港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为重点,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

二、认定条件(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市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3.在市以外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不少于3家。

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的两年内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重要事项公示系统培训

重要事项公示系统培训

温政办〔2013〕25号
• 市发改委牵头召开建设条件联合审查会议,会议
由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水利、海洋、 审管、项目属地政府等有关单位参加,根据会议
纪要精神,规划部门负责出具项目选址意见或规
划初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预审后,可 同步开展项目政策处理、审批、供地工作,即“ 三线并进”。
(四)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把防 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 防雷审查。
温政发〔2012〕72号附件2
• 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 第五条 提前介入,优化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先予 受理并进行预审查。 (二)初步设计审批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 式。 (三)实施施工图预审查制度。
其中:普高占地597.6万平方米,全省排名第二位。
中小学建筑面积1074.4万平方米,全省排名第三位;
其中:普高建筑面积312万平方米,全省排名第二位 。
温州市中小学校舍基本情况
中小学1155所,全省排名第一位;
其中:普高123所,全省排名第一位。
学生105.3万人,全省排名第一;
其中:普高14.2万人,全省排名第一位。
20.9
15.19
14.5
近8年来,每年新建校舍面积 均保持在40万平方米以上
“大发展、大投入、大建设”
市本级 8 7
6
7.39
5
4 3.36
完成投资额
3
2 1.5
1
0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连续三年实现投资翻番
温州市中小学校舍基本情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温政办[2011]1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温政办[2011]1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温政办〔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0年,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等活动,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执法监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温州市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市安委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对签订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11个县(市、区)政府和12个市有关单位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政府和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消防支队、温州电力局、温州机场集团较好地实现了“三个零增长”的控制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考核得分在280分以上,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

瑞安市政府个别指标突破控制数,考核得分271.6分,考核等次评定为良好。

希望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平安温州”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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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

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完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法,防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抢标、抬标和串标。

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五、大力推进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着力构建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

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对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建筑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取消其1-3年内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招标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实行公开招标。

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发包最小单位。

对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的项目而未进入的,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

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一经查实的,一律从重处理。

七、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速度最快”的要求,对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对程序重叠、环节复杂、期限过长的,应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审议、压缩时限等措施,加以改进;对人为设置障碍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坚决予以取消。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推行招投标导办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导办责任制,通过专项服务、捆绑服务等方式,协助建设单位提前做好标前各项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即办制,切实做到简单事项立即批、复杂事项限时批、特殊事项紧急批、交叉事项并联批。

建设单位要不折不扣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统筹安排工作时序,做实做细每个招标环节。

在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同时,积极推进招投标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八、强化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作为治理投资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后定期联合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大机关可结合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可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检查,进行监督。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处理。

要发动群众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形成一种抵制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

监察、检察、公安、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工商、公共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查机制,对目无法纪,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规避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必须切实履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全市招投标工作的职责。

同时,认真履行发改委委托其的涉及招投标综合执法的职能。

九、切实加强对整治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把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在整治工作中,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针对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有关解决问题的实施办法,报经市领导小组备案后,与本规定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1、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的规定 (8)2、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13)3、关于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的规定18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管理的规定 (25)5、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30)6、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37)7、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41)8、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45)9、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效率的规定 (49)10、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规定 (52)11、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63)12、温州市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68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28日附1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进一步明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加强政府投资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加强设计概算编制审查(一)加强设计概算的编制。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设计的内容,按实编制工程概算,并对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

(二)加强设计概算的评估审查。

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设计概算的咨询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概算投资的依据。

中介机构应对概算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单位为满足估算要求,概算编制的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一律退回重新编制。

二、严格概算调整审查(一)严格掌握概算调整的范围与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

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以上或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凡涉及到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调整主要设备、工艺流程、提高建设标准等方面变更,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必须在修改前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由此引起建设总费用超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严格审查概算调整内容。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对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经中介机构审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联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概算审查和造价咨询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概算实施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概算。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签证。

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必须控制在批准的相应项目概算之内,凡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项目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进行招标。

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应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查。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涉及单价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须经财政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执行;对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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